圖右:被告賴俊樂
【獨媒報導】去年7月14日的沙田大遊行,入夜演變成警民衝突,27歲殯儀從業員被指在新城市廣場向警方扔水樽,他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依賴一名警員反覆觀看商場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臨時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認出被告,遭辯方反對,惟法官練錦鴻終裁定警員能協助法庭。被告今就此事作供時,透露被帶往警署後,曾與警長一起抽煙,並告訴他「我咩都冇做過」,惟警長說:「如果你冇做過任何事,就唔會畀人篤出嚟」。法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結案陳詞。
被告稱與警長食煙期間 警長稱「如果你冇做過任何事,就唔會畀人篤出嚟」
控方早前依賴一名警員觀看商場閉路電視片段42小時,對此有「特別認識」,可以作為「臨時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認出片中被告。但辯方反對,指依賴警員認人不可靠也不需要。被告賴俊樂今就此作供。
賴俊樂供稱,2020年3月27日晚上近7時,剛收工打算回家,突然收到一名自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警員的電話,指想他協助調查2019年7月14日的案件,問他現時位置。賴俊樂答在家附近,可過去找他,遂走到粉嶺寶聯樓樓下,看到一名便衣警,並確認他是昨日作供的警長譚建成(音)。
賴表示,譚警長問他2019年7月14日是否在沙田,他說是,隨即被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警誡下稱「我有去沙田,但我冇做犯法嘢」。賴並指,其後被帶上車返回住所搜屋,再往上水警署。到達後,由於有食煙習慣,他問譚警長「可否比支煙我食」,遂與譚一起在吸煙區抽煙。譚問他有否去新城市廣場,賴回答「我咩都冇做過」,譚續說,「如果你冇做過任何事,就唔會畀人篤出嚟」,賴再答「我冇嘢講」。
賴續指,其後到新界南警總打指模和拍照,並在警員黃少康和葉普(音)陪同進行錄影會面。惟開機前,黃曾向賴俊樂展示一張打印出來、來自「幫港出聲」,包含賴及其同事的照片,問他是否認得自己,賴說是。賴表示,該相片是2019年7月14日數天後,出現在群組「幫港出聲」的照片,題為「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徒」。
黃少康警員及譚建成警長早前作供,均否認以上說法,惟譚承認自己有食煙習慣。
辯方質疑認人警員對被告觀察不足、不可靠
辯方指,負責看片段認人的警員對被告真人只有2至3小時的觀察,且被告大部分時間戴上口罩,難以準確觀察臉部特徵。惟法官練錦鴻反駁指,口罩並非面具,不會說一個人戴上口罩就「完全認唔到人」。
辯方又指,警員稱用了42小時看涉案片段認人,但記錄上並沒有列明觀看的方式和細節,質疑他並不可靠,法庭對他作為臨時專家證人的認知猶如「跌入黑洞」,強調法庭接納他有對認人有特別認識並不穩妥。
官稱警員能協助法庭 且無論如何被告已承認出現在片段
控方則回應,警員作為專家證人只是證據比重,而非呈堂性的問題,強調警員能協助法庭。法官練錦鴻亦表示,他並非完全受限於專家證人的意見,且法庭亦可自己認人,法庭不會陷入黑洞。
練錦鴻最終表示,雖然認人警員在證供記錄上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不認為要求警員有如此詳細記錄是合理,也不足以影響他的可靠性,認人警員仍能協助法庭聚焦片段。他又指,無論如何,被告已承認自己身在現場,亦承認閉路電視片段其中一張截圖是他自己。
官裁表證成立 押後11.10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結案陳詞。
被告賴俊樂(案發時27歲,殯儀從業員),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5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