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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行山杖鐳射筆 編輯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判囚8個月

涉攜行山杖鐳射筆 編輯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判囚8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晚,旺角有人包圍警署,其後警員作出驅散。一名編輯被指管有兩支鐳射筆、一把雨傘及一支行山杖,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早前審訊,今(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8個月。被告曾自辯稱當日前往行山,惟裁判官葉啓亮拒絕信納供詞,質疑被告知悉將會下雨,在前一晚執拾好物品卻沒有帶備雨衣的說法不合邏輯。葉官考慮被告穿黑衣,其攜帶的裝備能顯示他預期有衝突發生,在考慮各環境證供後,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唐健豐(27歲,編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2019年9月8日於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及一支行山杖。

官裁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提到,辯方質疑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警員5976梁淇鋒供稱看到鐳射筆從被告手中「碌落地下」,卻說不出是左手還是右手,質疑警員能看到被告「手舞足蹈」反抗,卻看不到被告手中是否有鐳射筆。但葉官反駁當時過程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情況混亂,而鐳射筆體積雖較手掌大,但仍算細小,故警員制服期間只注意到雨傘等較大物件亦算合理。葉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清晰、肯定、無迴避,在盤問之下也沒被動搖。

官拒接納被告供詞 質疑知有雷暴警告卻獨自行山

惟葉官不接納被告自辯供詞,被告稱當日打算行山,前一晚執拾好物品,但葉官認為被告承認從天氣預測知悉將會下雨,卻沒有帶備雨衣的說法不合邏輯。被告曾解釋他較少穿雨衣,最多帶備風褸,惟葉官質疑被告當日同樣沒有帶備風褸,指被告午飯時已知道有雷暴警告,卻仍然選擇獨自到從沒行過的山。

葉官續質疑被告稱在將軍澳購買雨傘的說法,指將軍澳當時並沒有下雨,被告一方面稱行山前已知悉下雨,卻沒有準備雨具;但另一方面卻在沒有下雨的將軍澳提前買傘,證供令人費解。

官指被告證供「支吾以對」

至於行山杖,葉官引述被告稱行山杖是於2018年購買,但直到控方指出製造日期是2019年6月後,被告卻「支吾以對」。被告之後改稱行山杖是與朋友交換,他本人的則留在家中,葉官認為被告證供凌亂,庭上表現猶豫不決;又對被告稱上車前在廁所抹乾淨鞋底,故運動鞋沒有泥沙的說法感難以信服。

葉官提到,被告發現旺角站關閉後,才到山東街公園暫避,當時他明顯知道不安全卻未有盡快回家,反而留守旺角,明顯自打嘴巴,又不解為何他會選擇到較遠的快富街巴士站乘車。

就被告戴著的豬咀,被告供稱是有一名男子派發,他沒有多想便戴上。惟葉官同認為並不合理,因盤問下被告提到該男子沒有戴上豬咀,葉官認為若真的是為了阻擋催淚煙,不解為何該男子沒有配戴,卻提供豬咀予被告戴上。

官:被告裝備顯示預期會有衝突發生

葉官提到,本案無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物品能用作攻擊性武器,控方依賴環境證供。他進一步考慮案件發生於2019年9月8日,當時重大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挑釁警方及堵路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事件不斷發生,加上有人經常以鐳射筆射向警員。葉官指被告當日穿黑色上衣,戴著豬咀,其背包被搜到圍巾、行山杖等等,可見他預期會有衝突發生,能使用裝備應對;而當時未有疫情,面巾亦能作遮蓋面容、隱藏身分之用。

葉官考慮被告案發時身處的地方,他手持鐳射筆,雖然另一支鐳射筆在背包內,但要拿出使用也並非困難。葉官最終裁定被告在當時當地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斷是意圖用以攻擊他人,終裁定他罪成。

葉官考慮求情及涉案物品後,提到本案兩支鐳射筆均屬3B級別,短時間內意外照射亦有危險,又認為本案中沒有延誤檢控情況,遂以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沒有減刑因素,最終判囚8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關心社區 因本案煎熬

判刑前,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件,分別由被告母親、同事及朋友等人撰寫。辯方提到,被告母親說兒子自小乖巧、懂事、樂於助人,雖然工作繁忙,但仍會抽時間致電家人及做義工;友人則說被告關心社區,疫情期間曾自費購買消毒用品予街坊,亦會購買麵包給露宿者。辯方強調,本案已是在2019年發生,被告和家人一直因案件感到煎熬,盼法庭能考慮被告年齡及無定罪紀錄等而酌情減刑。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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