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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拾磚及站傘陣前線 廚師承認暴動罪 求情指原打算往海洋公園 受氣氛影響犯案

涉拾磚及站傘陣前線 廚師承認暴動罪 求情指原打算往海洋公園 受氣氛影響犯案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有人發起反《禁蒙面法》遊行,共26人被控暴動罪,早前5人案審訊後暴動罪脫但遭律政司上訴,另案11人罪成已判刑。其餘10人不認罪,其中31歲廚師於開審前改為認罪,他涉在軒尼詩道拾起磚頭及站在傘陣前線,今(2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還柙至6月30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原打算前往海洋公園,但最後去不成,途經案發地點時受環境影響犯案。

被告為廚師陳振羚(31歲),他承認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王詩麗裁定兩罪罪成。

片段拍攝到被告曾拾磚及站在傘陣前線

被告同意的案情提及,片段拍攝到他在軒尼詩道外拾起磚塊並向馬路走去。他亦曾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傘陣前線,期間有示威者掟磚及汽油彈。被告被截停身穿黑衫,並戴豬咀、護目鏡及手袖。

被告3次違反宵禁令 早前被撤銷保釋

在辯方求情前,法官王詩麗指被告多次違反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控方指被告3次違反宵禁令,分別於前年12月、去年8月及12月,在第三次違反後被撤銷保釋。王官要求控方在下次判刑時,回答被告的保釋金是否已被充公。辯方指被告當時在工作後與朋友聚會而忘記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因此而加刑。

辯方求情:被告原打算往海洋公園,經案發地點時受環境影響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開審前10個月已改為認罪,事後已有悔意。辯方又指,被告原打算前往海洋公園,但最後去不成,途經案發地點時受環境影響犯案,因此他身上並無其他裝備或武器。

至於就案情指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辯方稱投擲汽油彈是用作阻止警方前進,並非有意傷人。而且兩名被汽油彈誤中的記者亦無受傷。惟王官隨即反駁:「啲火都唔細㗎,係佢耳邊、頸度」。

辯方呈同日事件判刑案參考 官認為被告刑責更重

辯方指,被告並非帶領者,只是參與者,他戴面罩亦非遮蓋面容。他又呈上法官林偉權就同日事件11人判刑的案件,並希望法庭參考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且兩罪刑期可同期執行。惟王官指,本案被告比該案的11人角色更明顯,刑責更嚴重,因11人沒有個別行為。王官又質疑,被告站在前排顯示他為對抗者。

案情指約500示威者集結 向警方共投14枚汽油彈

案情指,2019年10月6日下午2時,市民在銅鑼灣往遮打花園遊行,該遊行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約20分鐘後示威者佔據軒尼詩道、金鐘道及德輔道中的行車道。至3時許遊行隊伍到達遮打花園,人群四散湧往行車道,導致附近交通癱瘓。

約下午約5時,示威者向軒尼詩道的大廈外牆或玻璃噴漆。部份示威者集結於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並以雨傘作掩護,將鐵欄拆走;亦有人拾起行人路上磚塊作路障。

同時有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路口放火點燃雜物,警方到場設立防線並驅散。案發期間,約 500名穿黑衣戴頭盔等裝備的示威者在該處集結,有商店停業。

警方設立防線後示威者開始後退,期間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隨即發射催淚彈,有示威者拾起催淚彈還擊。經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拒絕散去,繼續撬磚拋作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用鐳射筆照射警方。

雙方對峙25分鐘左右,期間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方向共投擲約8枚汽油彈,同時示威者亦使用鑽地車破壞軒尼詩道行車路及作堵路用途。

兩名記者一度被汽油彈擊中而著火

警方於約5時50分向人群方向推進,前線示威者以傘陣掩護,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後退。警方亦向馬師道推進,示威者向警方共投擲了約6枚汽油彈。兩名記者一度被汽油彈擊中而著火。

警方共制服36人

警方於5時55分在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制服36人,包括本案被告。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拍攝到,被告於約5時半在軒尼詩道的中國人壽大廈外,拾起磚塊並向馬路走去;其後他在軒尼詩道近杜老誌道的馬路上,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傘陣前線,期間有示威者掟磚。被告亦被拍攝到在軒尼詩道的馬路上,站在傘陣前線,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被告於約半小時後被截停,他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戴上豬咀、護目鏡及手袖。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他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同案9人將於12月開審

同案不認罪的9人分別為:22歲謝芷盈、16歲吳姓學生、21歲學生李苑瑩、31歲文員黃為瀚、33歲設計師周貝家、17歲高姓學生 、13歲少年、16歲曾姓學生及16歲蘇姓學生。案件將今年12月1日開審。

涉及同日暴動的另有兩案,其中5人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服刑後遭律政司上訴。另案的11人則暴動罪成,其中9人判囚33至37個月,3人被判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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