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號召發動全港「大三罷」,23歲女子在元朗被指在馬路中心手持磚頭,她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審訊時曾供稱畢業後欲投考紀律部隊,當日被捕前只打算拾起地上磚頭,強調無意參與集結,惟裁判官施祖堯今(2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時,批評女生說法存重大矛盾,欲投考紀律部隊的人犯法亦「絕非不尋常」,最終裁定罪名成立,須還柙至6月7日判刑。
被告鄧朗晴(23歲),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11月1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曾自辯稱欲走到馬路中心執拾磚頭
被告早前審訊時供稱,她原就讀毅進紀律部隊課程,畢業後欲投考紀律部隊。案發時她只希望從元朗乘搭巴士前往灣仔處理工作假期事宜,惟看見有黑衣人聚集並堵路,故走到馬路中心執拾磚頭,強調無意參與集結。
官稱被告執拾磚頭卻不擔心自身安危如置身「獨立時空」
施官裁定三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惟不接納被告自辯供詞,認為她並非誠實可靠。施官指,被告解釋當天佩戴口罩目的是防範疾病,惟其家人一直沒有此生活習慣,故認為被告戴口罩目的只是掩飾她的身分。
施官稱,案發時有持相反意見的人與黑衣人產生衝突,被告上前執拾磚頭時身旁亦有黑衣人,若被告不屬參與的其中一人,卻不擔心自身安危,情況猶如置身「獨立時空」,違反常理。
施官指,眾所周知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大三罷」,被告在被捕後大聲高呼自己的名字,屬當時示威人士普遍行為,顯然想讓其他人知道她被警方拘捕,不接納被告聲稱因事出突然所以大叫自己名字的說法。
官:投考紀律部隊人士犯法絕非不尋常
施官續稱,即使被告就讀紀律部隊毅進課程,有意投考紀律部隊,惟欲投考紀律部隊的人犯法「絕非不尋常」。施官引「共同犯罪原則」指,被告在警察展開追捕時與黑衣人一起逃跑,並非路人所為,再加上警員目擊被告站在馬路中心手持磚頭,故裁定她有意圖參與當時的集結。
施官最後稱,現場堵路的行為引起相反意見人士對罵和衝突,引致他人害怕。警方亦會對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展開大規模追捕,引發肢體衝突,對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故裁定現場已構成一個非法集結。
裁判官稱,即使被告一開始不是身處集結之中,惟其後來的行為亦屬參與的一份子,故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被告課程的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又指被告的父母、表哥和姨姨亦有到庭支持。案情方面,本案集結屬小規模,即使「大三罷」有預謀但卻不周詳和精密,集結範圍僅限於一個巴士站,警察到場警告後示威者已停止堵路的行為,被告亦並非組織和號召者,僅屬一般參與角色。
辯方續稱,被告在被捕後一個月獲警方無條件釋放,惟在近兩年後才遭重新拘捕和起訴,期間被告已如普通香港人般回復正常生活,希望獲法庭輕判短刑期的監禁。
裁判官決定先索取被告背景報告,並押後至6月7日上午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柙。
案件編號:TMCC22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