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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廉署受查人撤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官對「調查」定義或有誤解

林卓廷涉披露7.21廉署受查人撤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官對「調查」定義或有誤解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2019年,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原審時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之證明書,高院今(7日)聆訊處理。早前上訴聆訊中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經已離職,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上陣。譚指廉署的調查過往「一定係密密實實」,游官的裁決可能影響日後廉署調查的隱密性,又指游官對於條例中「一般調查」的定義可能有誤解,故要求交由終院澄清相關問題。游官表示會保留決定,並在7日之內頒下書面決定理由書。

申請上訴至終院的一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卓廷。林未有出席是次聆訊,他同日須在區院就有關7.21元朗站暴動案親自作供。

陳淑文代表律政司出席早前聆訊 陳離職後改由譚耀豪上陣

在去年的高院上訴聆訊中,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律政司出席聆訊並陳詞。近日美籍律師 Samuel Bickett 在社交媒體 X(前稱 Twitter)發帖,引述律政司內部電郵指陳淑文已離職。

律政司其後發布新聞稿回應,表示留意到社交媒體上流傳有關一名律政司檢控人員最近離職的消息,並「刻意提及該名人員出現在美國國會議員在去年11月1日威脅作出所謂制裁名單上」。律政司又指,為以正視聽,該名人員在去年9月,即上述名單出現之前已請辭。

今天的聆訊中,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上陣,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

律政司:法官對「一般調查」定義可能有誤解

譚陳詞時指,是次申請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問題,而且是合理地可爭辯。他指廉署的調查一直以來「一定係密密實實,咁多年都係」,惟若果按照游官的裁決,「咁呢個密密實實就唔會再保障㗎喇。」

游官在裁決理由中指,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罪行的身分,故不屬觸犯法例。譚指相關裁決所帶來的影響,是若果被告未有披露條例下涵蓋的受查控罪,便不算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然而廉署調查期間要聯絡很多證人,包括調查公司戶口和銀行紀錄,「但呢個人就同公眾講,我唔知廉署調查緊乜,但我就係知道調查緊佢」,如果每一個證人都披露這樣的說法,「咁密密實實就再冇保障的空間。」

譚總結指,游官對於條例中「一般調查」的定義可能有誤解,因而可能犯錯,故要求交由終院澄清相關問題。游官聞言表示:「我可唔可以唔接受我犯錯,但接受我犯錯呢樣嘢係可以爭辯?」譚隨即附和。

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 譚耀豪

林卓廷代表大狀:條例字眼定義清晰 若接受律政司廣闊演繹 必然違反修例原意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涉案條例的字眼全部定義清晰,從字面上來看,游官的裁決正確「已經係呼之欲出」,毋須深究有關1996年修訂條例的脈絡。

沈指,從1996年的立法局草案委員會文件可見,當年明顯地希望收窄「一般調查」的覆蓋範圍,如果法庭接受律政司一方的廣闊演繹,「呢個必然係違反咗當初收窄(覆蓋範圍)的原意。」

此外,沈提到律政司的指控由始至終都是林卓廷明知而向公眾披露游乃強正受廉署調查,而不是指林「隱含地、間接地」披露受查人身份。

游官最後表示會保留決定,並在7日之內頒下書面決定理由書。

林卓廷於2022年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合共判囚4個月。他提出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於今年2月8日宣判,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並批出訟費。惟林另涉初選案而還柙。

案件編號:HCMA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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