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2月賢學思政於旺角擺街站呼籲杯葛「安心出行」,警方設封鎖線調查時,一名曾因2016年旺角騷亂入獄的30歲男子,疑說了句「你哋玩晒啦」,遭警長上前截查,男子轉身離去時被警長制服,期間涉向警長「批㬹」。男子否認襲警罪受審後罪成,遭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判囚3個月。男子獲准保釋候上訴,今(22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他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法官張慧玲考慮後認為原審官沒有犯錯,決定駁回男子的定罪及刑罰上訴,他須即時服刑3個月。
上訴人曾因旺角暴動囚兩年 2020年出獄
上訴人鄧浩賢(30歲),前年年底被裁定襲警罪成,去年初被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判囚3個月。辯方早前透露,上訴人於2018年承認在2016年旺角騷亂中參與暴動,判囚2年10個月,2020年2月服刑完畢。
上訴人:案發時只是過路人
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
上訴人指,他於案發時只是過路人,當時被人推跌,亦不知道自己撞到的是警員,他強調自己沒有意圖襲警。法官張慧玲指,原審裁判官在本案中主要考慮上訴人是否路過、有否說過「你哋玩晒啦」、警長是否正執行職務、他有否向警長「批㬹」,如有是屬意外或自衛或故意,以及上訴人所患的專注力不足會否影響他犯案。
官同意「批㬹」非自衛或意外 看不到原審裁決有錯
張官引述,原審官認為警長作供沒有不合理之處,片段亦顯示警長在正當執行職務。上訴人被制服時激烈掙扎、左搖右擺,而且手臂彎曲,與「批㬹」動作吻合,因此不接納上訴人的「批㬹」是自衛或意外。
張官指,由於上訴人於審訊時沒有作供,故只會考慮警長證供,但她沒有聽過證供,無法判斷原審官在分析時有否犯錯。不過她從判詞可見原審官有詳細分析其他證據,看不到他有犯錯之處,亦同意原審官指上訴人的專注力不足與犯案無關。
官:原審官判刑無犯原則性錯誤
就刑罰方面,張官指看不到原審官的判刑有原則性犯錯,亦看不到有不合情理之處,她同意上訴人有暴動罪囚2年10個月的案底,惟出獄後又再犯案,沒有理由判社會服務令。
原審官早前指警長兩度將上訴人頭部按地非過激
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早前判刑時指,襲警是嚴重罪行,而上訴人悔意不足,加上他有前科,因此不會應報告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上訴人並非與警方對峙後施襲,而是於警方執行職務時上前說話,被截停時轉身逃跑及襲擊,當時光天化日有很多人在場。最後鄭官以3個月為起點,被告患專注力不足不能作減刑因素。
鄭官於裁決時則指,上訴人轉身離去引人懷疑,警長「電光火石間」沒有時間宣佈拘捕,從後環抱他阻止逃走實屬合理,將他的頭兩度按在地上也非表現過激,他拒接納上訴人出於自衛或意外撞倒警長。
上訴人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7990林少安。
案件編號:HCMA3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