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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青年認蒙面扔磚落馬路 判監8星期

智障青年認蒙面扔磚落馬路 判監8星期

【獨媒報導】前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堵路,22歲患輕至中度智障的青年把一塊磚頭扔在馬路上,早前承認公眾妨擾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8星期。裁判官鄭念慈指,不能只單獨考慮被告一人的行為,因其他人見到被告參與堵路後,有機會仿效,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但接納個人背景和智力問題為減刑因素。

被告陳匯濱(22歲)被控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於2019年10月20日在佐敦道近渡船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一個黑色口罩。他早前承認了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即公眾妨擾罪,以及使用蒙面物品罪。

裁判官鄭念慈指,考慮被告坦白向警察承認影片中的人是自己,被起訴後有參與善導會的輔導計劃,進度良好,但是此類型案件有一定嚴重性,故不會考慮感化令。鄭官先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故早前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可是報告不建議被告接受勞教訓練。

鄭官續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智商較一般人低,屬輕度至中度智障,使他的判斷和自制能力較弱,考慮後果嚴重性的能力比一般人差。辯方律師曾稱,案發時道路經已封閉,而被告只扔了一塊磚頭在馬路,對道路影響不大。不過鄭官不接受此說法,因其他人見到被告參與,有可能會跟著參與,反之被告也有可能見到其他人參與,才會做出涉案行為,所以不能只單獨考慮某一個人的行為,反需要集體地考慮眾人的集體行動。

鄭官指,被告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影響,也會影響到其他人,打算判處即時監禁。就公眾妨擾罪,鄭官以12星期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犯案時蒙面,遂加刑至15星期,但考慮他認罪、個人背景和智力問題,故扣減至8星期。就使用蒙面物品罪,鄭官採取12星期的量刑起點,同樣考慮被告認罪和個人背景等,扣減至7星期。兩罪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星期。

判刑前,代表被告的陳禮熙大律師引述報告指,被告在心理和體能上皆不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訓練,明白餘下的刑罰選項只剩下即時監禁。陳指,被告案發後向善導會尋求協助,現時正參與更生計劃,至今接受了34次單獨輔導。

陳大律師引述李啟發上訴案判詞,即使被告人的智力問題與犯案並沒有任何因果關係,但是如果有證據顯示智力問題影響判斷力、分辨對錯和考慮行為後果的能力,也可構成減刑因素。陳續引述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雖有分辨對錯的能力,但是容易輕信他人、判斷和自制能力較弱。

不過鄭官指出,案例同時表明對於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止其他人仿效。另外,就被告承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鄭官引案例指多人以蒙面物品遮蔽容貌及掩飾身份,會造成示威者之間互相壯大的效果,構成加刑因素。

辯方律師則指,兩項控罪均出於同一事件,盼刑罰能夠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KCCC17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