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的年初二晚,有市民在旺角紀念2016年旺角騷亂4週年,期間有人堵路。有男子踢開路障及撥開拍攝的電話,遭示威者包圍「私了」,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曾用腳踢男子4下,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兩年。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接納被告僅路過時臨時參與,「連口罩都冇」,明顯與準備參與激烈行為的示威者不同;亦接納被告受自閉影響,誤會男子與在場的記者或急救員爭執才施襲,道德責任比其他施襲者為輕,終因被告年紀、案件延誤3年及被告自閉傾向而酌情扣減6個月。有旁聽人士聞判後激動抽泣,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等你返嚟!」、「遲啲過嚟探你!」
案發時18歲的中六學生馬俊棋(現21歲),原被控暴動、傷人及非法禁錮3罪,他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共兩罪,非法禁錮罪則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接納被告路過臨時參與、無戴口罩 與激烈示威者不同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引2016年旺角騷亂的鄧浩然案及楊家倫案,均有堵路縱火、破壞車輛店舖,亦有示威者與警方激烈衝突致多名警員受傷,分別判監4年半及5年。
法官指,本案暴動最早發生於當晚9時半,當時在雅蘭中心萬寧對出及砵蘭街7-11便利店外,分別有兩途人被示威者襲擊;至晚上11時05分,亦有示威者在砵蘭街及山東街堵路並燃燒雜物。惟因無證據被告有參與或在附近出現、或對該些情況有認知,故判刑時不會考慮。
被告於晚上11時05分,與十多名示威者一同佔據砵蘭街永旺麻雀娛樂外的馬路,有戴V煞面具的示威者帶頭向警察叫罵及照射強光,警方警告後仍沒有離去。法官指,無證據本案暴動屬事先安排,亦接納被告只是路過時臨時參與。他身上無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甚至是示威者中差不多僅有「連口罩都冇」、腋下夾着雜誌的人,明顯與準備參與激烈行為的示威者截然不同,可見其角色次要,參與程度相對輕微。
被告腳踢男子4次 暴動刑期上調3個月、傷人起點12個月
法官指,若考慮此階段,則情節遠比鄧浩然案及楊家倫案輕微,會判處3年監禁。惟於翌日凌晨再發生傷人事件,光頭的46歲男子X因用腳踢開示威者擺放的發泡膠箱而被推倒及拳打腳踢,其後因撥開黑衣人拍攝的電話而再被毆打,被告用腳踐踏及踢他4次,亦有人用玻璃樽重擊X。
法官指,幸而X的傷勢不算嚴重,而被告是以較輕微的「傷人罪」(傷人19),而非較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傷人17)罪成,故將3年監禁上調4個月至40個月監禁。傷人罪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年紀、案件延誤3年及自閉傾向 減刑6個月
就減刑因素,法官指被告案發時相當年輕,只有18歲,具良好背景,惟過去數年因法庭要處理大量社會運動案件,並受疫情影響,故離案發3年才判刑。法官指,現時被告尚餘兩個月便滿22歲,案件若能早在被告未滿21歲時處理,教導所或是判刑考慮。雖然控方及警方沒不合理延誤,但本案影響被告及家人3年,可以想像對他們的壓力。
法官續指,被告背景及案件拖延屬次要,最重要是其自閉傾向。他接納被告因患自閉症譜系障礙,只是出於誤會男子與在場記者和救護員爭執才參與踢了4腳。法官引報告指,他有嚴重社交溝通缺損、識別他人情緒能力有限、人際關係洞察力不足,某程度上受自閉影響犯案,道德責任比其他施襲者為輕;亦同意辯方指被告受自閉影響,接受監禁刑罰會比他人困難。
考慮被告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官給予四分一扣減,暴動罪刑期由40個月減至30個月,傷人罪減至9個月。再考慮被告年紀及良好背景、被捕至今3年,各減刑1個月,自閉傾向再減刑4個月,共下調6個月至24個月,兩罪因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法官指,現時判刑是法律容許下可對被告的寬大處理,並從被告的12萬元擔保金扣除6千元,作為男子X因傷未能工作4天的賠償。
求情指因誤會而踢受害人 其後感害怕及後悔
法官判刑前,引述辯方書面求情陳詞,指被告雙親在年幼離異,輪流與父母居住,現與母親同住。他從小社交溝通能力弱,13歲發現患有自閉,雖IQ逾130但因家中未有輔導而未能升讀大學,並因本案放棄學業,於餐廳工作。
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有嚴重社交溝通缺損,表達情感和識別他人情緒的能力有限,對人際關係洞察力不足,缺乏年輕成年人應有的責任感,又指他有時不懂表達想法、較為固執,但沒有使用過暴力。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預謀,與朋友聚會後打算乘巴士回家,其間見群眾聚集遂加入,並因誤以為男子襲擊在場正當工作的記者和急救員,故踢了4腳,其後感害怕及後悔,看現場片段發現誤會了男子更感懊悔。辯方又指,被告身上沒有任何參與示威的物品,而案發暴動規模較細、範圍不大,群眾沒有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或使用武器,被告亦沒有帶領或㰻吹他人參與。
辯方望法庭考慮被告有自閉傾向,因誤會受害人而跟隨他人施襲,望視其道德責任比其他施襲者為輕;加上他待人接物有別主流,囚禁刑罰對他來說定比一般人嚴苛。辯方又指被告沒有案底,在現時不同的政治環境下再犯機會極微,被告亦願作賠償表達歉意,又呈上被告父親、社工和中學老師求情信。
暴動罪指,被告於2020年1月26及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傷人罪指被告於1月27日在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非法禁錮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禁錮,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案件編號:DCCC 66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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