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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司機罪成判社服令 官:被告容許情緒影響駕駛、態度有問題

新巴司機罪成判社服令 官:被告容許情緒影響駕駛、態度有問題

(獨媒報導)去年9月九龍大遊行,一輛新巴被指於彌敦道駛近警員及響咹,警方截停巴士及將司機張浩然拘捕,他另涉同日於薄扶林道雙手離軚。司機不認罪,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判司機接受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嚴官強調,被告駕駛時容許情緒影響駕駛,「隨性」及沒有足夠專注;被告縱然認為自己的駕駛態度有瑕疵,但亦不認為構成不小心駕駛,其態度有問題。另根據扣分制被告已被扣15分,需要停牌3個月。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被告在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6日駕駛巴士期間犯了3次不小心駕駛罪,反映被告在駕駛時容許情緒影響駕駛,他駕駛時「隨性」,沒有足夠專注及不謹慎,最終干犯本案。另外,在審訊時被告縱然認為自己的駕駛態度有瑕疵,但亦不認為構成不小心駕駛,其態度有問題。被告作為雙層巴士車長,數小時內駕駛態度危險,更不適合判罰款。

嚴官引述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向感化官表示事後已反省,她希望被告是真誠反省。嚴官強調,司機應該將道路使用者及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因每位乘客背後有家庭。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時指,本案的嚴重性相比起同類型案件並非最大,而停牌亦非處罰目的;另外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被告於2019年已因一次不小心駕駛被扣5分,在本案中則被扣10分,合共達15分,須停牌3個月,若法庭再額外停牌會令被告承受過分處罰。辯方又指,報告建議被告接受81至160小時的中度社會服務令。

嚴官上月裁定司機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構成不小心駕駛,因此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另一項不小心駕駛亦罪成。嚴官上次裁決時拒絕判罰款,並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又嚴厲強調會考慮停牌,一度質疑:「佢控制嘅係雙層巴士!佢將車上乘客放喺咩位置?」。

新巴司機被告張浩然(37歲),首次提堂時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方其後改控危險駕駛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的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TR7971的雙層巴士。司機另被加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指他同日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不小心駕駛同一輛巴士。據悉為警方在翻查行車紀錄儀時發現司機雙手離軚。

案件編號:KCCC22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