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示威者發起「八區開花」,29歲文員被指於示威現場攜有鐳射筆、噴漆及士巴拿等,經審訊後獲裁定藏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皆不成立。律政司就第二項控罪的無罪裁決提出覆核申請,指裁判官忽略被告攜帶多項示威用品及警員證人聽聞有人叫喊口號,但卻過份著重被告沒有戴口罩。裁判官崔美霞今(6日)於九龍城法院作出裁決,指片段確實沒有攝錄任何黑衣人聚集,單憑警員所聽到的口號聲音,難以猜測是否有示威發生,被告雖可疑但不必然犯罪,最終駁回律政司的覆核申請,維持無罪裁決。
衛紫盈(案發時29歲,文員)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以及保管或控制2個打火機、一支黑色噴漆、2個士巴拿及一個灰鏟,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經審訊後獲裁定兩項控罪不成立。律政司就第二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無罪裁決提出覆核。
律政司指裁判官崔美霞對被告沒有佩戴口罩給予過多比重,惟崔官指,她裁決時多番提及此因素的用意是分析被告是否與其他黑衣示威者聚集、口罩的用途等,除了被告有否戴口罩之外,崔官強調亦考慮了被告身處的環境、攜帶的物品及衣著裝束等因素。
律政司另指崔官忽略警員證人所稱聽到有人叫口號,而錯誤地裁定案發位置附近沒有暴力或犯罪活動。崔官則認為,關鍵時段的影片未有攝錄到黑衣人聚集,單憑警員證人的證供,難以猜測誰人叫口號、叫喊的目的和內容等,由於未能透過片段肯定有示威發生,裁定被告與示威有關則有欠穩妥。
對於律政司指被告攜帶多項示威者常用物品,崔官則反駁指被告的防毒面罩有特別圖案,容易辨認,與一般示威者企圖掩飾身份之間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加上被告就該些物品提供合理解釋,法庭接納為正當用途。
崔官最後指,縱使被告可疑,但不代表她必然犯罪,由於控方未有充份證據證明被告懷有損壞財產的意圖,故維持無罪裁決。
案件編號:ESCC252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