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
要求提交資料及拘捕
2021.8.25 警方要求交資料
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於14日內提交資料。
2021.9.5 支聯會表明拒交資料
支聯會召記者會,鄒幸彤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交資料,亦否認是外國代理人。同日中聯辦批支聯會無悔過之意,稱支持警方嚴格執法,警方指必依法跟進,保安局亦不點名籲支聯會懸崖勒馬。
2021.9.7 限期日重申拒交資料
在原定提交資料的限期,支聯會4名常委到灣仔警總遞信,重申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拒絕提交資料。同日警方嚴厲譴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追究行動將「好快、好迅速、好有效率」,又指支聯會有否為外國利益辦事「相信大家眼睛雪亮」。
2021.9.8-9.9 5人被捕
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5名常委被捕,六四紀念館被搜查。
被起訴及拒保釋
2021.9.10 案件首提堂
5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於西九龍法院提堂,5人不認罪,鄧多岳稱:「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5人保釋遭拒。
2021.9.25 支聯會通過解散,啟動清盤程序
2021.9.29 高院申保釋
梁錦威及陳多偉高院申保釋遭拒。
2021.10.21 第一次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作第二次審前覆核,以檢視證據,鄒幸彤質疑警方和控方應掌握充分證據才發信和檢控。5名常委翌日獲批保釋,惟鄒和梁拒接受禁言的保釋條件續還柙。
2021.10.26 支聯會被政府取消公司註冊
2021.12.22 梁錦威認罪
梁錦威認罪,判囚3個月,梁認罪時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
審前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
2022.1.25 第二次審前覆核,辯方要求披露更多資料
鄒幸彤要求披露資料,即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拒絕,官押後作爭議。
2022.5.10-11 PII 法律爭議,進行第一次閉門聆訊
雙方就 PII 陳詞,控方以文件涉警方行動手法為由拒披露,又指辯方申請披露的資料與案不相關。辯方重申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與案相關,控方有責任披露;又指若不披露會影響被告公平審訊,披露又會損重大公眾利益,應考慮撤控。
官同日與控方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翌日稱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重大的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故會在隱去警員和受查人身分、調查中罪行、任何可能透露以上人士身分的行為、活動和角色資料等的情況下,准許披露警方搜查令、交出資料令、調查報告等文件內容,又指有需要雙方可再作爭議。
另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
2022.6.29 提堂
鄒幸彤再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控方則指法庭已就此作裁決,控方亦已將獲准披露的資料提交辯方。羅德泉終拒絕鄒幸彤申請。
審訊16日、橫跨5個月
2022.7.13-14 開審,就初步爭論點爭議
雙方就「辯方能否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兩個初步爭論點作爭議。控方認為要求警方在初步調查便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亦阻礙警方調查和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辯方則認為,條文清楚列明只針對「外國代理人」,控方解讀是扭曲條文、無視法律原意,賦予《國安法》和警方無限也無法挑戰的權力,打壓公民社會。
2022.8.2 審訊第3日 官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
羅德泉裁定,辯方能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2022.8.23 審訊第4日 辯方再申披露資料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惟調查報告被大幅隱去,辯方批評無從得知控方證據,難以進行盤問。裁判官認同控方須至少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決定重新審視相關資料可披露的程度。
2022.8.25 審訊第5日 第二次閉門聆訊
控方透露,經審視後有意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控方與裁判官下午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
2022.8.29 審訊第6日 第三次閉門聆訊,披露多15項資料
控方早上再與裁判官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決定多披露15項資料。鄒幸彤批99%內容被隱去,未能保障公平審訊,惟官認為已足夠公平審訊。另鄒幸彤盤問時一度提及 PII 內容,遭控方反對,惟官最終裁定證人須回答。
2022.10.26 審訊第7日
羅德泉自我糾正,指若有違 PII 風險,證人可選擇不回答。庭上又禁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和「謀殺」。
2022.10.28 審訊第8日 辯方再要求披露資料
辯方再以影響公平審訊為由,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的資料。
2022.11.5 審訊第9日 官拒絕再披露資料
羅德泉指披露資料已足夠滿足公平審訊,不會再進一步披露。
2022.11.14、11.26、12.3、12.6、12.10、12.15 審訊第10至15日
案件續審,鄒幸彤提中段陳詞,被羅德泉裁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其後出庭作供。
鄒幸彤作供全文,可參考〈鄒幸彤自辯全文:我們需在濫權時代留下紀錄,即使以人身自由為代價〉一文
2022.12.22 結案陳詞
2023.3.4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