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8月25日,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7名支聯會常委發通知,要求他們在14日內提交多項資料,包括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成員資料,及自2014年起與多個組織的活動資料和通訊紀錄。
這是國安處首次動用相關條例要求組織提交資料。9月5日,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召開記者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否認是外國代理人,亦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兩日後,4名常委到警總遞信重申立場,遭警方嚴厲譴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指追究行動將「好快、好迅速、好有效率」。
一日後,鄒幸彤和另外4名常委相繼被捕,六四紀念館被搜。5人被控「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李卓人和何俊仁亦與支聯會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等人因而還柙。不足一個月,擁有32年歷史的支聯會通過解散,其後被取消公司註冊,常委梁錦威和陳多偉亦先後承認控罪。
最終餘下的3名被告,斷斷續續受審了16日、橫跨5個月。庭上,控辯雙方就發出通知書是否合理及必要、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作爭拗——鄒幸彤親自作供,強調支聯會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從無為外國利益行事,批評當局濫用「外國代理人」標籤索取資料,造成寒蟬效應,屬「明擺擺嘅政治迫害」;而支聯會拒交資料,是要令橫行的權力有所收斂,拒當散播恐懼的幫兇。
不過支聯會到底被指控為誰的代理人?這條鄒幸彤自落案起追問控方的問題,在審訊尾聲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控方以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會影響進行中的調查為由,拒絕披露大部分涉案調查報告和文件,辯方最終只獲被黑色墨水大幅遮蓋的文件,證人亦被裁定一旦可能洩露 PII 內容,便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整個審訊,證人拒答問題逾30次,就連裁判官亦形容辯方盤問如「猜謎」。
自首提堂一年半後,案件周六(3月4日)將迎來裁決,《獨媒》與讀者回顧此案由提堂到結案陳詞的經過。
什麼法例?
拒絕提交資料,為什麼構成犯罪?這條罪又與「外國代理人」有何關係?
根據《國安法》第43條,國安處辦理危害國安案件時可採取不同措施,當中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便訂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便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包括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
法例列明,如沒有遵從通知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若提供的資料屬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同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那何謂外國代理人?條例列明,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收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報酬;及為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便屬「外國代理人」。而「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則為海外的「政黨」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
本案的爭議,正正在於支聯會強調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認為國安處的通知並沒有合理基礎,支聯會亦無須按通知提交資料。
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
原本審訊的核心,就是圍繞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以及該通知書的合法性,不過在正審開始前,卻牽起另一個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何謂 PII?一般而言,控方在刑事審訊中,須完整披露與案相關的材料,但如控方認為披露會嚴重損害政府或公眾的利益,便可向法庭申請 PII,豁免披露相關材料。法庭在考慮時,須平衡披露對公眾利益可能的損害,及不披露對公平審訊可能的損害。
PII 相關爭議,首度出現於去年1月25日的第二次審前覆核(第一次審前覆核於2021年10月進行,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以檢視證據)。當時鄒幸彤曾去信控方,要求說明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控方卻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披露。庭上,鄒幸彤強調她不是要披露政府機密,只是想知道控罪詳情:「如果我們是代理人,怎可以不知道誰是我的主事人?如果不知道是誰的代理人,又如何為自己作辯護?」
雙方押至5月10日再爭議,控方以文件牽涉警方行動手法為由拒絕披露,又指辯方申請披露的資料與案不相關。但鄒幸彤強調,她只是想控方說明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而涉案條例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故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絕對與案相關。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亦指,若控方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與案無關,變相是「允許當局把空白的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又引案例指若不披露資料會影響被告公平審訊、但披露資料又會損害重大公眾利益,控方便應考慮撤控。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當天下午與控方進行一對一的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審視可披露的資料,並在翌日表示,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重大的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故會在隱去警員和受查人身分、調查中罪行、任何可能透露以上人士身分的行為、活動和角色資料等的情況下,准許披露警方搜查令、交出資料令、調查報告等文件內容。羅指,相信能保障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又指雙方有需要可再作爭議。
不過庭上並沒有提及,該些披露的資料是否與「外國代理人」有關。於是在開審前一個月,鄒幸彤再次上庭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羅德泉指控方已將相關資料交予辯方,拒絕申請。
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審訊
就是這樣,案件在不清楚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下,於去年7月開審。在往後的審訊,PII 造成的尷尬情況會反覆出現——不過在正式開審前,控辯雙方先就兩項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作爭議,包括在審訊中,辯方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與早前 PII 聆訊的立場一樣,控方的說法,是辯方在審訊中不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強調,《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辯方要求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便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亦阻礙警方調查和違背立法目的。控方又指,警方正因要調查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才要求提供資料,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知道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的立場恰恰相反,認為辯方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亦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辯方強調,條例清楚列明只針對「外國代理人」,即只有「外國代理人」,而非「有合理懷疑是外國代理人」拒交資料才入罪;惟現時控方對條文的解讀,有如有國家把要服兵役的通知錯誤給予女人或小孩,他們亦要因拒絕不合法的通知而受罰。鄒幸彤批評,控方扭曲條文,賦予《國安法》和警方無限也無法挑戰的權力,將只針對「外國代理人」的條例應用到所有人身上,打壓公民社會。
羅德泉在大半個月後,裁定辯方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同意控方所指,條文目的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並認為條文寫法較寬鬆、無訂明外國代理人標準,是「刻意的沉默」,製造「彈性」讓警方在確知組織為外國代理人前作出調查。
換言之,控方毋須「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發出的通知書便有合理基礎。而辯方對通知書合法性的爭議,就落在究竟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之上。
資料披露不夠 開審後再重新披露
在此基礎下,案件終於8月23日續審。控方正式傳召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表示根據警方就支聯會的調查報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需要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
不過,因為 PII 的緣故,庭上只是提到報告的結論,而沒有提及任何具體證據,只知道支聯會被指與6個組織及一人有聯繫,它們全以代號如「組織1」、「人士1」稱呼。
洪毅的主問很快完畢,但到了鄒幸彤盤問,她即批評相關報告和文件大幅被隱去,根本無從得知控方證據,亦無法就此作盤問;大律師黃俊嘉亦指,在無法確保公平審訊下,辯方或要申請終止聆訊。控方一度稱已披露足夠資料,看不到辯方盤問的困難,但黃俊嘉反駁控方有舉證責任,「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雖然早前已就 PII 作裁決,但羅德泉也認同,控方須至少證明警方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於是決定重新審視資料可披露的程度,並在兩日後,指有意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控方其後於8月25日和29日,與裁判官再進行兩次一對一閉門聆訊,終決定披露多15項資料。庭上鄒幸彤再次批評,獲披露的資料「有99%內容均被隱去,基本上我們只獲發很多頁的黑色墨水」,例如來自「組織2」網頁的5頁資料僅披露「跨國界」3字,摘自支聯會網頁的公開資料亦幾乎隱去全部內容。她亦因最新披露的資料才得悉支聯會被指與第2名人士有關。
不過控方指,即使資料公開,若透露出受查人身分仍需隱去,以保障進行中調查的公正性。羅德泉終指披露的資料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繼續餘下審訊。
支聯會作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
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其後再次作供,這次較為詳細地披露警方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基礎。
究竟支聯會何以被指為「外國代理人」?根據警方調查報告內容,支聯會與6個組織有關聯。其中「組織2」是設有香港分部的跨國界外國政治組織,曾在港舉辦研討會和工作坊,並與支聯會有一名共同董事「人士2」。而「組織3」曾與「組織2」及支聯會一同籌辦前往中聯辦、向中國政府抗議的遊行,亦曾共同發起聯署,強烈譴責中央政府打壓爭取自由、公義和法治的人民。「組織3」亦曾在支聯會的「港支聯通訊」發文談及中國民主發展。
至於「組織4」是國際政治組織,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宗旨包括結束一黨統治、重建民主中國,亦提及實踐目標其中一個方法是廢除一國兩制。洪毅指,該組織宗旨與支聯會接近,而支聯會曾從「組織4」收取數以萬計港元,故相信支聯會是為了「組織4」的利益進行活動。
至於「組織5」,願景是與來自亞洲的公民社會組織及民主推動者一同工作,並曾向一名與支聯會相關的「人士3」支付訂金。「組織6」則以鼓勵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及廣泛關懷的民主發展為目的,曾予「組織2」、「組織3」和「組織5」數百萬港元。
此外,還有一名與支聯會有關、正被警方通緝的「人士1」,警方指他曾給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並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
不難發現,在這看似錯綜複雜的關係網之中,支聯會作為「外國代理人」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曾接受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的「數以萬計港元」,而鄒幸彤盤問時亦集中在這點。
鄒幸彤指出,事實上,該筆款項只是「2萬元」,而支聯會是在2018年12月收到該筆一次性資助。不過控方隨即反對,指該資料受 PII 保護,若在庭上披露會影響警方調查。但鄒幸彤指,PII 只牽涉控方文件,與審訊中披露的證據無關,辯方實有責任向證人指出其案情。辯方亦再指,控方如認為 PII 獲保障較為重要,應認真考慮是否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其實控方亦面對困難,因為只能以 PII 以外的資料舉證。但羅德泉即指:「這是你的選擇,你要承受結果」,又指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是審訊重要一環,鄒幸彤亦是從個人經驗而非控方文件得知該資料,「如果不准她提及,似乎是掩住她的嘴,不准她提起對被告重要的事情」,裁定鄒幸彤可以發問,洪毅亦須回答。
洪毅最終確認,支聯會只是從「組織4」收取了2萬元。
「我選擇不回答」
由於原定的審期已結束,案件一下子便押後兩個月再審。不過10月26日這次回來,羅德泉的態度起了180度變化。他甫開庭便說,上次裁定證人須回答的問題,實為 PII 所涵蓋,他或者錯過了一些事情,望於今天審訊「撥亂反正(put it right)」。(羅德泉之後在鄒幸彤完成對洪毅的盤問時,亦再一次主動重提當時程序錯誤,實應先考慮 PII,並堅持對自己作出覆核。)
鄒幸彤當天繼續就「組織4」盤問。提到「組織4」是否就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時,毫不意外地,控方反對提問,指涉 PII。而辯方又再重申同樣的觀點——這是辯方案情的一部分,辯方有權提問,控方若不想披露就要放棄檢控。這次鄒幸彤亦明言,其實早在支聯會收到通知書要交資料時,該些組織身分已被公開報導,根本不是什麼驚天秘密。
不過這次羅德泉顯得非常謹慎,指證人的回應,或者會洩露 PII 保障的資料,所以決定容許鄒幸彤發問,但若有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證人可以選擇不回答。
可以選擇不回答。
這個選擇的餘地,令往後鄒幸彤許多提問,幾乎都一無所獲。像是鄒幸彤嘗試指出,「組織4」在支聯會成立後很久才成立,故支聯會不可能如警方說自成立起就是「組織4」的代理人,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引警方指「組織4」支持港獨,而支聯會是其代理人,是否即警方認為支聯會支持港獨,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指警方稱「人士2」是「組織2」和支聯會的共同董事,但其實「人士2」辭任支聯會後一段時間才任「組織2」董事,從未試過同時任兩個組織的董事,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指警方稱被通緝的「人士1」曾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再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但其實該兩筆款項的金額完全一樣,洪毅亦選擇不回答。
許多次鄒幸彤一發問,控方就起身反對,說牽涉 PII;鄒幸彤重申是據她掌握的資料指出辯方案情,但控方就說會披露進行中的調查,羅德泉亦指辯方嘗試挖出組織身分或有違 PII 的風險。羅德泉又認為,應交由證人決定有否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並決定是否回答,因他也不清楚警方調查和顧慮,證人是「最有資格」判斷。
兩天的盤問,證人曾避席十數次讓雙方爭拗 PII 是否適用,亦曾拒答問題近20次,就連羅德泉也明言鄒幸彤的盤問是「徒勞無功(fruitless)」。直至審訊第8天的尾聲,大律師黃俊嘉再提出要重新審視 PII,指大量證據被隱去,無從判斷雙方案情是否有事實根據,而每次提問後雙方多番討論也不理想。控方一度反指再審視只是「兜圈」,但羅德泉稱的確發現執行上有困難,直言辯方盤問如「猜謎」。
羅德泉其後讓鄒幸彤列出望披露的事項和原因,供他考慮是否需再檢視 PII,鄒指包括「組織4」身分、「人士2」辭任支聯會董事的記錄等。不過到了半個月後續審,羅德泉還是以披露的資料已滿足公平審訊過由,裁定控方無需再披露更多資料。
「所有款項都是資助」
經過辯方4次申請、3次控方與裁判官的閉門聆訊,庭上就 PII 的爭議,相對上告一段落(但洪毅之後還是以 PII 為由拒答逾10次問題),辯方亦沒有再要求披露更多資料。
回歸審訊核心,究竟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發通知書又是否合理及必要?在鄒幸彤盤問下,洪毅承認單憑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一次2萬元的款項,及二者有相近政治目的,便懷疑支聯會是「組織4」的代理人。鄒指,支聯會每年現金流數百萬,2萬元根本不是重要資金來源;而收受金錢可出於捐款、借貸等其他目的。洪毅同意,惟堅稱支聯會收取的所有款項都是「資助」。鄒亦嘗試引文件指出「組織4」立場與支聯會並非如警方所指的相同,不過遭控方反對,證人亦因 PII 拒答。
鄒幸彤也指出,洪毅在發通知書的15日後,曾以國安為由,發信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份文件與建議發通知書的文件很相似,但完全無提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洪毅否認警方不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兩份文件建基的事實雖非常相似,但所涉面向不同。
至於發通知書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鄒幸彤質疑,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自1989年起所有成員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資料,與警方調查無關,亦可從其他公開渠道獲得,加上警方已向銀行等索取支聯會財政紀錄,發通知書並非必要。洪毅一度表示,「警察不受限制和有權按證據選擇行使何種權力取得資料」,但在盤問下承認「有權不等於必需」;又強調不肯定支聯會的資料與警方擁有的是否一樣,故需要求交資料。
鄒幸彤亦質疑,本案嚴重侵害人權、私隱權、結社權、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等,但洪毅在申請文件卻沒有評估對相關權利的侵害,亦沒有考慮通知書是否必需、常委或需承受的壓力,及他們能否在兩星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洪毅承認文件上沒有提及上述考慮,但強調他有在腦海中考慮,並指「每個警員在行使權力時都會考慮其行為會否違反人權」。
庭上亦披露,警方報告列出自1990年起六四集會約120則「涉及違法/危害國家安全內容」,包括六四見證者和天安門母親的分享,及「劉曉波病逝」等句子。鄒幸彤質疑講個人感受和觀察如何危害國安,但洪毅否認指該些發言違法,只是指它們與五大綱領有關,可顯示支聯會多年來持續堅持五大綱領,即意圖推翻共產黨及建設民主中國;而警方「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需要向支聯會發出通知書。但鄒幸彤再次批評,警方是將任何令當權者尷尬的言論當成罪行,並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
「明擺擺的政治迫害」
控方案情完畢,鄒幸彤提出中段陳詞,批評警方單憑一次《國安法》生效前的轉帳、和粗略的連繫就判斷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毫無合理基礎;且對危害國安定義過闊、作任意政治檢控,發通知書並非必需亦完全無考慮人權,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鄒又批評,控方審訊時以公眾利益為名享有特權,可據未知和無可挑戰的文件作供,辯方卻荒謬地不准披露早已披露的證據,造成不公。
但羅德泉最終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鄒幸彤親自作供。庭上,鄒幸彤強調支聯會由始至終都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絕對唔係咩外國代理人」,亦一直為中國民主和香港自由活動,「何解可以話係外國嘅利益呢?」
她又指,支聯會被指從「組織4(民主中國陣線)」收取的2萬元,只是捐予六四紀念館的款項,而支聯會每年經費達數百萬,若單憑一筆捐款就無故成為捐款者的代埋人,「呢個講法一講出嚟都知係荒謬」;以往她亦從來無在常委會議聽聞該組織的名字,亦沒有任何合作溝通。
鄒又指,支聯會常與相近理念的本地、國內及海外組織合作,但這只是健康公民社會下「再平常不過的自由合作」,「用『代理』呢種從屬關係理解係搞錯晒」。
鄒又指,早於前年9月政府及港澳辦已「實牙實齒」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繼而「拉人封艇、封網、強制解散」,惟一年後法庭上政府卻稱無法亦無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所有傷害造成、不可逆轉之後,先至嚟話『我哋證明唔到我哋嘅指控㗎,你吹咩?』」,「咁樣唔係明擺擺嘅政治迫害又係咩?」
鄒最後指,通知書要求的資料範圍空泛及廣泛,「效果係起晒成個公民社會嘅底,令到人人自危」,而支聯會拒交資料,是望「令橫行嘅權力多少有所收斂,唔能夠咁輕易濫用外國代理人呢種標籤」,即使是以人身自由為代價。
審訊的本質就是政治
控方其後進行盤問,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出,警方發通知書及本案檢控均與政治無關,鄒不同意,指「政治係佢嘅所有關係、所有原因」。張續指「是你令這審訊變得政治化」,有旁聽人士訕笑及說「痴線」,鄒回應:「呢個審訊嘅本質就係政治。」
張卓勤又質疑,鄒幸彤可以流利英語進行審訊,卻選擇以廣東話作供,是刻意讓在場人士聽到及報導其政治主張,令審訊變得政治化。鄒幸彤否認,指以廣東話作供是想更準確表達,又強調本案的本質就是政治,控方證據亦有政治成分,「要真正處理呢個審訊入面個問題,根本避唔開政治。」
事實上,這種法庭不應牽涉政治的論調,亦在審訊中段出現。鄒幸彤曾形容,八九六四是「天安門大屠殺」(Tiananmen Massacre),曾出現「謀殺(killing)」,又以「受害者」稱呼「天安門母親」,惟均遭控方反對,認為應使用中立的字眼,保障法庭程序公正性。鄒幸彤強烈抗議,指要迴避「受害人」字眼是可恥,惟羅德泉重申:「法庭不應該牽涉任何政治。」
到底審訊的本質是否政治?在盤問中,鄒幸彤屢被質疑拒交資料,她強調支聯會根本並非「外國代理人」,不可能也沒有打算提交任何資料予警方;又指支聯會曾與無數組織合辦許多活動,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實「要我哋幫國安做埋起底嘅工作」;而對警方聲稱要索取支聯會帳目以外的財政資料,她亦質疑:「點解會假設我哋有啲帳簿上冇嘅數呢?」
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控方屢問鄒幸彤警方文件是否屬實、組織身分是否非虛構、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其他組織為外國代理人,惟鄒幸彤無奈指,文件因 PII 被大幅遮蓋,控方亦無披露組織身分,她無法回答:「99.99%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控方甚至在鄒不同意支聯會與「人士1」有緊密聯繫時,質疑她沒有在盤問時指出其身分——但被羅德泉打斷,指當時是控方因 PII 而強烈反對鄒提出組織身分。
鄒幸彤在覆問中強調,通知書是「不可能任務」,支聯會不單無權亦無時間就所涉的組織調查和提交資料,原則上亦根本不會這樣做,因為支聯會使命是「監察公權力」而非「幫公權力監察社會」:「我哋拒絕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信任同散播恐懼嘅幫兇。」
以維護國安之名合理化打壓
案件於去年12月結案陳詞。庭上控方沒有進行口頭陳詞,僅依賴書面陳詞。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批評,警方文件被大幅遮蓋,難以判斷警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需發通知書;而法例列明「代理人」的主事人為「組織」,並非「個人」,警方卻向支聯會索取黎智英助手 Mark Simon 的資料,並不符法例規定。
鄒幸彤則再次重申,警方僅因一次捐款而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不合理,警方亦沒有證據支聯會如何為其利益行事。她又批評控方稱做法不影響人權是謬論,指《國安法》實施以來在公民社會造成寒蟬效應,警方甚至可為調查另一項危害國安罪行而要求提交資料——事實上,她在盤問已曾指出,當時以拒交資料罪拘捕她的警員,實負責調查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並在錄口供時、在無提該罪的情況下,問她是否仍支持五大綱領,侵害其緘默權。
鄒幸彤質疑,通知書內容含糊、涵蓋範圍過大,而本案中屢見控方和警方對支聯會的偏見,像是指八九民運為「動亂」、指支聯會聲援內地人權律師是「激起對政府憎恨」、指六四集會發言是「非法」或「危害國家安全」,批評警方和控方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合理化打壓。
鄒明言,若支聯會是一個「威脅」,就是對於獨攬大權和操控真相的「威脅」。她並重申,支聯會是由香港人運作的獨立組織,警方卻將之標籤為外國代理人,並要被告為警方的錯誤定性付出代價,做法不公義也不合法,應裁定罪名不成立。
* * *
從首提堂至今一年半,案件周六(3月4日)將會作出裁決。到底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是否合理和必要?相信法庭將一一解答。
不過在不容「政治」的法庭,對於鄒幸彤反覆控訴警方和控方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以維護國安為名合理化打壓,透過將「外國代理人」標籤任意加諸在機構身上並索取資料,令公民社會人人自危、互相調查和揭發,造成寒蟬效應——這些一切,會否被法庭考慮,甚至在裁決提及,則屬未知之數。
唯一可知的,就是鄒幸彤明言,望透過拒交資料,與所有受「濫權」所害的人同行。羅德泉曾經問及:「即使有良好動機,這是抗辯理由嗎?」而鄒幸彤的說法是:「我哋有需要喺呢個濫權嘅時代留低一個紀錄,即使係用人身自由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