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3月8日晚,市民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期間,有時任區議員被指尾隨及指罵便衣警,5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攝影師蔡健瑜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他今年3月在高院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今(11日)獲批上訴許可,終院指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錯誤地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聆訊排期11月29日審理。律政司申請施加保釋條件獲批,蔡健瑜須以現金1萬元保釋,不准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由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申請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答辯方由大律師崔浩泉代表。
律政司:上訴法官偏離原審事實裁斷 手法出錯
律政司陳詞指,據盧建民一案,非法集結現場有三類人,分別為直接參與、促進鼓勵及旁觀者,而據呈堂證據及片段,蔡健瑜持攝錄機與其他人行動,清晰顯示他是非法集結的一部分,是直接參與者。
同時,原審裁判官裁斷蔡健瑜是「集會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主犯」,但高院法官黃崇厚處理上訴時一方面確定此為定罪基礎,一方面卻在判詞後段偏離該事實裁斷,僅視蔡為「鼓勵者」,分析他有否「促使或鼓勵」非法集結來考慮其意圖,從而撤銷其定罪,是出現錯誤。
張卓勤續指,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rehearing)方式進行,處理上訴的法官一般不得偏離原審的事實裁斷,黃官的手法是在法律上出錯。
答辯方:法官已考慮關鍵的犯罪意圖 沒有出錯
代表蔡健瑜的大律師崔浩泉則回應,雖然黃崇厚法官沒有清楚說明考慮的基礎,但不論基礎如何,他明顯是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及關鍵的犯罪意圖才作出裁斷,亦表明接納原審的定罪基礎,手法上沒有出錯。
法官稱小型集結較易推斷意圖 答辯方稱須視乎行為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指,片段顯示蔡健瑜持相機跟隨其他被告拍攝,是他與其他人一夥的「有力證據」,也更易推斷他參與非法集結。崔浩泉回應,蔡的行為與其他被告明顯不同,較難推斷他參與非法集結。
常任法官霍兆剛續指,本案涉案人數較少,相較涉數百甚至數千人的大型非法集結,較易推斷被告的意圖和共同目的。崔浩泉則重申,蔡健瑜也可能是單獨行事、與其他人沒有關係,須視乎其行為。
終院:法官或錯誤應用法律原則
三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休庭不足10分鐘,便宣布批出上訴許可,指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黃崇厚處理本案時,錯誤地應用終審法院就盧建民一案訂下的法律原則,而他裁定蔡健瑜上訴得直,可能會構成重大不公。
上訴聆訊將於11月29日進行,張卓勤申請對答辯人施加保釋條件,答辯方不反對,蔡健瑜須以現金1萬元保釋,不准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高院:只是從旁拍攝、無不當行為 未達舉證標準
本案原有5名被告,分別為:連桷璋(31歲區議員)、姚鈞豪(22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歲攝影師)。他們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B區及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姚鈞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其中蘇揚浚和文念志在開審前認罪,判囚3個月;連桷璋獲判無罪;蔡健瑜及姚鈞豪則罪成判囚3個月。
蔡健瑜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3月獲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黃官指,蔡的行為雖然自招嫌疑,但他只是在旁拍攝,無不當行為,亦無證據顯示與其他人有交談,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犯罪,證據未達刑事案件要求的舉證標準。
案件編號:FAMC 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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