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示威者抗議國安法及國歌法,多次接受《大公報》訪問的律師陳子遷譴責示威者堵路及「裝修」後,遭人追打。3人暴動及蓄意傷人等罪成,判囚1年7個月至2年10個月。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最終3人分別被加刑1年半至2年3個月,改判監3年1個月至5年1個月。上訴庭於判詞指,本案涉及「私了」,示威者不滿其破壞行為受譴責而施襲,這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行為,讓社會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然而原審官就暴動等罪量刑時,完全沒有提及「私了」。上訴庭亦認為答辯人指受害人挑釁的說法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因受害人是見示威者破壞商店才譴責。
3名答辯人的刑期如下:
唐健帮(33歲,貨車司機):原判囚2年10個月,現改判5年1個月
譽韋崙(27歲,游泳教練):原判囚2年1個月,現改判3年半
鄭學洺(25歲,診所助理):原判囚1年7個月,現改判3年1個月
上訴庭:原審官或因受害人傷勢非極嚴重 忽略整體嚴重性
3人於2022年11月在區域法院由原審的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同案第四被告王姓男生(17歲,職訓局學生)則被判入教導所,他沒有被覆核。其後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經考慮後決定加刑。上訴庭把蓄意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由2至3年增加至5年至5年半,又指原審法官以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為由而減刑,是原則性犯錯,並予以撤銷。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在判詞提到,本案襲擊屬於嚴重,原因包括:受害人孤身一人,被3名答辯人及最少15名示威者用硬物及雨傘襲擊,亦多次攻擊其頭部;襲擊過程中雖有路人試圖出手阻止,但襲擊者未有停下;案發於光天化日的銅鑼灣主要街道;受害人身體多處裂傷,需留院四日。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可能因為受害人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而忽略了襲擊的持續性及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上訴庭:答辯人指受害人挑釁的說法 明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另外,對於答辯人指受害人曾作出「挑釁」,上訴庭引述承認案情指,受害人是見到示威者破壞商店等違法行為才作譴責,因此答辯人指受害人「挑釁」的說法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上訴庭也不同意答辯人唐健帮所指,是因受害人辱罵其已過身的母親,受到「挑釁」才一時衝動犯案。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就蓄意傷人罪,採納3年的量刑起點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因此就唐健帮的蓄意傷人罪,起點應由3年調高至5年半,另兩人則應調高至5年。
上訴庭:原審法官就暴動等罪量刑時完全沒有提及「私了」一事
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忽略了本案「私了」的特徵,因而低估案情嚴重性。上訴庭認為本案明顯涉及「私了」行為,示威者是因不滿其破壞行為受他人人譴責,而出手襲擊對方。這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的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讓社會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故必須處以阻嚇性的刑罰。然而,原審法官量刑時完全沒有提及「私了」一事,似乎只把重點放在事件的突發性質。上訴庭亦不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假如撇除受害人受襲一事,本案適合以『非法集結』罪處理」。因此,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由3年半調高至6年。非法集結罪則維持30個月的量刑起點。
上訴庭同意原審官因重犯機會低減刑 屬原則犯錯
律政司另指出,原審法官基於答辯人沒有案底及重犯機會低而減刑,是明顯犯錯。上訴庭同意說法,並指原審法官是原則上有錯,而且譽韋崙於2015年曾因示威事件襲警而判感化,因此原審法官並無基礎指其重犯機會低而給予減刑。最後上訴庭決定撤銷相關減刑。
就第一答辯人唐健帮的暴動罪,上訴庭改以6年為起點,蓄意傷人罪則改以5年半為起點,也撤銷原審法官因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刑期扣減,只維持認罪的十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分別判監64及59個月,同期執行,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再最終扣減至61個月。
就第二答辯人譽韋崙的非法集結罪,上訴庭維持原本30個月的量刑起點,蓄意傷人罪則改以5年為起點,同樣撤銷原審法官因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刑期扣減,只維持認罪的四分一刑期扣減,兩罪刑期分別為22.5及45個月,同期執行,因本案為刑期覆核而扣減至42個月。
就第三答辯人鄭學洺的非法集結和蓄意傷人罪,上訴庭分別以30及60個月為起點,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但撤銷原審法官因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而給予的扣減,兩罪各判監20及40個月,同期執行,因本案為刑期覆核而扣減至37個月。
案件編號:CAAR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