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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經理否認「起底」西灣河開槍警 自辯稱曾丟棄舊電腦 疑遭他人盜用帳戶

工程經理否認「起底」西灣河開槍警 自辯稱曾丟棄舊電腦 疑遭他人盜用帳戶

【獨媒報導】一名50歲裝修公司工程經理涉嫌在 Twitter 「起底」西灣河事件開槍警員,包括披露他的姓名和照片,以及其女兒的照片。他否認「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等兩罪,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施祖堯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工程經理自辯稱他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曾經丟棄一部舊電腦,當時他未有登出 Twitter 及刪除瀏覽記錄,懷疑電腦被人拾去,或遭黑客盜用而發布涉案帖文。他否認帖文出自其手。案件將於10月31日裁決。

報稱為項目經理的梁煇(50歲)否認兩罪,包括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以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

本案中控方指稱的兩則涉案帖文為2019年西灣河事件的開槍片段,以及一張遭「改圖」的相片,顯示開槍警員A的女兒手持刀,亦標記了A的職級和姓名。

官裁兩罪表證成立

警員14108 許志富(音譯)供稱,他2011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國家安全處。他在2022年12月曾兩度瀏覽「Johnsonleung13」的 Twitter 帳號,均發現涉案兩則帖文仍可供瀏覽。他之後與同袍在同年12月12日於華富二邨截停被告,並檢取了他的電話,發現登入了涉案帳戶,被告後來自願刪除帳戶。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供稱曾丟棄舊電腦 未有登出Twitter及刪瀏覽記錄

早前的承認事實提及,被告於2019年11月開設了名為「Johnsonleung13」的 Twitter 帳號。

梁煇供稱,他現年50歲,在裝修公司任職工程經理。他表示平日主要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瀏覽資訊,而 Twitter 則是另一個渠道供他閱讀外國新聞和明星資訊,主要用來「八卦、娛樂」,也會發布自己的攝影相片與他人交流。

梁煇表示,他在2011年曾經擁有一部華碩電腦,但由於該電腦的速度變慢,所以添置新電腦後,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丟棄舊電腦。他指當時有刪除電腦內的個人資料、文件、相片及影片等等,惟他平時使用 Twitter 時沒有登出的習慣,當年丟棄電腦時亦未有刪除瀏覽紀錄。

被告指疑遭人取用舊電腦或黑客入侵

梁煇強調涉案兩則帖文並非由他發布,懷疑舊電腦遭人取去,或是其 Twitter 帳戶遭黑客盜用。梁指互聯網是一個虛擬世界,他理解 IP 地址類似一個「窗口」,數據上傳或下載均要經過該「窗口」。

他認為若翻查 IP 便能知道自己的上傳數據,遂在準備本案辯護時嘗試搜尋自己的 IP 地址,希望能藉此證明涉案帖文並非由他發出。

控方質疑丟棄電腦時不但沒格式化 更不設密碼保護

在盤問下,梁煇同意他能看到並知道其 Twitter 帳戶發過的帖文,另提及他已丟棄的華碩舊電腦沒有設立密碼。他解釋舊電腦當年使用較舊的 Windows 版本,沒有要求他必須設定密碼,因此沒有設定。

控方不解為何被告丟棄電腦時不但沒有格式化電腦,更不設密碼保護。梁煇表示自己當時「冇呢個意識」。

至於被質疑為何刪除了電腦內的個人資料及文件,卻不一併刪除儲存在 Twitter 登入頁面內的密碼和網頁瀏覽記錄,梁則指當時「唔知點做」,重申沒有此意識。

控方質疑被告不可能被捕後才發現帳號有異常 被告指不會逐項「通知」均閱讀

梁在盤問下提到,其帳戶共3,000多個帖文中,有些帖文是他本人發布,有些則不是。控方指出,若被告使用 Twitter 時,在通知(notifications)中發現有人讚好或轉發他聲稱非出自其手的帖文,被告理應會印象深刻,因會懷疑帳戶運作異常,他不可能直至被捕後才發現異常情況。

梁煇不同意,指該段時間他不曾想過帳戶會遭入侵;他亦自言使用 Twitter 時十分「求其」,不會逐項「通知」均閱讀。他否認控方所指帳戶運作正常,也否認所有的操作均是由他本人控制。

梁另同意他是市場營銷及公共關係科畢業,之後從事的工作經驗亦與網絡安全及 IP 地址的應用無關。梁煇作供完畢。

梁煇
被告 梁煇

控方陳詞指帖文具「黑警死全家」字眼 證發布者意圖

控方結案陳詞指,涉案帖文中的標籤有「槍殺人」及「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另一則帖文的開槍警員A女兒相片亦被「改圖」,配上「殺人犯」等字眼。她認為從整體帖文的上文下理而言,這些字眼已能證明發布者的意圖,目的是令A蒙受指明傷害;而事實上A作供時亦提及他有實際受傷害,再次因帖文而擔心其人身安全。

辯方陳詞則指,本案主要爭議為被告是否帖文的發布者。他認為控方要證明帖文是否在被告名下登記的網絡商發出,但本案並沒有此證據,警方沒進一步調查 IP 地址等,未能排除被告帳戶被盜的說法。

首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與12月1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其兩名女兒B及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8月31日與12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他的姓名及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WKCC47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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