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有人發起在多區商場聚集,一名24歲工程師涉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鐳射筆及一包膠索帶。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今(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員同意曾查問被告的職業,亦同意辯方指涉案物品與被告任工程師相關。惟辯方質疑警員未有記錄被告的職業,是自把自為選擇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警員否認稱:「無記錄咪無記錄,唔記得咗」,並強調:「就算係工程師,我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拎到鐳射筆出嚟」。
警司稱涉案鐳射筆可切割膠片 惟承認自己從未嘗試過
被告為24歲工程師陸建希。控方今傳召鐳射筆專家陳喬崔作供。現被借調保安局的警司陳喬崔,於案發時為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總督察,他供稱作為教學或工作用途的鐳射筆屬於第一或第二級別,惟涉案鐳射筆屬於3B級別。他未能說出甚麼行業會使用第三級別的鐳射筆,只稱可以用鐳射筆作切割或於膠片上刻字。
在辯方盤問下,陳承認從未嘗試過使用第三級別的鐳射筆切割膠片或刻字。辯方問到政府有否教人如何識別鐳射筆級別,陳承認未見有相關資訊。
防暴警稱在被告褲袋搜出鐳射筆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署的防暴警員24215供稱,案發日約下午3時22分,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有30至40人聚集,部分人穿黑衫及戴口罩,他們看見警方後立即逃跑,警員及同僚追截一輪後,由於人手不足故放棄,並返回E出口候命。
警員於3時25分見同僚正截查被告,於是上前協助。他指被告當日戴鴨舌帽、眼鏡及灰色口罩,身上有黑色孭袋。警員搜查被告的左前褲袋,發現有一支黑色鐳射筆,並可發出綠色光束。其後更發現被告的黑色孭袋中的拉鏈格,有一包索帶及3個口罩。
警稱被告無回答為何在場及管有物品
警員指曾向被告查問為何在場及管有物品,但被告沒有正面回答,由於警員未能相信被告合理管有物品,故將他拘捕。警員指其後將證物交給反黑組警員54604。
警員否認鐳射筆在被告孭袋內搜出
辯方於盤問時指出,實際上鐳射筆是在被告的孭袋搜出,警員否認。辯方亦指出,警員曾見過被告的香港工程師學會卡,警員亦否認。辯方又指,被告當時有回答查問,他稱自己曾到黃大仙北館,警員表示無印象,亦指沒有紀錄故不記得。
警員否認自把自為選擇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警員同意曾查問被告的職業,亦同意辯方指涉案物品與被告任工程師相關,惟他不記得被告有否稱自己是工程師。辯方質疑警員為何沒有記錄被告的職業,警員回答指:「無記錄咪無記錄,唔記得咗」。辯方追問警員是否自把自為選擇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包括被告任職工程師,警員否認,並強調:「就算係工程師,我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拎到鐳射筆出嚟」。
辯方又問,為何警員沒有把查問過程記錄,警員指:「我覺得佢(被告)唔係疑犯」,又指當時認為涉案物品並非法定上違法,有關查問只屬截查過程。
證物警稱拘捕警曾告知鐳射筆在袋中搜出
惟接收證物的警員54604在盤問下稱,曾獲警員24215告知涉案鐳射筆是從袋中搜出。至於兩名負責為被告作錄影會面的警員指,曾向被告提及在袋內搜出鐳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亦被控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本案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起訴,與終院早前裁定索帶上訴得直的控罪並不相同,該罪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KCCC25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