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號召發動全港「大三罷」,一名就讀紀律部隊毅進課程的23歲女子在元朗被指在馬路中心手持磚頭。她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柙至今(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斥被告案發時蒙面和手持磚頭是有預謀參與集結,案發地亦是元朗交通的主要幹道,影響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惟因應案件延誤而酌情減刑,故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2星期。
被告鄧朗晴(23歲),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本案曾列為「低優先度案件」 警提覆核事隔兩年才決定起訴
控方在判刑前透露,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被捕後,由於當時積累大量反修例案件,本案僅列為「低優先度案件」,故警方在12月10日無條件釋放被告。至2020年12月,警方因應社會環境改變而決定覆核案件,翌年1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至2021年11月,警方取得律政司回覆後,遂於同月再次拘捕和起訴被告。
辯方進一步求情,強調被告並非有組織和預謀參與集結,乃因受到社會環境刺激和他人煽動而犯案,並且案發至今已接近3年,希望法庭接納屬單一事件。
官指案發地屬元朗主要幹道 引不同立場人士爭執增衝突風險
施官判刑時稱,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案發當天是「大三罷」,屬反修例運動高峰期,示威者漠視警方警告仍集結於現場,導致有暴力升級的風險,集結人士的人數亦遠多於警方。
施官指,被告手持磚頭堵路,屬集結的組成者,再加上她在清晨作案,案發地元朗大馬路亦屬元朗交通的主要幹道,設有多個巴士站,事件對市民乘搭交通工具造成不便,亦引起在場不同立場人士的爭執,具激起進一步衝突的風險。
官拒接納被告受他人煽動作案 斥被告悔意非真誠
施官批評被告初時會見感化官不願意交代案情,後來則稱因受他人刺激和煽動而犯案,母親亦斥責律師給予錯誤的的法律意見,導致被告未能及早認罪以獲取減刑,惟施官指被告案發時有戴深色口罩蒙面、手持磚頭,屬有預謀作案,故不接納被告具真誠悔意的說法。
施官採用監禁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延誤而扣減2星期,最終刑期為4個月2星期。
案件編號:TMCC22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