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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關集會攜打火機白電油 15歲男生上訴藏武罪得直 意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

封關集會攜打火機白電油 15歲男生上訴藏武罪得直 意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

(獨媒報導)2020年3月2日,有人號召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封關。一名案發時15歲、現已考入大學的男學生被警方截查時,發現背包藏有「光時」旗幟、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今(19日)宣布,藏武罪上訴得直,但另一罪則維持原判,形容男生焚燒他人財產的意圖昭然若揭。男生須繼續在勞教中心服刑。

官:伸縮棍可用以展示旗幟 攻擊性武器非唯一用途

法官黃崇厚指,案發時15歲的男生(代號WHH)管有涉案伸縮棍時,同時管有一塊旗幟,即使在他沒有作供的情況下,法庭推斷他有可能用此伸縮棍來展示旗幟,也不算是沒有證據下的憑空設想。黃官考慮證據所顯示的整體情況,認為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定伸縮棍屬攻擊性武器,只是其中一個合理推論,而非唯一合理推論,故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警員查問前沒警誡 官:應拒讓男生對答呈堂

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訴方批評,警員在未有警誡下向男生提問的做法不合程序,原審裁判官亦未有行使酌情權剔除相關證供。

黃官表示,顧及男生年齡、警員只得數條問題、男生的回答、過程為時不長、當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等因素,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男生的對答顯示他懂得維護自身利益,也多次指出沒有構成招認,而沒有裁定男生在受壓的情況下回答警員問題,黃官認為這些判斷不完全穩妥。他亦認為,截查的警員理應向男生施行警誡,並按查問疑犯守則行事。

黃官指,恰當的決定是行使酌情權拒讓男生的對答成為呈堂證據,此項上訴理由成立。

官:當時沒有暴力 但不能否定會發生暴力

不過,黃官指男生的打火機和白電油藏在背包內的腰包中,非隨手可用,但要用也不是很麻煩;即使白電油未開封,但開封也很容易;男生管有頭套和手袖的目的明顯,而他攜有的「光時」旗幟,意味他到場的目的不止參與關乎防疫措施的集會。

黃官亦考慮原審裁判官所指,男生帶同涉案物品向集會方向步行,而該集會有人正在叫喊口號和展示標語;即使當時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也不能否定暴力事件會發生,因此認同原審裁判官的推斷。他認為男生有意圖焚燒物品以損毀他人的財產,昭然若揭,故駁回上訴,維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

至於刑罰上訴,黃官指雖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已上訴得直,但考慮餘下控罪的嚴重性、勞教中心報告內容、男生仍未成年等因素,判處勞教中心是恰當,故維持此項刑罰。

案件編號:HCMA1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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