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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沒打針未獲聘 司法覆核挑戰疫苗通行證遭拒 官反駁: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女子沒打針未獲聘 司法覆核挑戰疫苗通行證遭拒 官反駁: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獨媒報導)早前有市民因沒有打針影響工作及日常生活,故入稟司法覆核挑戰疫苗通行證,及後遭駁回。再有一名女子以沒打針而未獲聘為由,入稟司法覆核,昨(31日)遭高院拒絕批出許可。申請人指沒打針而不可工作的規定,是侵犯其工作權利。惟高院法官陳嘉信反駁,現時法律並無要求香港居民接種疫苗,而且申請人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聘用條款合適的工作。

申請人為女子覃錫鴻,於3月入稟。兩名建議答辯人為特首林鄭月娥、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今頒下判詞。

申請人:沒打針而不可工作,是侵犯其工作權利

申請人的理據為,因未有接種疫苗而遭City Super 拒絕以「長期Part-time」條款聘用,以及未能符合香港旅遊業議會電子手環及防疫包派送員的受聘資格。她指稱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工作的規定是侵犯她的工作權利。

申請人又指,疫苗通行證規定侵犯她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另外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進入商場,是剝奪其基本權利。

法官認為沒侵害人權 申請人可選擇合適工作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考慮後指,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規定侵犯其工作權利,顯然是誤解。他指第599L章並無規定未有接種疫苗人士不得受僱,現時申請人的投訴極其量是她因未有接種疫苗而未能於特定處所工作,並沒有侵害任何受《基本法》等保障的基本權利。

他又指,現時法律並無要求香港居民接種疫苗,是否接種疫苗是居民的選擇。他同意不接種疫苗的後果並不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害,尤其申請人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聘用條款合適的工作。

申請人指影響使用法院權利 官:參與程序者已獲豁免

至於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侵犯她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陳官指申請人對規定有錯誤理解。

他解釋,第599L章現時未有將法庭設施納入疫苗通行證涵蓋的處所。而且條例已明確為參與法庭、法定審裁處等法律程序而進入處所的人提供豁免。因此申請人在這方面的指稱明顯不成立。

官認為未能入商場僅構成不便 非侵害權利

最後,就申請人指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進商場是剝奪其基本權利,陳官認為未能進入商場僅為生活上構成不便,而非侵害基本權利。申請人亦未能辨識任何受《基本法》等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

官同意基本權利並非絕對

陳官又提到,即使法庭認為疫苗通行證的規定限制市民的基本權利,例如受《香港人權法案》第八條保障的「遷徙往來之自由」,以及第十四條「對私生活的保護」。但正如建議答辯人所指,該等權利並非絕對。

陳官又同意疫苗通行證是符合「相稱性」,例如是達到保障公共衛生的合法目的。

最後,陳官拒絕申請人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另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 1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