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二胡伯伯」李解新涉今年4月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站外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惟隨即遭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自我覆核推翻裁決,改為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早前批出予被告的5百元訟費亦獲撤銷。案件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供稱某些人會覺得他拉奏的歌曲敏感,但他澄清:「我拉奏的歌與政治沒有絲毫關係,搞藝術只是知道 Do Re Mi Fa So La Ti」,又明言若有人硬要將歌曲與政治扯上關係,這是對方的問題。案件於10月3日裁決。
被告李解新(現年68歲),報稱退休。他於上月22日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並獲批出5百元訟費。當時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當天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證。談官隨即自行提出覆核,推翻裁決。
事隔4日後案件進行聆訊,談官考慮到本案的傳票罪行屬於牌照許可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4A條的「否定的聲言」,列明若有例外或豁免情況,被告有責任證明自己有許可證,而控方無須舉證。最後改為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而早前批出予被告的5百元訟費獲撤銷。
被告指若有人硬要將歌曲與政治扯上關係 是對方問題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今以普通話作供。他多次表示自己已68歲,對於案發時的情況已不能清晰記起。裁判官在主問時問及當時有沒有人駐足觀看其表演,被告表示:「呢個問題比較困難,我不回答。」
被告又指某些人會覺得他拉奏的歌曲敏感,但他澄清:「我拉奏的歌與政治沒有絲毫關係,搞藝術只是知道Do Re Mi Fa So La Ti」,又明言:「若有人硬要將歌曲往政治去看,這是對方的問題,並非我的問題。」
控方指行為構成噪音亦阻路 被告望官裁決時看在「一國兩制」份上
控方於盤問時問到,被告演奏時身處的巴士站是否很繁忙,被告回答指:「我無調查邊個站繁唔繁忙。」另外,被告承認警員到場時有告知他是因為接到市民投訴。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指被告當時持續演奏約20分鐘,並透過擴音器擴大聲量,導致20米外的範圍都可以聽到,構成噪音;而且事發地點繁忙,他佔用行人路構成阻礙,因此他並無合法權限及解釋,被告對此一律不同意。他僅同意自己在演奏時沒有得到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被告又主動稱希望裁判官作出裁決時能看在「一國兩制」份上。
另外,被告重複強調自己曾到警總申請表演許可證,但接待他的警員卻表示疫情之下無法發出許可證,而過往亦沒有發出過許可證予其他人。被告再次要求警務處處長出庭作證。
被告強調街頭表演不能因法律缺陷而抹殺
被告於結案陳詞指,翻查資料顯示2015至2018年有人曾申請許可證,但在2018年只有12宗獲發許可證,而2018年至今卻沒有發出過許可證。被告強調街頭表演藝術不能因法律上的缺陷而抹殺。他表明自己否認控罪是因為沒有證據,而法律是以證據為精神。
案件10.3裁決 被告一度要求不出庭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裁決。被告一度要求下次不出庭:「小小的案件仲要出庭6、7次,對不起大家,但我仍要捍衛我的權利,可不可以不到庭?」談官表示不能。
被告被控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分至29分期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的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李解新已非首次在街頭演奏遭到票控。他2020年因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而被票控,控方最後撤銷起訴。
案件編號:WKS72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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