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一名18歲男生被警員制服期間,有人「起飛腳」踢警員,同場的31歲紮鐵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的散彈槍,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連同認罪的非法集結及襲警,合共判監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刑期上限。他不服刑罰提上訴,上訴庭今(5日)進行上訴聆訊。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布。上訴人聞判後表現平靜,離開時亦有向親友揮手。
上訴人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前年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成,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他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3罪分別判監7年、2年及1年,同期執行。
上訴人:原審法官錯誤解讀案例 本案不符判監7年的情況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針對刑期的爭議之一是涉及持械行劫的「茆廣生案」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馬大狀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錯誤地在判刑時引用「茆廣生案」,該案指行劫時純粹展示武器應監禁5年;持武器入屋行劫應監禁6年;若有實際使用暴力,包括綁住受害人,則應以監禁7年為量刑起點。
馬強調,被告需使用武器而有實際用武,才符合「茆廣生案」所指須判監7年的情況,但本案上訴人僅赤手空拳襲擊警員,沒有使用任何武器,另一手則抓住雷明燈散彈槍,被指企圖搶劫該槍,然而原審法官卻曲解了「茆廣生案」,認為「單用拳頭而使用武力」也符合須判監7年的情況。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認為,原審法官只是在與辯方律師對答期間「講得唔精準」,不代表她在判刑時沒有充份考慮「茆廣生案」,她在判刑理由書中亦列出了所有加刑因素。法官指出「茆廣生案」沒有指明判監7年的情況一定須涉及使用武器,「綁住都得,如果用拳頭就更加得啦」,不認為原審法官有錯誤解讀。
官指上訴人與持棍者共同行事搶劫 上訴方不同意
上訴庭法官認為即使上訴人企圖搶劫期間赤手空拳,但另一涉案者甘維邦同時間用伸縮棍打警員的小腿,法官有權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二人伙同犯搶劫罪,因此不能視上訴人完全不涉武器。
對此,馬維騉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從沒指甘維邦參與搶劫,所以不能視上訴人與甘「共同行事」。馬指,若果法庭不肯定甘是否有意圖搶劫的話,便不能說甘必然是搶劫的共犯。馬指上訴人不爭議已經認了襲警罪,而控罪詳情指他連同甘維邦一同襲擊警員;可是上訴人否認搶劫罪,加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果原審法官認為控罪基礎是二人一同搶劫,而非上訴人獨自搶劫,她理應在裁決理由中明確指出。
不過上訴庭法官則指,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辯方律師對於爭議「共同犯罪」完全沒有著墨,辯方案情只提及上訴人與警員糾纏期間不慎觸碰到散彈槍,並沒有提出獨自犯案的可能性。
馬維騉則舉例指,若數名人士串謀去銀行打劫,若有其中一人持槍到場,而其餘同伙對此並不知情,那同伙的罪責未必是最嚴重。惟彭偉昌認為馬的例子是「拉遠咗」。馬最後總結指,案中事實不足以支持甘維邦協助上訴人搶劫,故「茆廣生」案的判刑原則不適用於本案,監禁7年是過重。
上訴人在另一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接受是加刑因素
法官彭寶琴問及,上訴人是否在另一宗案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指,上訴人早於2019年8月25日牽涉一宗藏攻擊性武器案而被捕,之後獲得警方擔保,但上訴人往後「沒有續保情況」。上訴人於同年10月13日因本案而被捕,兩日後上庭提堂,不獲准保釋,至今還柙了約3年9個月。而警方於10月17日,即本案發生後4日,始通知上訴人獲「無條件釋放」,意味上訴人仍屬在保釋期間犯案。直至2021年,警方才正式就藏武案起訴。馬維騉則表示,接受此乃加刑因素。
律政司:辯方案情從沒說獨自行事
羅天瑋指,控方原審時一直以二人「共同犯罪」作為檢控基礎,案例指出共同協議可以用一個眨眼便達成,因此誰人持槍、誰人先動手等變得毫不重要。
羅又指,原審時辯方只爭議上訴人有否意圖剝奪警員對散彈槍的擁有權,辯方案情指稱上訴人無意搶走該槍,並不是說上訴人獨自行事及甘維邦不關事。
謝另涉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的案件,與另外8人被控一項「串謀暴動」罪。謝早前在區院提訊中表示打算認罪,押後至11月10日正式答辯。
案件編號:CACC2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