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日,民陣申請「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遭警方反對,市民發起多區示威,有人於屯門文娛廣場外聚集,最後爆發警民衝突。3名青年涉向警員擲物,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等4罪,他們不認罪,經審訊後今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一名青年被裁定暴動及襲警等3罪成,其餘兩人則非法集結罪脫,罪成被告還柙至2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另外有罪脫被告申請訟費被拒。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決時指,不能排除罪脫被告在被補前一刻正扶起一名無辜的途人。
罪脱被告:見同案被告罪成心情複雜
罪名不成立、現就讀城大四年級的第三被告劉昌鵬得悉結果後在庭外與親友相擁,他表示心情複雜,雖然自己罪脫感到安心,但卻見因案相熟的首被告葉浩軒罪成而情緒波動。同樣罪脫的第二被告冼翰天則指,本來已做好最壞打算,因見眾多案件的結果亦很差,他現時最希望好好睡一覺,因昨晚未能入睡。他指案件困擾自己3年,原本從事航空業的他亦因案件而離職,亦令他經常感到焦慮,並坦言近年這個地方帶給他太多痛苦。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髮型師助理葉浩軒(23歲)、冼翰天(23歲)及劉昌鵬(22歲)。首被告葉浩軒今被裁定3罪成,包括一項暴動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及一項襲警罪。次被告冼翰天及第三被告劉昌鵬同被控的一項非法集結罪則罪名不成立。
官:無證據顯示被告相信其作為是為防止罪案發生
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決時指,當日下午約1時48分,屯門大會堂外的文娛廣場發生非法集結,當示威者開始襲擊警員時,非法集結已經演化為暴動。
就第一被告葉浩軒的暴動罪,辯方指當時有一名女子在沒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下被警方無理拘捕,被告才上前。高官裁定手持棍狀物體衝向警員的黑衣人是第一被告,基於他在衝向警員前一刻置身在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加上他當時的裝束及頭盔等物品,高官指可以肯定他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亦可肯定當他衝向警員時,正參與暴動,因此暴動罪成。
至於第一被告的襲警罪,辯方指被告是真誠相信當時環境令他有充分理由防止罪案發生。但高官指無證供顯示警方無理拘捕該名女子,亦無證據顯示他舉起手上的棍狀物體衝向警員時,是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作為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因此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正襲擊警員,故罪名成立。
被告管噴漆罪成 官:因國慶燈飾牌坊被塗鴉
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兩罐噴漆,高官指考慮他當天的裝束,以及身處暴動現場,另外較早前在文娛廣場有人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國慶燈飾牌坊,因此認為第一被告管有兩瓶噴漆必然有意圖使用它們作塗鴉以損壞財產之用,因此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亦成立。
官:被告被補前一刻正扶起無辜途人
就第二被告冼翰天,高官認為有證據支持他在被補前一刻正扶起一名無辜的途人,該人穿紅衣,與示威者衣著不同,並沒有帶上示威者慣用裝備。另加上法庭考慮到無證供顯示他在文娛廣場逗留多久,亦沒有展示或配戴背囊內東西。高官指不能排除警員作出驅散前,第二被告剛巧看到一名無辜市民跌倒故上前協助。
另外,高官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用背包內的頭盔及防毒面罩,或曾使用繃帶替示威者包紮,不能肯定物品必然是向示威者提供協助之用。他另考慮到警員在驅散前並無發出任何警告,而擾亂秩序的行為集中在大會堂對出的空地,和第二被告被捕位置有一段距離,故不能肯定他必然會目睹這些行為,亦不能推斷第二被告知悉他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蓄意選擇逗留鼓動其他示威者。
官:警員證供與片段不能磨合
就第三被告劉昌鵬有否參與非法集結,高官不接納警員稱被告曾衝向他,因警員在接觸第三被告的一刻及防暴使用警棍打第三被告前,他已被另一位警員制服。另外,官指警員的證供和片段不能磨合,警員強調第三被告在被制服期間激烈掙扎,但片見他除手部有動作外,其餘時間其下半身完全沒有擺動。
被告背包有「警黑」單張 官:無證據曾展示或派發
就第三被告背囊內找到印有「警黑」單張,以及印有卡通人物舉起「光復香港,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單張,高官指沒有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曾展示單張,亦不能推斷他有派發單張的意圖。再者,單張亦沒有寫上任何號召他人出席集會的文字,因此高官不認為憑第三被告管有這些單張,推斷他和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以及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官:不能憑管有防護物品推斷參與非法集結意圖
至於第三被告在背囊內的生理鹽水及護踭護膝,高官指生理鹽水可以替受催淚煙影響的示威者清洗眼睛,而護踭護膝仍可以和警方對抗時使用,惟警方在現場沒有使用催淚煙。第三被告被制服時亦沒有使用物品遮蓋面容,亦沒有穿上防護性裝備。高官認為,縱使把物品用途一併考慮,以當時環境而言,並不能推斷第三被告管有物品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官:警員驅散前沒有作警告
另外他考慮到警員在驅散前並沒有作出警告,無證供顯示第三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及去向,他當天只是穿黑衣,無使用遮蓋面容物品,亦無證供顯示他曾公開展示背囊內的單張。高官亦考慮到擾亂秩序的行為集中在大會堂對出的空地,與第三被告被捕位置有一段距離,不能肯定第三被告必然目睹行為,故他不能推斷第三被告當天知悉身處地方正發生非法集結,並蓄意逗留在場鼓動他人。因此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拒絕為罪成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22判刑
辯方大狀郭憬憲為首被告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只有20歲,希望法庭能考慮判勞教中心,其僱主的求情信稱被告有良好品格。而被告的背景口供透露他曾任法庭助理。辯方又指,本案暴動的規模小、並非預先計劃,另外暴動只維持5分鐘。而且被告是一人行事,沒有號召或帶領,其暴動的暴力程度亦涉身體碰撞及偶爾擲物,無證據顯示警員被腐蝕性液體所傷是涉及本案,加上暴動沒有涉及破壞公眾設施。辯方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高官以案情嚴重為由拒絕。首被告須還柙至2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暴動罪指首被告葉浩軒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非法集結罪則指次被告冼翰天及第三被告劉昌鵬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 902、904/2020
相關報導:
前年國慶 3青年被控暴動等開審 女子被制服後被告涉衝向警方施襲
前年國慶3青年被控暴動等罪 警司談及同僚被淋腐蝕液體時哽咽拭淚
國慶日屯門暴動案 警堅稱可同時望前及下方:我眼角睇到、眼線可望下面
國慶暴動案 警否認棍打男子強調「用棍隔開」 被指態度惡時稱:兇就一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