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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梓樂悼念活動後被捕 25歲男腳踢警員拒捕罪成判監3個月

周梓樂悼念活動後被捕 25歲男腳踢警員拒捕罪成判監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後傷重不治,當晚多區發起悼念活動,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25歲電腦技術公司項目總監助理涉在黃大仙悼念活動後,以腳踢試圖制服他的警員,他否認一項拒捕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4日)在九龍城法院判監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現場有多名集會人士,警方亦正進行掃蕩,被告行為容易鼓吹他人仿傚抗拒警員,牽動現場人士情緒,增加暴力衝突風險。加上被告戴口罩、手套到場屬有預謀犯案,也「沒有反映任何悔意」,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被告黃梓揚(現年25歲),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附近抗拒警員20078張志光。

官:行為引他人仿傚、牽動情緒 案情嚴重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引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方掃蕩時逃跑,被制服後腳向後踢,警告下仍不斷撐起身體,令警員無法鎖上手拷,直至其他警察到場支援才被制服。

崔續指,現場有多名集會人士,警方亦正進行掃蕩,被告行為容易鼓吹他人仿傚抗拒警員,及牽動現場人士情緒,令情況惡化,增加暴力衝突的風險。加上被告戴口罩、手套,又攜帶鐳射筆到場,是刻意遮蓋容貌,有預謀犯案。崔認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的反抗亦令警員受傷,即使被告初犯,仍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官稱被告毫無悔意 判監3個月

崔美霞續指,被告背景報告沒有任何減刑因素,而且他經審訊後定罪,於報告中亦重申其辯護理由,「沒有反映任何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而還柙的14天亦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

崔終以14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本案於2019年發生,減刑兩星期至12星期,即判監3個月。

被告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辯方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被告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向警署報到兩次。

被告於內地出生 求情指已作反省、案件歷時3年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求情指,報告正面,被告品行良好、學業成績非常卓越,2019年畢業後有穩定工作,家人、中學老師及僱主對他均有正面評價,他亦獲家人關心和支持。

辯方又指,案發至今已3年,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人,情節亦相較同類案件輕微。他尊重法庭裁決,並已作反省,望法庭能輕判,判處能讓他更生的刑期。

崔美霞引背景報告指,被告於內地出生,2001年來港,2019年大學畢業後任電腦技術公司。家人稱讚他聰明、勤奮、顧家,被告並為妹妹支付大學學費,其僱主及客人亦讚他工作態度積極、有誠信和可信賴。

被告受審時曾出庭自辯,指當日打算「睇吓」悼念活動,惟警方驅散時被推跌在地,右肩及後腰被壓,又被噴射胡椒噴霧,感到「刺痛、流鼻水」,聽不到警方向他宣布拘捕,醒來時已在醫院。惟崔美霞批被告「不誠實可靠」,認為他稱戴口罩及手套是悼念模式的說法「有違常理」,亦不相信他聽不到警員宣布拘捕,指他掙扎令警員構成不便。

案件編號:KCCC32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