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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爆炸品案 8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押後至11月訊 6人已還柙半年至兩年

口岸爆炸品案 8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押後至11月訊 6人已還柙半年至兩年

【獨媒報導】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公廁、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公廁及2月2日羅湖港鐵車廂,分別被發現爆炸品,事後有 Telegram 頻道公開承認責任,要求港府「全面封關」。6人被控「串謀導致爆炸」等罪,另有2人事隔兩年後被控「串謀導致爆炸」及「企圖製造炸藥」罪,案件將交付高院,今(25日)在東區法院再提訊。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11月7日再訊,其中一名被告另需於10月3日再訊。25歲測量員今第二次申請保釋被拒。除2人獲保釋外,其餘6人須繼續還柙,他們早前已還柙達半年至兩年。

兩案合共8名被告,首案6名被告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次案兩名被告為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

首案除楊怡斯及張琸淇獲保釋,其餘4人自2020年3月還柙,至今逾兩年。次案兩人則自今年2月還柙,至今近半年。周皓文今第二次申請保釋被拒。

本案的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首案6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他們於2020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吳子樂和張琸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

李嘉濱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年3月8日在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次案首被告何培欣被控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指她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卓為、李嘉演、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及張琸淇,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灣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6人被控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控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至於何培欣被控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控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囚20年。

而周皓文被控的「企圖製造炸藥」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監禁14年。

案件編號:ESCC309/2020、ESCC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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