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他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今(28日)被判監7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指本案案情嚴重,案發時已有多名不滿警方人士聚集,認為被告的行為會使在場人士「附和、叫囂及咒罵」,並指法庭有責任保護警方執行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遭劉官拒絕,李須即時服刑。
多名與李志宏相熟的現任及前區議員均有到場旁聽,包括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大埔區議員劉勇威,以及與被告同屬前沙田區議員的黃文萱及趙柱幫等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前指示求情時毋須強調過往社區服務工作,認為是其份內事。惟辯方提到今日上庭前收到多名區議員的求情信,均講述被告對社區事務的貢獻,因不想浪費他們支持,遂呈遞給法庭。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則提到,被告參與地區工作多年,曾任議員助理,至2019年成為沙田區議員,到離任後仍熱衷參與禾輋社區工作。惟劉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認為被告當日有意圖煽動,令現場人士不滿警方。她指當日現場已有眾多不滿警方的人士聚集,而被告的行為會令他們「附和、叫囂及咒罵」。
劉官指,警方擔當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任務,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而觀乎被告針對的對象及表達方式,認為他並非單純發洩。她續指,當日除警察外,另有記者及途人在場,案發歷時不短,如果出現暴力行為,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又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煽動,就會令在場人受鼓舞,加劇傷亡。
劉綺雲指被告言行對公眾安全相當可能造成嚴重影響,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8個月監禁,考慮被告初犯及其社區服務工作後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7個月監禁。
控罪指李志宏(現27歲,沙田禾輋區議員)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編號:ESCC24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