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元旦遊行,4男女被指無牌設置無線電收發器作廣播警方佈防用途,他們均承認「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其中一名男被告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指,不信納男子管有開山刀、斧頭和氣槍有任何合理辯解,故裁定兩項控罪成立。判刑押後至11月28日,以待索取各人背景報告,期間4人須還柙。
3人認罪 逾一年未判刑 待另一被告審訊
被告為:陳良新、余敬邦、繆日謙、甄淑儀,4人共同被控一項「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首3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三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鐳射筆、6把摺刀、一把匕首、一把開山刀、4把斧頭和一支氣槍。
陳良新、余敬邦和甄淑儀在開審前承認「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罪,陳和余所面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獲撤回。3人認罪後獲准保釋,等待第三被告的審訊結果,至今逾一年。
第三被告繆日謙承認「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但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仿製火器罪,早前接受審訊,押後至今日裁決。
第三被告稱斧頭及摺刀用以行山和露營
控方案情指,警方於2020年1月1日以「協助非法集會」罪拘捕第三被告繆日謙,其後帶他到住所搜查,並搜出涉案物品。對於辯方質疑搜屋警員就開山刀的位置紀錄,裁判官劉綺雲指,該位置紀錄雖不準確,但沒有理由懷疑警員的證供,不影響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繆在早前審訊供稱,他任職手錶銷售工作,案發日要上班,他在2013年起對「打war game」有興趣,有時會在淘寶網站購買軍事用品,及到射擊場練習射擊,其後於2015至2016年開始對行山及露營有興趣。他稱斧頭是用來行山時「開山」及劈柴,摺刀用以在露營期間煮食和急救,鐳射筆是用以照射花紋光束上天空,以逗女友開心。至於開山刀,繆則稱欣賞製刀師傅的手工及刀紋,故留在家中收藏,強調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官不接納被告辯解 裁定兩罪成
不過劉官認為繆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既然他購買鐳射筆是為了逗女友開心,為了自身及女友安全,就必定會留意鐳射筆說明書,惟他卻表示沒留意鐳射光束近距離會傷害眼睛,是不合情理。繆稱收藏開山刀是因為它漂亮及欣賞刀紋,但劉官檢視該開山刀後,發現透明包裝紙皺起,內有油質物體,可謂粗糙兼有破爛,不像從未被拆開過,故認為繆的說法不可信。
劉官亦質疑,若繆在2015年才開始定期行山,為何早於2014年9月至11月便購入斧頭。劉官又指,他稱沒有執拾房間物品的習慣,涉案物品擺放位置沒有遮掩,與他聲稱為保護家人安危的目的背道而馳。
劉官最後指,繆知悉當日民陣發起遊行及集會,他的住所藏有生理鹽水、望遠鏡、載有急救物品的背囊、泳鏡、防毒面罩、頭盔,乃預料有暴力衝突發生的人士的保護裝備,另外被搜出的無牌無線電對講機,可用以與其他示威者互相通話,以執行共同計劃。劉官亦已完全排除了繆所提出的辯解,因此唯一推論是繆有意圖在集會中使用涉案物品,以傷害他人,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成。
就已認罪的3名被告及罪成的繆,劉官先下令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並押後至11月28日聽取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4人須還柙。
案件編號:ESCC10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