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涉在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的貼文,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今(1日)於西九龍法院受審。辯方爭議條例是否合憲,並表示若法庭裁定合憲,蘇浚鋒會認罪。辯方表示,鼓勵人投白票屬表達自由,受法例保障,與控方稱會引致流選從而「破壞選舉」無關,批控方對選舉理解流於「形式主義」。辯方又指,投白票或投予某候選人均是政治主張,條例針對某種政見,是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亦讓人聯想政府「意圖消滅社會上的反對聲音」。惟控方強調,條例「一視同仁」,抱任何政見者均不得煽惑投白票。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就法律爭議裁決。
辯方批政府將合法行為刑事化 開壞先例
蘇浚鋒由大律師詹鋌鏘和梁麗幗代表,今爭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認為條例不合法和不合憲地侵犯被告言論自由,及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法庭裁定控罪違憲及撤銷控罪。
辯方大律師詹鋌鏘表示,言論自由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是文明社會和香港制度的核心,特別政治言論需最高程度的保障,有很強理據才能限制。他形容本案罪行特別,因投白票、廢票或不投票本身屬合法,政府卻將鼓勵他人做合法的事刑事化,憂如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只要有人鼓勵其他人做一啲合法、但政府唔樂見嘅事,政府就可以將之刑事化。」
政府稱煽惑投白票破壞選舉 辯方:風馬牛不相及
辯方強調,言論自由非絕對,但對自由的限制須通過相稱性測試,確保追求合法目的、限制屬合理所需,平衡個人和社會利益。
就立法目的,政府指煽惑人投白票有可能對選民製造不當壓力,影響他們行使投票權,故須立例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確保選舉「有序、合法」地進行。惟辯方質疑,本港採取不記名投票、規定不得脅迫或阻礙他人投票等,已充分保障選民投票權,批政府是假定選民欠批判思考能力及無法在選舉中表達己見,「侮辱香港市民智慧」;而政府僅稱「有可能」造成壓力,亦非可限制表達政治言論的理由。
控方亦指煽惑人投白票會「嚴重破壞選舉」,如特首候選人必須獲750票才能當選,無足夠票數或致流選。惟辯方反駁,香港除特首選舉外,其餘區議會、立法會選舉等均無最低得票要求,候選人獲一兩票也可當選;而且《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亦刻意引入流選機制,以提高當選人認受性,若無足夠有效票數,選舉將終止並進行另一輪提名和選舉,「唔係流選後就有憲政危機」,控方指籲投白票會破壞選舉是「站不住腳」。
辯方:投票或不投票屬選民權利 籲投白票可供選民作知情選擇
辯方又指,投白票、廢票或不投票都是正當參與選舉的方式,亦是最和平理性的表達意見方式。他引印度最高法院案例,指投票或不投票都屬選民權利,政府不單不應禁止,甚至應提供渠道如「以上皆不是」的選項,方便選民表達意見。
辯方強調,投票屬表達自由,選民因此獲得「充權」,而投白票能令政權受壓提名更好的候選人。公開籲人投白票,與操縱破壞選舉「風馬牛不相及」,只是讓選民能作出「知情的選擇(informed choice)」,有足夠資訊去決定如何投票。
控方:公開煽惑投白票非單純表達訴求 屬破壞選舉
控方則表示,辯方稱條例將合法的事「刑事化」,「聽起來挺嚇人」,惟煽動人投白票並非單純表達政治訴求,而是破壞選舉的行為,必須禁止,𣎴能與按個人意願投票的權利「混為一談」。
控方表示,「選舉是選人出來為大眾服務」,若有人煽動人投白票,「顯而易見」是破壞選舉,舉例一所公司要求員工開會,員工卻煽動人不要開會和不表達意見,「咁樣唔係破壞緊會議係咩?」
辯方:控方對選舉理解「形式高於實質意義」
辯方批評,控方對選舉的理解流於「形式主義」,只是「一定要選到個人擔任某啲公職」,「集體杯葛」就等於「破壞」,惟他認為選出好和合適的領袖,才是選舉的真正意義。辯方延伸開會的例子,舉例會議議程若只有減薪一成或兩成的選擇,員工杯葛會議,「會開唔成可能係好事」,因能逼使公司思考其他開源節流方案。辯方指,流選後重新選舉,能促使更好的候選人參選,是民主制度可貴之處,控方不應「形式高於實質意義」,反之視為破壞選舉。
辯方:立法或壓制反對聲音 控方:文件無寫明、說法屬「臆測」
辯方又指,人大常委去年3月在無經過公眾諮詢和立法會表決下,完善本港選舉制度,至4月政府修訂《選舉條例》將籲人投白票刑事化,客觀效果難免引人聯想,政府是要避免選舉中白票或廢票比有效票多的「尷尬」,扼殺公眾透過選票支持或反對人大決定的機會。辯方指,以上目的單純「壓制政治言論發表,意圖消滅社會上反對政府的聲音」,而有該投白票主張的人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公開表達,猶如「政治審查」,是不合理地限制表達自由。
不過控方批評,說法全屬「臆測」,指所有公開文件如修訂條例草案 、人大決定均無提過相關理由。控方又指,條例並非針對某政治主張,而是「無傾向性」、「一視同仁」地規管所有煽動投白票的人;加上近年有組織欲通過選舉平台策劃干擾政府運作、影響選舉正常有序進行,故條例立法有其合法目的。
辯方:條例限制不合比例 控方:時間和涵蓋性都「點到即止」
控方又強調,條例在時間和涵蓋性都是「點到即止」,亦有清晰標準,只是規管選舉期個半月內相關公開言論和作為,任何人在此範圍外表達並不犯罪,對言論自由限制並無超出所需。
惟辯方再反駁,公開文件不能作準,因政府大可寫下冠冕堂皇的立法理由,「唔通政府會如實咁講不法目的出嚟?」,「唔係真嘅野講十次都唔會變真。」他籲法庭不應對控方說法照單全收,應嚴謹審視背後邏輯和論據,才決定是否違憲。
辯方:針對政見施加限制違平等原則 控方:一視同仁
辯方又提出,條例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為游說人投白票或支持某候選人的性質一樣,都是倡議某一政治主張,但現時條例針對「投白票」施加限制,是基於不同主張給予不同待遇,某種政治主張的人可言由發表言論,某種人則有言論限制。
惟控方認為,本案不涉平等原則,因鼓勵人投票支持某一候選人和投白票的「起步點」不一,前者受《選舉條例》規管言論和經費等,後者則無任何規管,不能直接比較;又重申控罪「一視同仁」,與政治主張無任何掛勾。
辯方另提及,以往政府對投白票的態度不同,舉例2017年特首選舉政改方案,法律學者陳弘毅提出「白票守尾門」,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指可本地立法處理,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亦稱可以考慮,可見今時今日認為會破壞選舉是毫無根據。不過控方批評說法「斷章取義」,指所引例子並非完整訪問或陳述,不能以此代表政府立場。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稱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9日就控罪合憲性裁決。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22歲),被控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去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立法會選舉中被視為無效。同案的陳星(58歲)早前已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編號:WKCC26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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