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因多宗案件現正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集會時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早前被裁定刑恐罪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宣佈維持原判。黎申請訟費,高院今(13日)批准黎獲得一半訟費。
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表示,黎智英於2020年9月3日獲判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於17日以案件陳述方式對裁判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本案因黎一方對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有意見,雙方未能達共識。最後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拒絕簽署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並自行準備另一份,令上訴案有所拖延。因此律政司需要申請履行責任令,下令鍾官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
官:黎錯誤表示案件不涉法律爭議
陳官指黎一方曾錯誤表示案件屬事實裁決,不涉及法律爭議,惟官認為本案並非單純事實裁決,故實際上可以避免出現申請履行責任令。至於在決定案件呈述書內容方面,黎亦未能與律政司達成共識。
陳官續指,在上訴判詞曾提及,鍾官在考慮黎是否有意圖令《東方》記者受驚一事時,在法律上出錯,惟因沒有足夠證據裁定事主的壓力源自於本案,因此不干預原審裁決。
官:律政司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
陳官強調,一般情況黎應可獲得訟費,但律政司今次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故裁定黎獲得一半訟費。
另外,就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方面,黎曾就案件呈述書中的內容提出反對,並錯指案件不涉法律爭議。陳官裁定黎需就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支付律政司訟費。
陳官早前頒下的上訴判詞指,律政司未能證明原審裁判官在刑恐的兩個元素中,在法律裁定上均有出錯。而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黎案發時只是一個失控的人(man in desperation),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黎想威脅事主,而「搞x你」中「搞」意思未必是傷害對方。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