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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士襲警罪脫 官:未能肯定故意 阻差辦公押後至5.12判刑

六旬女士襲警罪脫 官:未能肯定故意 阻差辦公押後至5.12判刑

六旬女士襲警罪脫 官:未能肯定故意 阻差辦公押後至5.12判刑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六旬女士在銅鑼灣遭警方搜查期間,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及以背包「揈」中警長,她承認阻差辦公和未能出示身份證罪,但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未有即場提及她涉嫌干犯襲警,警長在盤問下亦表示未能確定被告是有心,故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至於餘下兩罪,梁官先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5月12日判刑,並批准被告保釋。

被告盧加敏(61歲,便利店職員)承認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港鐵站E出口外,阻礙執行職責的警長33592劉貫恩,以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她否認同日同地襲擊同一警長,早前接受審訊。

未能肯定被告故意觸碰 官裁襲警罪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指,審訊時控方曾清晰地向法庭表示,襲警的指控為被告用背包「揈」警長,可是警長第一份書面證供卻從無提及此情節,事隔2個月後,得悉被告有可能涉及襲警罪名,才「按指示」撰寫第二份書面證供,內容指稱被告的右手撞到警長的身體一下。可是,警長庭上在控方主問時僅稱遭背包「揈」到,在辯方的盤問下才首度提及被告撞到他,惟控方表示並非依賴此情節。

梁官又指,警方當日在現場拘捕被告時,只提及阻差辦公罪名,而未有提及襲警。在盤問時,辯方稱有可能被告把物品從背包倒出期間,意外觸碰到警長,警長亦表示不肯定被告是否有心。

梁官指,從影片的鏡頭角度和解像度,法庭未能肯定被告動作背後的用意。由於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事件源自情緒管理不當 盼判處「治本」刑罰

就被告承認的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日不解為何沒犯法卻被警方要求搜查,產生不滿情緒,因處理不當而作出涉案行為,強調她本身非暴力傾向或野蠻的人,只要有適當的情緒管理,重犯機會很低,盼法庭能考慮索取感化報告,判處能夠「治本」的刑罰。

被告於前年7月因另襲擊案件而被判一年感化,本案日期為該感化令的最後一天。梁官認為涉及違反感化令,但接納辯方所指需先考慮報告內容才作判刑,故下令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5月12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13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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