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支聯會去年6月4日申請在維園舉辦31週年六四燭光晚會,但史無前例遭警方禁止,當晚市民自發進入維園悼念。24人遭票控,其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南區區議員袁嘉蔚、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和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4人還柙候判。法官陳廣池今(6日)於區域法院判處黃之鋒監禁10個月,岑敖暉監禁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則監禁4個月。
宣讀判刑理由前,法官陳廣池特別提到,上次聆訊結束後,留意到庭內有人叫喊口號,不論是否有政治含意,有部份人「被煽惑」而回應這些口號。陳官提醒在場人士,此場合為法庭而不是公眾大堂,法庭內有規矩要遵守,沒有人能凌駕法律,沒有人能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自由,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這是老生常談,但每人都有需要遵守。」
陳官最後宣讀各人刑期,提及梁凱晴的量刑起點時,一名旁聽女士突然站起身,說:「Sorry Sir, Objection!」未幾再道:「Objection!」陳官隨即停下來,表示人是有情緒,可能會不服他人的決定,「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裡是法庭,若果有情緒要宣泄的話,就應去法庭以外的地方。陳官再強調,這亦是香港的司法系統寶貴的地方,「法治並不是為你一個人而訂立」,全港共有800萬人,「請不要破壞香港的法律制度,而這是所有人所珍惜的。」陳官並籲該女士坐下來,否則便會要求她留下名字和聯絡方法及離開法庭。
官:4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自由
陳官指,4人的律師求情指案發時戴口罩和保持1.5米社交距離,以防止疫情散播,可是一開始該集會已經是未經批准的集結,即使4人執行防疫措施,也不是他們開脫罪責的理由。陳官又指,4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正正顯示他們「比其他人享有更多自由」,可是他們的集會必然堵塞交通及構成健康風險。
影片顯示4名被告與一群人坐在地上,穿著有特別設計的黑色上衣,黃之鋒亦兩度接受傳媒訪問。每名被告均在各自的社交媒體發佈參與集會的照片,亦參與拍攝大合照。陳官指,黃之鋒和岑敖暉皆為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袁嘉蔚和梁凱晴則為區議員,他們有特別身份是毋庸置疑,並懂得利用社交媒體去宣傳他們的參與。陳官又引述2014年黃之鋒案,重申法庭的功能並不是去參與政治討論。
陳官指,4名被告明顯地有預謀犯案,公然犯法,案發時已是2020年,但是社會仍然受2019年的動盪所影響,打擊仍然存在,不法份子會趁機煽惑其他人去使用暴力,法庭不能忽略及低估相關風險;此外集會於特別的日子舉行,潛在風險不容低估。陳官又指,集會有2萬人參與,不難見到他們進出維園時,將對交通及行人造成不便。
陳官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不但要阻嚇犯案者,也要阻嚇他人有樣學樣或再犯案。本案的唯一求情理由是各人認罪,可是陳官認為,從各人的求情陳詞和求情詞可見,他們依然堅持自己的政治信念及對檢控的看法,看不到他們有任何悔意的表現。辯方曾要求法庭考慮判處無案底的兩名女被告社會服務令,惟陳官認為,若果犯案者仍然認為控方的指控是無理及堅持對控罪有特定看法,那就顯示他們仍不願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是非法的,與控方的檢控相違背,法庭並不會接受他們有真誠悔意。
陳官指,案發時黃之鋒正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故構成加刑因素,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由於認罪,刑期扣減至10個月。此外,黃現正就圍警總案及反《禁蒙面法》遊行服刑,惟陳官下令本案的10個月刑期須與上述兩案分期執行。
陳官續指,岑敖暉過往有一項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任職區議員,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由於認罪,刑期扣減至6個月。至於袁嘉蔚及梁凱晴,兩人任職區議員及過往無案底,故採用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獲扣減至4個月。
黃之鋒、岑敖暉和袁嘉蔚自3月起因初選案而還柙至今。梁凱晴則自上周起首次還柙,今束起馬尾及戴眼鏡應訊。由於陳官提醒旁聽人士勿喊口號,散庭後,旁聽席上的朋友僅揮手告別,沒有叫喊任何口號,黃之鋒亦沒有如以往出庭般向在場人士講話。
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料失議席
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等人到庭旁聽,在判刑前,袁嘉蔚的好友黃莉莉對獨媒表示,在前日曾探望對方,稱對方精神不俗,和已有由還柙轉為入獄的心理準備,並喚其安排物資,「佢心理狀態好好。就嚟冇得私飯食啦,覺得自己真係減到肥啦。」林朗彥亦曾在兩星期前探望黃之鋒,同指對方十分精神,「佢自稱瘦咗7公斤,仲同我講電視經。」
按照《區議會條例》,倘若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而刑期不得以罰款代替,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均即喪失議員資格;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預計將被褫奪區議員資格。
案件編號:DCCC 876、885、890、89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