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共46人被控於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在12人案中,10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兩人否認控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3月18日求情,並於3月25日與其餘認罪被告一併判刑。暫委法官鄭紀航考慮兩名被告同穿黑色衣服,其中一人手持雨傘,屬示威者築起「傘陣」與警方對抗的用具;另一人則藏有文宣,顯示其信念與其他參與暴動者相同,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下,成功證明本案控罪元素。散庭後,有親友聞裁決哭泣,需旁人安慰。
官裁由4時22分起發生暴動
被告電腦技術員馮嘉文(案發時39歲)及市場策劃經理陳海蓬(現30歲、案發時27歲)否認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鄭官頒下裁決理由指,從承認事實及各片段可見,當日約4時18分警方離開太古廣場對開的金鐘道後,有示威者在金鐘站添馬街出入口縱火及投擲交通圓筒;另有人向政總右翼位置投擲汽油彈等等。至4時44分起,有多名示威者向政總投擲物件,擊碎玻璃幕牆。而在夏慤道西行線一帶也聚集了大量穿黑衣、戴過濾器、口罩及手套的人群,他們堵塞該處道路,肆無忌憚地在行車道上行走,令車輛無法在該路段行駛,故裁定該處的社會安寧已被破壞,最遲由4時22分至4時48分左右發生暴動。
官拒接納首被告供詞 批「砌詞狡辯、強詞奪理」
除負責分析及比對涉案片段和證物的偵緝警員外,鄭官認為其餘5名警員證人均屬可信可靠的證人,信納他們的證供。
首被告馮嘉文曾親自作供,稱案發當日打算返回銅鑼灣利園三期的辦公室工作。他從利景酒店下車後,打算經希慎廣場返回辦公室,惟聽見有煙及響聲從廣場處發出,故「避一避」沿路折返灣仔道。被告稱,他之後在茶餐廳吃下午茶時看新聞電視直播,發現灣仔港鐵站關閉,於是欲前往金鐘站早些回家,但到達出入口時再聽到人說金鐘站已關閉。他改變計劃欲經中環去香港站離開,但最終在灣仔被警員截停。
鄭官拒絕接納首被告證供,指由利景酒店前往辦公室根本不需由灣仔道轉到軒尼詩道交界,再到希慎廣場,然後再穿去利園三期。雖然被告稱他一向如此取道,習慣先到希慎廣場逛逛才返回辦公室,但鄭官反駁被告稱當時附近有催淚煙及嘈雜聲,若感到附近不安全,不解為何不破例採用較安全也更快捷的路線。
鄭官續指,控方盤問時提到被告也可使用希慎廣場另一入口,被告回覆「平時行開前面,冇行開另一條路」。但鄭官質疑被告對公司附近環境熟悉,不相信他不知道希慎廣場的另一入口,批評被告稱因軒尼詩道有催淚煙及聲響,而導致他未能先在希慎廣場逛逛,才返回辦公室的說法「砌詞狡辯、強詞奪理」。
官指首被告稱要「避一避」事實上卻跟隨危險的地方前進
被告另供稱因觀察軒尼詩道時,周圍有很多人湧出來,故覺得整個銅鑼灣未必安全。鄭官則批評說法「誇張失實,混淆視聽」,指被告當時只聽到希慎廣場方向有催淚煙及聽到嘈雜聲,沒有聽說過銅鑼灣其他地方有危險事情發生;加上被告亦知道當日遊行由崇光百貨開始,常理來說若有危險事情都會在遊行路線附近發生。
鄭官認為,隨遊行人士離開銅鑼灣向西行,銅鑼灣反而會慢慢平靜下來,但被告一邊稱要顧及安全,卻向往灣仔方向走,即與遊行人士一同向西行,在事實上向更有機會發生危險的地方前進,顯示證供「似是而非」。
鄭官又提到,被告即使在前進時耳聞目睹政總中間發生的情景,但卻沒有被嚇退,仍選擇跨過夏慤道的分隔石壆。他認為被告未能解釋他由起初的小心翼翼,到後期耳聞目睹衝突仍毫不畏懼的短時間心態逆轉。鄭官批評被告證供「不盡不實、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砌詞狡辯、混淆視聽」,終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官指被告手持雨傘 屬示威者佈傘陣與警方對抗用具
鄭官進一步分析,被告馮嘉文走近分隔石壆過程中,必定會見到政總中間位置正在發生暴動,也必定會聽到該處有人向政總的玻璃窗投擲物件,及示威者叫喊口號的聲音。他指被告有充足機會、方法和路徑離開現場,卻仍然置身暴動範圍內,當時他手持黑色雨傘,雖然雨傘沒有被打開,但也沒有被放在斜孭袋內,由此可見被告有意圖在有需要時打開使用;而雨傘正正是示威者築起「傘陣」與警方對抗的用具,或可用作隱藏自己或其他同路人。
鄭官續考慮被告穿全黑、揹黑色斜孭袋及戴着外科口罩,指黑色衣物是當時示威者普遍的衣著,以表達他們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他認為被告的口罩可供他減少吸入催淚煙,亦能隱藏容貌,在考慮以上種種後裁定他罪名成立。
官指第十二被告藏有文宣顯示信念與其他暴動者相同
至於第十二被告陳海蓬,他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鄭官考慮警方接觸被告前,證人已見到被告在政總中間位置向海富中心方向走,試圖跨越分隔石壆但不成功。鄭官指出,在約4時44分開始已有多名示威者叫喊口號及在政總中間投擲物件擊碎玻璃。他考慮被告在約4時49分時遭到制服,若他從較遠的地方走到被制服位置,正顯示他明知政總中間位置發生暴動,但仍然朝着暴動方向走近;若然他被制服前已身處在該位置附近,亦顯示他明知該處有暴動發生,但仍沒有離去。
鄭官同考慮被告陳海蓬穿全黑裝束,他戴着的勞工手套能保護手部在投擲物件時不受損傷;而背囊藏有的文宣則顯示其信念與其他暴動者相同。鄭官指,被告明知該處正在發生暴動,而故意逗留是有意圖藉着自己,身處在眾多其他參與暴動者中,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至少壯大暴動聲勢、鼓勵、協助或利便其他暴動者去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罪名成立。
同案10人包括:廣告從業員歐陽志堅(案發41歲)、測量師古家華(案發27歲)、程式工程師李德軒(案發24歲)、學生張馨文(案發20歲)、學生譚宇權(案發21歲)、學生陳澍峰(案發20歲) 、商人邱偉濤(案發23歲)、學生林昊生(案發21歲)、學生林耀俊(案發22歲)及醫生謝達志(案發27歲)早前承認暴動罪,將於3月25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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