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一名中六生於大埔連儂隧道派傳單時,被持相反政見的內地男子以水果刀?頸,再遭劏肚至腸臟溢出,被告柳国升其後自首。被告原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後遭改控企圖謀殺罪,經認罪協商後,上月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今在高等法院被判囚6年4個月。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2019年發生眾多毫無意義的暴力事件,本案只是其中一件,又指無論是甚麼政治立場,使用暴力須受譴責,而暴力無法解決政見不同,只會把衝突升溫,造成人命傷亡。陳官特別感謝載被告到警署及帶他入報案室的一名的士司機,因被告犯案後截的士,司機見他持刀仍勇敢載他到警署。
官指受害人圖自殺及每日食止痛藥:年青人一生就此摧毀
法官陳慶偉在判刑時指特別強調受害人的傷勢。他指事主後頸有2處裂傷、左上腹有2厘米刺傷、右上腹則有5厘米刺傷、小腸亦有3厘米的穿孔,入院後須即時進行開腹手術,並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兩日,共住院一個月。事主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他需要心理治療的協助及介入,見心理學家時會痛苦流淚,其康復之路亦漫長。另他每晚均會發惡夢,亦因避免惡夢導致失眠,同時有幻覺、幻聽,事後亦多次有自殺念頭及嘗試自殺,因感到生存無意義。
至於在身體上,他需要每日服食止痛藥,頸部無法在正常幅度轉動,其腹部傷口亦持續感到痛楚。陳官指事主承受嚴重的心理創傷,又強調「年青人一生就此摧毀」。
官:無論甚麼政治立場,使用暴力須受譴責
另外,陳官指2019年發生眾多毫無意義的暴力事件,本案只是其中一件,又指無論是甚麼政治立場,使用暴力須受譴責,而暴力是不被社會容許,亦無法解決政見的不同,只會把衝突升溫,造成人命傷亡。
陳官指現年24歲的被告為其廣西家中的長子,任職廚師的他月入4,000元人民幣,為家中經濟支柱,他被捕令家人的經濟出現困難。被告父親亦有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庭能開恩,陳官指明白父親的要求,但法庭不能認同。
官指被告行動有預謀 警誡下稱要殺人
陳官又指,有意圖傷人罪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上訴庭的案例指,控罪是十分嚴重,若被告的犯罪意圖是令受害人死亡,可構成謀殺罪,而案例中又指量刑起點應為3至12年。陳官引用上訴庭於2013年起訴陳駿達的案例指,量刑因素包括襲擊是否有預謀、施襲的原因或動機、犯案人施襲時的精神或情緒狀況、犯案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襲擊是否個人或群體行為、使用的武器性質、施襲時武力的強烈程度和持續性、及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對受害人及其近親造成的影響。
陳官提出,被告就本案而言是高罪責,因他雖然是隨機挑選施襲對象,但其行動是有預謀,被告在犯案前一天從內地來港,當日即購買刀並隨身攜帶,然後翌日到大埔墟站,但陳官不接納被告稱未能買車票返回旺角,故逗留在大埔墟站的說法,因此事根本不會在香港發生。陳官續指,被告在與其他人衝突後,本來可以即時離開,但被告於吸煙後即返回隧道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年輕人施襲,他鎅事主的頸後更追著事主50至100米,並把事主按在地上再刺腹兩次。
陳官指被告犯案並非一時三刻,而且他使用高武力,更持續施襲一段時間,他在警誡下亦稱目的是要殺人。另外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對事主的負面影響深遠,事主需要承受一輩子的身體及心理傷害,而心理創傷是最難以治癒。陳官希望事主在這次悲慘經歷後,能夠在心理學家及社工的協助下,盡快走出陰霾,並衷心希望他能盡快康復。陳官決定以10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另考慮到他自首扣減6個月刑期,共囚6年4個月。
官特別感謝載被告到警署之的士司機
陳官特別提到,被告犯案後持刀截的士,的士司機見他持刀仍表現平靜,更勇敢載被告到警署及帶他到報案室,因此陳官感謝該的士司機,又指他的勇敢應該得到嘉許,否則要用長時間才能拘捕被告。
案發時22歲、現年24歲的被告柳国升,操普通話,報稱為廚師,於廣西居住。據悉,被告持雙程證,以訪客身分來港。他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後遭改控一項企圖謀殺罪,去年9月控辯雙方認罪協商後,控方接受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施襲後大叫:你們全部擾亂香港!
被告的承認案情指,當日下午5時,受襲的19歲事主X與友人在大埔墟站的連儂牆隧道派發有關政治活動的傳單。不久後被告衝向X捉住其右臂,X發現被告手持刀鋒11厘米的生果刀及嘗試割其頸部,於是掙扎,但被告嘗試抓住X。期間X感頸部被利器割了2至3次,並感劇痛及流血,最後推開被告逃離。
X離開後按著傷口呼救跑走,期間回頭見被告仍追著他。X跑了50米後頭暈倒地,被告走到X面前跪下,按著他並用生果刀捅其腹部兩下後離開。
事前X並不認識被告,兩人亦沒有發生過爭執。有目擊證人指被告施襲後曾大喊:「香港屬於中國,你們全部擾亂香港!」
被告警誡下稱:忍唔住呢啲人破壞香港,先用刀鎅佢
被告隨後截停一輛新界的士並慌忙登上,又說:「我殺了人,載我到警署」,的士司機感驚慌但照做。此時司機聽到車窗外有市民提醒他被告手上有刀,被告於是問:「能否去羅湖?」司機回答指是禁區故不能,被告又稱:「回到羅湖我會安全。」
的士到達大埔警署後,被告問司機:「我要帶刀入去警署嗎?」司機叫他帶同刀入去,兩人於是下車,司機認為被告無威脅故帶他到報案室。
被告在警署內承認曾與一名不同政見男子爭執,其後用刀襲擊他。被告遭以傷人罪拘捕,警誡下稱:「我忍唔住呢啲人破壞香港,我先用刀?佢。」
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稱在案發前一日來港並住在旺角,同日買了生果刀。案發日他在大埔墟站隧道見有人派政治傳單及貼海報,於是撕走但被罵。被告於吸煙後又見人們貼單張,他再上前撕走。之後被告到廁所拿出身上的刀,隨機揀選了X作為目標,割了X的頸兩次,再追上倒地的X劏肚。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9日在大埔雅運路近港鐵大埔墟站入口,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件編號:HCCC2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