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3月,有人號召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封關。一名15歲中四男學生被指藏有伸縮棍、電油、打火機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今(25日)於高院進行上訴聆訊。上訴方指,警員在未有警誡下向男生提問的做法不合程序,而且男生管有的物品及衣著未能反映他意圖損壞財產或傷人。律政司則指,警員的提問屬初步盤問,並無太大證據價值。法官黃崇厚指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年1月19日宣布決定,期間上訴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警員無警誡提問不合程序
上訴人為15歲男生,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關大律師指,警員從上訴人身上搜出「可疑物品」,將其攤出向上訴人展示及查問,查問內容不屬初步調查。關大律師重申,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沒有暴力行為,當場查問並非有逼切性。上訴人回應有關物品由朋友給予屬招認,而警員再問上訴人有否吸煙的習慣、打火機的用途,上訴人的回答亦直接影響管有該些物品的意圖,警員理應先向上訴人作出警誡。警員在未有警誡下向上訴人提問,即使並非懷有惡意,但仍屬不合程序。
上訴方:紗布膠布非「縱火狂徒」使用物品 原審裁判官欠分析
就上訴人管有的物品方面,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定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白電油、紗布及膠布,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關大律師指,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而紗布及膠布與「點火」的行為無關。雖紗布、膠布屬可燃物品,但燒紗布、膠布不符日常生活體驗,不是「縱火狂徒」使用的物品。關大律師認為崔官欠分析,故定罪並非穩妥。
就上訴人衣著方面,關大律師指上訴人當時身穿粉紅色上衣,加上有關集會與反修例無關,故上訴人的衣著並未能反映他有犯案意圖。
上訴方指集會非反修例 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
刑期方面,關大律師指有關集會與反修例無關,所需的阻嚇性較低,故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提問屬初步盤問 無證據價值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李指,警員只提問5條問題,屬「短時間、數量少」的初步盤問,並無太大證據價值,而崔官亦沒有依賴相關招認。李續指,上訴人亦管有印有口號的旗幟及伸縮棍,並放在不同位置,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伸縮棍意圖用作傷人。
黃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9日宣布決定,期間上訴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HCMA1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