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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辯方:被告從未察覺死者在場 如何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中?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辯方:被告從未察覺死者在場 如何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中?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法官杜麗冰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辯方今(8日)結案陳詞指,被指稱為首被告的男子一直只聚焦於另一受襲老翁,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死者身上所發生的事,若果他不察覺死者的存在,便不能確立他參與意在危害他人的「共同犯罪計劃」中。

辯方大狀:首被告從不知死者存在 如何參與共同犯罪計劃?

代表第一被告劉子龍的大律師 David Boyton 先作結案陳詞,指兩批政見不同人士皆是香港市民,籲陪審團平等地看待兩方,不能說清理路障的就是好人、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便是壞人。控方昨日籲陪審團考慮哪一方為攻擊者、哪一方為防衛者,Boyton 則反駁指這不是重點,陪審團須審視的是證據與事實。

Boyton 展示多張影片截圖,假設陪審團裁定其中一名黑衣男子為劉子龍的話,該男子全程也只留意穿藍色衣服的男子X,而沒留意到死者,也不認識他。沒有證據顯示該男子對於死者身上所發生的事知情,Boyton 反問,若果劉不知道或沒察覺到死者的存在,又如何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以導致死者身體受傷害?

Boyton 指,即使影片拍得被指稱為劉的男子手持磚頭,但當時死者已中磚倒地,被告的任何行為均不會再使死者受傷,籲陪審團不要考慮死者倒地後所發生的事情。

辯方大狀:首被告出於「本能反應」保護受襲的次被告

Boyton 直指男子X使衝突升級,當劉子龍目睹男子X向第二被告陳彥廷揮舞鐵通,作為好友的劉必然會出手保護陳。辯方強調,劉使用合理武力令男子X放下鐵通,他並沒有使用手上的鎚子,若果他有意圖傷害男子X的話,便早已使用了該鎚子。若果陪審團接納市民證人柯明玉所稱,「本能反應」驅使她投擲磚頭「自衛」,那陪審團也應接納劉出於「本能反應」而保護受襲的陳,並判蓄意傷人罪不成立。

辯方大狀:次被告遭拒絕服藥 影響錄影會面口供準確性

代表第二被告陳彥廷的大律師 Ian Polson 陳詞指,警員上門拘捕陳時,拳打陳的胸口、威脅把他扔出窗外和拘捕兄長、明知他有焦慮但依然拒絕讓他服藥,又稱「好小事啫」及不用聯絡律師。陳的母親庭上供稱錄影會面期間不准說話、遭隱瞞兒子的應有權利,兒子更在小休時表示:「未食藥,頭好痛。」可見陳遭剝奪服藥機會,導致焦慮徵狀,影響錄影會面口供的準確性。

Polson 籲陪審團拒絕接納偵緝警長楊家強的證供,以及對陳彥廷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證供抱持最大懷疑。

辯方大狀:次被告沒意圖傷害任何人

Polson 引述陳彥廷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他當日目睹男子X揮舞鐵通,於是在路邊隨手拾起一把鋸狀物體,「諗住上前兇吓佢,但好明顯冇用」,之後「膽粗粗向前揮了一下」,似乎「誤傷」了一位老伯,「個伯伯有冇因為我而受傷,我係唔知嘅」。被問到為何知道自己「誤傷」了對方,陳稱:「因為我望住、我驚,我驚擊中一啲要害」、「我好驚打中人,但好可惜已經打中咗。」Polson 指男子X受傷是意外,沒有證據顯示陳有意圖使男子X受嚴重身體傷害,故陪審團應裁定蓄意傷人罪不成立。

至於誤殺罪,Polson 指死者於錯誤的時間出現於錯誤的地點,控方昨指一般人均會預見到投擲磚頭會危害別人,但他呼籲陪審團考慮陳彥廷案發時年僅15歲、接近16歲,加上患精神病,市民證人柯明玉亦供稱掟磚時未有想過傷害任何人,冀陪審團接納陳沒有意圖危害他人,及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誤殺罪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預料法官杜麗冰會引導陪審團。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三日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原則 即使兩被告沒掟磚也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