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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法官今引導陪審團 籲勿受偏見或憐憫影響判斷

七旬翁遭磚擊中亡 法官今引導陪審團 籲勿受偏見或憐憫影響判斷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3日「大三罷」,北區大會堂外有兩批人士疑因路障問題爭執,期間一名七旬清潔工遭磚頭擊中頭部,翌日不治。兩名16及17歲青年否認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法官杜麗冰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下令改控誤殺。控辯雙方上周完成結案陳詞,法官今(11日)引導陪審團,籲他們勿受個人偏見、情緒或憐憫影響,應基於證據而作出裁決。

法官:勿受偏見或憐憫影響

法官指,陪審團是案件的唯一事實裁斷者,籲他們勿被偏見、情緒或不相關因素而影響判斷,也不要因對死者、傷者X或被告憐憫而被蒙蔽,應基於呈堂證據而作出裁決。

法官提到,辯方結案陳詞批評控方帶有偏見,似乎把清理馬路磚頭的市民描繪成好人,把穿黑色衣服、蒙面的人描繪成壞人。不過法官認為,控方為了方便描述,才會以此方式分別描述兩批人士,做法並非出於偏見。

法官:陪審團須判斷被告有否參與「共同犯罪計劃」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來確立控罪。法官解釋,當一群人協議擔當不同角色,且該協議不一定宣之於口,共同執行一個犯罪計劃,便可以「共同犯罪」原則入罪。她舉例指,當一群人計劃打劫銀行,當中有人負責駕駛車、有人負責闖入銀行,即使負責駕車的人沒有進入過銀行範圍,法庭也可基於他與其他人共同行事,而判他有罪。

法官續指,在本案中,辯方指稱被告沒有出手投擲磚頭,控方則指稱被告與其他黑衣人共同行事,而陪審團須透過審視證據,去判斷兩名被告是否參與在「共同犯罪計劃」中。

就誤殺罪,法官指當一個人作出危險及非法的行為,而清醒理智的人可預見該行為有機會危害他人,結果亦導致另一人死亡,便可入罪。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指若陪審團肯定被告有意圖導致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且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便可入罪。至於暴動罪,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參與在使人害怕的非法集結中,而該集結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法官:陪審團須考慮自衛之說是否成立

辯方在結案陳詞曾提及被告的行為出於自衛或保護同伴,法官指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的行為是自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又是否合理。若果信納被告是自衛,便應裁定無罪。

法官又指,兩名被告皆沒有親自作供,但這是他們的權利,陪審團不能因此而對他們有不利的猜測。然而,這同時意味被告未有提出任何證據或說法,來抗衡或削弱控方的證據。

法官籲陪審團考慮控辯兩方專家證供 從而決定是否接納被告的招認

第二被告陳彥廷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身處案發現場,目睹男子X揮舞鐵通,故拾起路邊的鋸狀物體,向男子X揮動,疑似傷及他右大腿。法官指,陳未有上證人台作供,故沒有證據指出他為了保護第一被告劉子龍而作出上述涉案行為。

此外,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黃宗顯出庭作供,以證陳彥廷在警誡錄影會面期間驚恐發作,對他口供的準確性存疑。控方則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反證陳沒有出現驚恐症發作。法官籲陪審團考慮兩名專家證人的證供,若果接納辯方專家所指陳有驚恐發作,便應對他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不予考慮。

代表第一被告劉子龍的大律師指稱,影片中的黑衣人並非劉本人,傷者男子X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錯劉,以及劉在偵緝警長林仲賢威嚇下才會說出:「我喺現場,有示威,我冇掟死人,冇打人,我俾人打啫。」法官指,陪審團須決定是否接受辯方的說法,若果接受的話,便應裁定劉罪名不成立,反之亦然。

案件押後至明日,料陪審團將退庭商議,就控罪作出裁決。

被告為劉子龍(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和陳彥廷(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法官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謀殺控罪後,控方將謀殺罪修訂為誤殺。修訂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不明人士,非法殺死男子羅長清;同月13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與不明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與不明人士參與暴動。兩人還柙至今逾2年,分別由大律師David Boyton 和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案件編號:HCCC322/2020

審訊第一日
七旬清潔工遭磚擊中死亡 兩青年否認謀殺暴動開審 事後與兄訊息討論「生存渺茫」

審訊第二日
另一受傷六旬翁出庭作供 稱清理馬路上磚頭卻遭被告阻止
另一六旬翁稱雙方爭執互擲磚頭 及後遭掟中左眼受傷

審訊第三日
16歲被告稱遭警威脅拘捕及傷害女友 警長否認

審訊第四日
婦人強調掟磚只為「自衛」 沒預料有人受傷或身亡
16歲被告警誡會面稱參與堵路 及向舞棍老伯揮鋸刀

審訊第五日
16歲被告警誡會面中否認加入掟磚

審訊第六日
焦慮症被告稱警安排調查完才可服藥 質疑隱瞞應有權利

審訊第七日
法官指謀殺證據不足 籲陪審團改考慮誤殺罪

審訊第八日
母親稱被告焦慮症發作 控方質疑對答正常

審訊第九日
控方指被告與哥哥自知犯案 故手機儲存律師電話

審訊第十日
辯方精神科醫生:被告非處於理想狀態下錄影會面

審訊第十一日
控方質疑被告及家人向精神科醫生謊稱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從容不迫 不見嚴重驚恐發作

審訊第十三日
控方:基於共同犯罪原則 即使兩被告沒掟磚也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