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理大圍城】 控方指莊正等11人「斷正」被捕 辯方:未能證明何時何地被制服

【理大圍城】 控方指莊正等11人「斷正」被捕 辯方:未能證明何時何地被制服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大批市民欲營救被困理大校園內的示威者,油麻地共213人遭圍捕,被控暴動,包括獨立歌手莊正等11名人的案件今(8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各被告在暴動進行期間「斷正」被捕,唯一合理推斷為眾人有份參與。辯方認為,各被告被制服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但沒有證據顯示眾人何時何地被制服,不足證明「斷正」被捕。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控方指稱眾人必然無理由身處現場,擔心舉證責任被轉移至辯方身上,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林偉權聽畢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裁決。

控方指各被告在暴動進行期間「斷正」被捕 唯一合理推斷為有份參與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讀出陳詞摘要,指理大一帶發生的暴動事件廣為人知,加上警方、政府部門對公眾多次發放有關事件的公告、媒體「鋪天蓋地」報導有關事件,各被告必然知道油尖旺區發生一系列與理大有關的暴動。控方指,本案暴動歷時超過一小時,上千人參與,警方估算約有251枚汽油彈被投擲,故屬時間長、規模大。包括各被告在內的213人被捕後,暴動仍然未結束,各被告在暴動進行期間當場「斷正」,故唯一合理推斷為眾人參與暴動,壯大暴動聲勢,並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控方續指,根據入境處人事登記資料,各被告並非居於油尖旺區或附近,案發時接近深夜,該區的交通工具被封,附近大部分商舖亦沒有營業,更加證明眾人參與暴動。

無標題
莊正

第一被告辯稱警方無完全封鎖現場 被捕時身穿街坊裝

代表第一被告歐陽浩明的大律師姚大華表示,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控方證人的供詞。辯方指,警方在案發前未有完全封鎖現場,歐陽仍可沿碧街以西及以北進入現場範圍內。辯方續指,歐陽被捕時身穿顏色普通的「街坊裝」,沒有攜帶任何防護裝備,亦沒有證據顯示其腰包內有暴動、非法集結有關的物品,故控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歐陽身處現場參與暴動。對於歐陽供稱案發時正值他駕車送友人回家後離開,辯方指證供與歐陽車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脗合,故法庭不能排除該說法。

控方:非居於現場附近必然無理由身處現場 第二被告憂或違無罪推定原則

代表第二被告翟柏龍的大律師嚴康焯指,控方將眾人並非居於油尖旺區或附近,推論到眾人必然無理由身處現場,擔心控方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辯方身上,有違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至於翟與第七被告莊正於WhatsApp訊息所指的「最後一戰」,辯方指可能為「參戰」或「觀戰」,而單單身處暴動現場並不是參與暴動,故「觀戰」不代表支持暴動。

辯方:未能證明各被告何時何地被制服 不足證明「斷正」被捕

嚴大律師續指,控方使用「現場」等籠統的字眼,控方案情最大的缺陷是,各被告被制服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宣布拘捕,但未能證明各被告何時何地被制服,故不足證明眾人於控方所稱的「現場」範圍內「斷正」被捕。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採納嚴大律師的說法,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警方推進前在何時何地做何事,亦未能證明眾人何時何地被制服,故不足證明眾人參與暴動。

代表第五被告陳子宏、第十一被告黎子欣的大律師詹俊祺指,控方證人作供時曾承認現場被催淚煙籠罩,但二人被捕時沒有被指身上有強烈催淚煙味,加強辯方案情。

代表第七被告莊正的大律師黃錦娟指,控方大部分證供為環境證供,但沒證據顯示各被告得悉該些公告、報導,故沒有證供價值。辯方續指,莊與第二被告翟柏龍於WhatsApp訊息內容是討論到尖東,而非案發現場,故沒有證供價值。

代表第十被告簡澧然的大律師徐國基指,於簡背囊搜出的手套只有一隻,且為皮革手套而非勞工手套,故未能證明簡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裁決。

11名被告分別為:歐陽浩明(25歲地盤管工)、翟柏龍(28歲攝影師)、湛沛林(19歲學生)、陳思進(18歲髮型師)、陳子宏(21歲文員)、鄭太君(25歲)、莊正(28歲音樂教師)、周嘉慧(19歲學生)、周諾澄(19歲學生)、簡澧然(24歲音樂教師)及黎子欣(22歲酒吧店員)。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461/2021

相關報導:
【理大圍城】控方開案陳詞指莊正與另一被告WhatsApp計劃帶傘去佐敦
【理大圍城】莊正等11人否認暴動 官批准33名飛虎警匿名作供
【理大圍城】飛虎警否認「人疊人」指情況如搭車急煞 稱職責僅處理危險故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