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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男生涉訛稱無身份證 警於同行男生鞋底尋獲兩人證件 企圖誤導警罪成

【理大圍城】男生涉訛稱無身份證 警於同行男生鞋底尋獲兩人證件 企圖誤導警罪成

(獨媒報導)前年「理大圍城」事件中,兩名留守校園的16歲及18歲男學生被控「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18歲男生早前認罪獲判感化,16歲男生則否認認控罪受審。裁判官葉啟亮今(2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警員多次用不同字眼詢問被告有否任何身份證明文件,惟被告均回答「沒有」,其後在同行的另一名被告搜出身份證,認為被告刻意隱瞞並拒絕提供能識別身份的證明文件,足以構成控罪中「誤導」的元素,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將押後至6月7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控罪指,被告李佳豪(現年17歲)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救護車A275內,意圖妨礙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即在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時,訛稱當時沒有身份證明文件在身上,以企圖誤導警員23583。

離開理大時即遭登記資料及拘捕 訛稱身上沒有身分證

葉官裁決時稱,兩名被告當時在理工大學內逗留多天後,由時任立法會議員郭家麒陪同下離開理工大學,但因步行時「拐下拐下」而獲批准乘搭救護車前往廣華醫院治理,兩名機動部隊警員亦有隨行。警員要求兩名被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核實身份時,兩名被告向警員聲稱身上未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警員其後則以暴動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拘捕兩名被告。

鞋底搜出被告身份證、學生證等卡片

葉官留意到,兩名警員對被告進行搜身時,發現本案第一被告鄭啟駿的左鞋尺碼異常,因此要求搜查鄭的鞋底,發現鞋內藏有以保鮮紙包裹的學生證、身份證及其他卡片,鄭向在未有警誡下稱是理工大學內的人教唆他們把身份證藏起讓警方未能登記其資料。

辯方曾在審訊途中申請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認為未有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並質疑兩名警員的記錄過於簡陋。葉官在裁決時表示,由於當時案發背景比較特殊,所有從理工大學離開的人士均需登記身份才獲准離去,警員在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登記時未有預計會有罪案發生,接納警員聲稱因時間緊拙下未能作詳細記錄的解釋,並引用上訴庭及原訟庭的案例指未有警誡的口供並非必然不能呈堂。

葉官:警員因記憶模糊誠實回答「唔忘記」可理解 反證警員可靠、誠實

葉官續稱,兩名機動部隊警員作供時,已清晰交代因接獲上司指示,只需處理拘捕的程序,警誡會交由其他警員進行,葉官接納兩名警員的解釋。另一方面,葉官認為兩名警員在接受辯方盤問時,誠實回答部分案發細節因記憶模糊而「唔記得」是可理解的,反而更證明警員屬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兩名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供詞。

葉官指,被告在案發時清楚得知警員要求提供任何類型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登記資料,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但被告則回答稱「身上冇」。警員其後於第一被告鄭啟駿身上搜出屬兩名被告的身份證和學生證等卡片,認為被告明知當時藏有身份證的位置而刻意說謊和不透露,足以構成控罪中「誤導」的成份,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案情輕微 欲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終獲官批准

辯方律師呈上3封分別由被告父親、班主任及善導會社工的求情信,並求情指,被告父母從小就已分開,父親亦已年屆60歲,對於未能妥善管教兒子而深感後悔;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則稱李在學校並無犯任何大錯,亦是乖學生,犯案只因心智不成熟及受他人教唆。

善導會社工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在面對審訊後仍積極參加不同的課外活動,未來希望就興趣而繼續發展,主要因年紀細小,再加上被圍困於理工大學數天,心態容易被別人影響下而犯案,希望能從輕發落。

辯方律師亦向葉官提出,以往被控同樣控罪的成年人往往亦都是判感化令和罰款了事,因此希望葉官同樣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葉官指出,被告需要有悔意才會考慮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坦言現階段未能看見被告有任何悔意。

辯方律師向葉官稱,被告於案中有向警員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被告最終對警方的工作效率可謂沒有造成影響,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等拘禁式刑罰對於此案情而言是過重,因此希望法官能再給予被告機會。

葉官經再三考慮後,決定接納辯方說法,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惟他強調被告需要有悔意才可判處相關刑罰,同時亦提醒被告會保留判處被告監禁式刑罰的可能性,葉官終批准被告可繼續保釋等候判刑。

案件編號:KCCC8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