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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破產署稱無答辯意向 李卓人何俊仁擬不認罪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

【支聯會顛覆案】破產署稱無答辯意向 李卓人何俊仁擬不認罪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申請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遭拒,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月初被裁勝訴。高院裁定根據法例,被告一旦提出申請,法官便須解除報導限制,無酌情權拒絕;並頒令推翻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決定,要求他須在下次提訊按法例規定解除限制。

鄒幸彤今於西九龍法院提堂,羅德泉下令解除報導限制,意味自今年2月14日首次提訊日起被87A條限制報導的內容,均可以公開。一直跟進本案的《獨媒》整理案件時序,披露2月至今被87A所限的內容。以往傳媒只能報導開庭前後的反應,並以「申請」、「法律爭議」等含糊的字眼報導鄒幸彤解除87A的申請,今終能悉數披露。

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自去年10月被取消公司註冊、一直無人代表的支聯會,破產管理署經近4個月考慮後,終在2月24日表示代表支聯會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法定責任(statutory duty),故決定代表支聯會出庭。而在5月31日,各被告首透露其答辯意向,李卓人和何俊仁均擬不認罪,鄒幸彤提初級偵訊,至於由破產管理署代表的支聯會,則沒有特定的答辯意向,對是否認罪保持「沉默」,將被視為「不認罪」交付高院審訊。

另外,《獨媒》亦完整披露鄒幸彤4月25日就87A申請的陳詞,以及羅德泉的裁決理由。當中鄒幸彤直批控方「千方百計阻止關於本案嘅報導」,是為免他們在法庭作出不合理指控的醜態為人所知;又透露控方以初選47人案被告同一申請被拒為由反對其申請,但她正因案件不准公開報導,而無從得知該案的討論和理據;又指政府早在控告支聯會的同時,對他們作出「未審先判」的片面指控。羅德泉終拒絕其申請,惟其決定被高等法院推翻。

以下為支聯會顛覆案由首提堂至今的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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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警方搜查六四紀念館

2021.9.10 首次提堂 支聯會董事全羈押 無代表出庭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正式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西九龍法院提堂。鄒幸彤聽取控罪後表示「明白,呢個係個荒謬嘅控罪。」

首被告支聯會沒有代表出席,鄒幸彤稱支聯會7位董事全部正在羈押,無法開會。正服刑的李卓人和何俊仁沒有保釋申請,鄒幸彤保釋申請被拒,申請解除9P對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亦遭拒。

2021.10.28 第2次提堂 突被取消註冊 支聯會未有代表出庭 官下令暫不處理

支聯會於9月25日通過解散,啟動清盤程序,至10月26日被政府取消公司註冊,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財產處理事宜。

破產署表示需時研究支聯會法律地位,未有派代表出庭,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下令暫不處理支聯會,待控方研究其法律地位和應訊代表等,又指「呢啲事情都未發生過,唔知點處理」。他批准控方押後以檢視文件和電子器材。

2022.1.10 第3次提堂 破產管理署首派律師出庭 未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

破產管理署首派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出庭,羅德泉指,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60I 條,如法律程序在該公司解散之日待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該公司繼續進行,認為破產署署長是支聯會代表的唯一人選,想不到有其他人選。

惟鄒幸彤和李卓人等提出不滿,認為此安排如「自編自導自演」,對他們不利。李紹強則指尚未決定破產署有沒有代表身分,案件押後處理。

2022.2.10 第4次提堂 破產署稱問題史無前例 需時考慮是否代表支聯會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王鳴峰,及8.18流水集會案其中一名控方律師、大律師林芷瑩代表,王稱支聯會法律地位問題複雜且史無前例,需時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羅德泉亦同意問題「前所未有」,將案件押後至2月24日,鄒幸彤3人則維持於2月14日進行交付至高院的程序,破產署可列席。

2022.2.14 首次提訊日 鄒幸彤申解除87A 官稱控方需時回應押後處理

案件首次提訊日。代表破產管理署的林芷瑩表示尚未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稱可押後至3月17日作第2次提訊日,並保留2月24日讓破產署交代決定,惟鄒幸彤憂屆時破產署若不代表支聯會,控方會再次申請押後,「不停拖」。

羅德泉庭上討論破產署若不代表支聯會,案件可如何處理,並問控方2月24日是否能「講到方向」,惟張卓勤稱:「我唔打算喺度講」,引來旁聽席鼓噪。

由於案件已進入交付程序,傳媒除基本資訊外不准報導其他提訊內容,鄒幸彤申請解除87A條下的報導限制。她稱87A為強制性條文,若有被告申請,裁判官「必須」即時解除。惟羅德泉稱控方亦需時就此作回應,「今日應該做唔到」,着鄒幸彤「畀個期返嚟」。

鄒強調法律規定非常簡單,被告申請就要批出,「冇乜好拗」;惟羅德泉堅稱:「好多嘢要考慮,唔係就咁望一望就即刻可以做到咁兒戲,要聽陳述。」

張卓勤此時提出,可於一個月後的提訊日一併處理,旁聽席再次鼓噪,有人喊「痴線」。羅德泉隨即轉頭指住旁聽席厲聲說:「呢度唔係睇戲,請尊重法庭,靜一靜」,指輕則會請發出聲響的人離場,嚴重則可構成藐視法庭,有很嚴重的後果,「到時會好後悔」,「唔好隨隨便便大聲嗌」。

羅德泉望早於3月17日處理,「唔想再延誤」,並定於3月9日處理鄒幸彤87A申請,李卓人和何俊仁會列席。臨散庭時,羅德泉再向旁聽席警告:「嗱唔好嗌呀一陣間」,有旁聽人士發出笑聲,羅再說「我唔係講笑」,並謂「唔該保安睇住佢,如果有超越嘅行為,可能會藐視法庭,有法律後果」,約6名軍裝警察及數名保安隨即在旁聽席前一字排開,盯住旁聽人士。眾被告和旁聽人士終在無聲中互相道別。

2022.2.24 提堂 破產管理署決定代表支聯會

經逾兩個月考慮,代表破產管理署的大律師林芷瑩表示,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代表已解散的支聯會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法定責任(statutory duty),故決定代表支聯會出庭。

羅德泉正式將提訊日定於3月17日進行,法庭書記讀出控罪,林芷瑩表示明白。雖然本次聆訊性質為「提堂」(Mention),惟聆訊臨結束,羅德泉突主動提及本次聆訊是交付程序的一部分,受87A條限制報導。

2022.4.25 鄒幸彤申解除87A 遭羅德泉拒絕

由於疫情致案件延誤,案件提訊日押後,鄒幸彤解除87A限制的申請亦延至4月25日處理。鄒幸彤庭上親自陳詞。

詳見〈【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4.25申請解除87A陳詞:控方到底驚啲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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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資料圖片)

2022.4.26 第2次提訊日 再押後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指有大量文件,需時向被告就答辯和初級偵訊給予法律意見。鄒表示傾向提初級偵訊,但最終決定仍視乎李卓人和何俊仁,「共同進提」。案件再押後至5月31日處理

2022.5.30 鄒幸彤入稟司法覆核 要求解除報導限制

鄒幸彤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羅德泉決定,及要求羅解除報道限制。她在入稟狀強調,裁判官無權拒絕被告申請,批評他破壞司法公開原則,把接受公開審訊變成特權,而禁止報導只會產生猜疑及不信任。

2022.5.31 第3次提訊日 支聯會無答辯意向、李卓人何俊仁擬不認罪、鄒幸彤提初級偵訊

各被告透露答辯意向,任支聯會法律代表的大律師林芷瑩,指沒有特定的答辯意向(non-specific plea),故支聯會將被視為「不認罪」交付高院審訊;而李卓人和何俊仁均表示擬不認罪,鄒幸彤則選擇進行初級偵訊。

所有被告均望等待初級偵訊完結後,再一併交付高院。惟張卓勤反對,指其他被告無權等待初級偵訊結果再決定答辯意向,又指若再押後處理會影響案件進度。

林芷瑩反駁,法例無寫明被告不准等待初級偵訊結果再決定,而且聆訊提及的證據或會影響支聯會答辯意向,須押後處理才能確保公平審訊。李卓人和何俊仁的律師亦表示,控方至今未能確認已將所有涉案文件交予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羅德泉一度堅持將3名被告先交付,又稱看不到安排如何影響公平審訊,惟最終同意將案件押後。就初級偵訊長度,控方稱雙方能同意大部分事實,鄒幸彤將傳召一名拘捕警員,及一至兩名辯方證人,約需2至3天,另有約200小時片段。

控辯雙方均望節省法庭時間,控方稱能製作證據摘要並於庭上讀出,鄒幸彤也稱能同意所有事實,聆訊5天便足夠。惟羅德泉堅稱,法庭有責任檢視所有證據,以決定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只審視摘要令我不太舒服」,故認為需要至少兩個月,終將鄒的初級偵訊排期8月10日至10月12日進行。

2022.6.24 第4次提訊日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 官原堅持審兩個月終改為7天

被告今重申其答辯意向,支聯會為「沉默」,即不直接回答公訴書(will not answer directly to the indictment),李卓人和何俊仁則不認罪,但不選擇初級偵訊。

鄒幸彤提初級偵訊,上次堅持聆訊需時兩個月的羅德泉,今改口稱或能事前處理大部分證據,包括由裁判官自行檢視涉案片段,認為可縮短至6至7日。

鄒幸彤稱她沒有機會看片段,要求法庭提供片段謄本,羅德泉僅稱她應自行向懲教署安排,「你要為你自己的案件準備,因為睇片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羅德泉終將初級偵訊改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支聯會將列席;並將9月14日定為第5次提訊日,完成餘下的交付程序

聆訊期間,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突然主動稱本案受87A條所限,要求翻譯為中文予旁聽人士,惟羅德泉稱本次程序當然受87A所限,張認同自己過慮。

2022.7.12 鄒幸彤司法覆核87A聆訊相關報導

2022.8.2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法官頒令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並要求他須在下次提訊時,按87A條規定解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

2022.8.17 鄒幸彤再提堂 羅德泉解除報導限制

羅德泉稱根據高院判決,限制要解除已成事實,並下令取消自首次提訊日的報導限制。

2022.9.2-13 鄒幸彤初級偵訊

2022.9.14 第5次提訊日

案件編號:WKCC3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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