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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國安法首案】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國安法首案】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駛經警方3條防線,並涉嫌撞向三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今(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處理證物的警員作供時,控方提及被告的銀包內有一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卡紙在身份證上面,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查看被告的懲教「包頭袋」,發現銀包內並沒有與「光時」相關的卡紙。影片顯示被告當日向警員指出身份證的位置時,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面」,控方表示此反映被告案發時一直藏有該口號相關的物品。

被告搜身時曾提及「光時」 休庭查看銀包後沒有發現

控方今早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趙梓銘,他供稱在唐英傑被捕後,在現場撿取一系列證物,包括頭盔、急救用品、生理鹽水等。控方提及被告銀包內藏有一張寫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卡紙,惟警員表示該銀包並沒有檢取作為證物。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要求查看被告存放於懲教署的個人財物袋,去確認銀包內是否藏有「光時」紙張。休庭期間,控辯雙方在被告欄前打開俗稱「包頭袋」的個人財物袋,並查看銀包等物品。控方表示,現時被告的銀包內沒有相關紙張。警員在辯方盤問下,確認被告被拘捕後,沒有任何非警員人士接觸過被告。

其後庭上反覆播放影片,以確認唐英傑被捕時,其銀包內是否存有「光時」的卡片或貼紙。片中所見,唐英傑雙手被反鎖,坐在地上,旁邊的警員拿起他的銀包,問身份證放在哪裡。唐表示:「揭開前面嗰一塊」、「唔係唔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面」、「係,無錯,呢度」。

由於影片未能清晰拍攝到銀包內有被指稱的「光時」卡紙,也不能單憑以上對話肯定該卡紙存在。控方打算傳召多一名證人,該證人為當日替被告搜身的警員。

搜查銀包警員稱忘記了當日被告對話

警員11315蘇兆榮供稱,當日按上級指示,在柯布連道與謝菲道交界向被告搜身,搜出防毒面罩、生理鹽水和急救包等。被問到期間與被告有否任何對話,蘇表示有,可是不太記得全部對話。控方從影片指出蘇拿起被告的銀包,問了他一些問題,惟蘇再表示「唔記得」。控方再問,被告當時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面」,是否記得「下面」是什麼,惟蘇表示「唔記得」,但他同意對話之後便找到被告的身份證。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當日警員搜身後便立即歸還銀包予被告,被告其後送往醫院留醫,其後在7月6日被帶上法庭,被下令還柙後,其個人物品獲懲教署安排封存於「包頭袋」內,希望藉此證明銀包一直由被告保管著,而辯方也沒有指控證物受到任何干擾或被任何人非法取走。控方又稱,被告一直藏有「光時」相關物品,可反映他犯案時的心理狀態。

法官提議以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方式處理

法官彭寶琴提出建議,以減省傳召證人作供的時間,控辯雙方可新增兩項同意事實,第一:當警員蘇兆榮搜查被告的銀包時,銀包內藏有某些東西;第二:銀包在當日已歸還給被告,直至7月6日,被告的個人物品被封存在懲教的「包頭袋」內。

經休庭考慮後,辯方大律師劉偉聰表示,不能同意第一項的陳述,並要求新增多一項同意事實,即在被告被捕後的任何時間裡,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接觸過自己的銀包,因他在留醫期間受警方看管,之後在還押懲教所後,個人財物被封存在「包頭袋」裡。

法官彭寶琴再問,是否確認被告羈留於律敦治醫院病房時,除了律師會見之外,沒有其他人前來探訪;另外,每次律師到場進行法律會面時,警員是否留在病房或在病房外知悉被告與律師之間的物品交接。辯方表示,被告的指示律師曾接觸被告的銀包並拿走其駕駛執照,而當時有警員在場監察。

法官彭寶琴亦強調,控方並非有意指控辯方的律師團隊有任何不當行為或拿走了相關卡紙。案件押後至明日以處理相關事宜。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審訊第一日:
控方:電單車男有意傳遞旗幟訊息、鼓勵他人彷效
控方引劉智鵬報告:「光復香港」意味將中國政府視為敵人
審訊第二日:
警員稱發射兩粒胡椒球彈圖使被告停車 強調非瞄準頭部
審訊第三日:
辯方稱影片見被告遭警圍住及棍打 總督察:見唔到佢俾任何嘢打
審訊第四日:
警否認故意向唐英傑掟盾牌 稱「擋一擋」時「甩咗」
審訊第五日:
歷史系教授出庭詮釋「光時」:採取手段改變及取回政權
《國安法》首案 梁天琦競選單張提「自治」 歷史系教授:鼓吹港獨
審訊第六日:
《國安法》首案 示威者同場叫喊「光時」與「香港獨立」 教授:兩者有關係
歷史系教授反覆強調「光復」和「革命」歷史語境、約定俗成用法
審訊第七日:
曾現身「光復元朗」 劉智鵬認「光復」不必然有分離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