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4日)踏入第72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第六被告許湛榮的大律師陳偉彥指,許在串謀形成前已退出,控方針對許的證供「空洞無物」,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但控方仍然堅持檢控,實屬不公,只是「有殺錯,冇放過」。控方又屢向陪審團表示「交畀你哋諗」,辯方認為實際目的是「拋個波畀你哋」,並引《聖經》故事為例子,指負責審判耶穌的羅馬官員彼拉多,明知耶穌無罪但不將他釋放,反而推卸責任,「任由民眾將耶穌送死」、「美其名交畀民眾決定」,上述例子與本案有「異曲同工」之處。辯方希望陪審團判無罪,並引用馬丁路德金的名言:「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又指「遲嚟嘅公義唔係公義,不過遲到好過冇到」。
辯方:控方針對許湛榮的證供空洞無物
代表第六被告許湛榮的大律師陳偉彥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控方針對許湛榮的證供「空洞無物」、「薄如蟬翼」,遠遠不足以證明許有罪,並強調:「控方舉證失敗。」
辯方:許在串謀成形前已退出
辯方指,許在本案串謀協議成形之前已經退出,即「Left Before the Plan」,辯方以簡稱「LBP(Low Back Pain)」協助陪審團記憶。因此,許應該是無罪。辯方認為,控方模糊化協議成形的時間及內容。辯方希望陪審團以「3個W」考慮本案的串謀協議,即「What(何事)」、「When(何時)」及「Who(何人)」。
辯方解釋,本案的串謀協議是計劃在12月8日的民陣遊行途中放置炸彈。而協議是在計劃前的5天、即12月3日才成形,據證人黃振強的證供,吳當日透露計劃落實於12月8日執行。但當日許並不在場,因此他不知悉計劃。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許在12月3日之後有參與過串謀。
辯方:控方不應將許歸為吳智鴻團隊、即使好友亦「唔係佢條蟲」
控方將許歸納為吳智鴻的團隊,並指吳一方早於7月表示要找鄉黑「覆桌」,於10月已經有殺警察的「思維」,因他們曾討論打算在10.1遊行用真槍及炸彈攻擊警察,但最後煞停。辯方批評,控方的基礎是「荒天下之大謬」,因上述兩事件均與本案串謀無關,而且許當時並不在場,故此不知情。辯方質疑:「咁樣入佢數,公唔公道呀?」,並指控方一直模稜兩可,未能清楚說出串謀協議在何時成形。辯方認為,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串謀協議,「因為佢哋(控方)知道冇任何串謀成形,梗係唔會認啦。」
辯方又批評,控方一直將許歸納為吳智鴻的團隊,「用呢個概念將所有人歸成兩邊」,但辯方希望陪審團獨立考慮針對許的證據,而「唔好好似控方咁鬆散、求其」。辯方強調,雖然許是吳的好友,但「唔係佢心入面條蟲」,因此不代表許知道吳參與「咁激進瘋狂嘅串謀」。
辯方:控方做法是「有殺錯冇放過」
辯方續指,吳獨自安排不同事情,故「好多嘢都係得佢知」。而控方卻含糊其詞、魚目混珠,將許及吳歸納成同一隊人,辯方形容其做法是「一竹篙打沉一船人,寧枉勿縱,有殺錯冇放過」。辯方強調,彭軍壕身為吳智鴻的「左右手」,作供時卻沒有提及許在行動中的角色及分工。另根據彭的證供,許在11月17日之後「消失咗」。辯方認為,彭是有動機指證被告的「污點證人」,但他卻不敢表明許是參與串謀者之一,因此這是最直接及最強的證據,證明許並非串謀者。
另外,辯方指根據對話紀錄,有人曾問「群組入面有冇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訊息,榮係其中一個」。辯方指,這顯示許被排除在外,他根本不是串謀者,因此不能知道最新消息。辯方又指,有證據顯示許對吳的計劃並不知情,因許在吳被捕之後,發訊息指「認真,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我覺得一係改大咗嘅氣槍,一係一把閹槍」。辯方反問:「當大家一直話真槍,點解大行動佢(許)仲覺得係講笑,唔係真槍?」辯方強調,許根本不相信名校出身的中學同學兼好友,「夠膽死用真槍殺警察」,這再次顯示許並非串謀一份子。
辯方:許得知吳有真槍後刻意疏離
辯方又指,許湛榮在參與西貢行山試槍後,拒絕與吳智鴻聯絡。辯方認為,可以想像許首次見到真槍及炸彈等危險品後,拒絕參與兼決定不與吳再有交集,因此刻意疏離並消失。控方指,吳於12月7日在香港華仁書院組裝炸彈時,兩度致電許,但許卻拒接電話。辯方認為,許明顯刻意不接聽,進一步顯示在行山之後,他刻意不與吳有交集。辯方提到,既然兩人都是「華仁仔」兼好友,許理應是協助組裝炸彈的「最佳人選」,但吳並沒有這樣做,「點解唔係揀信任嘅好朋友?」
辯方亦提到,警方即使「地氈式搜證」,亦未能在閉路電視找到許的身影。辯方強調:「如果許湛榮一心想參與串謀,必然會出現喺準備行動之中,唔會完全消失。」
就控方針對許的其他證供,包括許曾參與台灣軍訓,辯方指不能因此推論他有參與大行動。而且許亦沒有加入與其他被告商討迫政府妥協,顯示他並非激進份子。另一證據是警方在吳住所找到有許指紋的地圖,因此可推論許在行山之前曾與吳視察路線。辯方則反駁,沒有證據證明指紋何時出現,因指紋沒有時間指向性;再加上地圖上有其他人的指紋,證明有很多人接觸過。辯方強調,上述證據沒有價值,這正正突顯控方對許方面案情的絕望,陪審團不能由此推論許有份計劃行山路線。
另一項控方提出的證據是,在吳被捕之後數小時,許在「台灣按摩旅行團」群組發訊息表示「清嘢」。辯方反駁,據吳電話的紀錄顯示,許在發訊息前已退出群組,因此許可能是得悉吳被捕後,為免被其他人牽連而重返群組,並作出提醒。
辯方:許被捕後獲保釋但無離港、因相信自己無辜
辯方其後指,許在吳被捕後沒有離港,事隔一個多月至2020年1月8日,許亦被捕。辯方強調:「殺警察指控咁嚴重,如果佢有份,做乜嘢留喺度博拉?」另外,許在被捕後曾獲保釋,但他一直沒有離港,相隔1年3個月才被起訴,為本案最後一人被起訴。辯方反問:「如果真係有份串謀殺警察,可以走的話,會唔會真係留喺度?」辯方強調,許真的相信自己無辜。
辯方:控方盲目起訴許、屬不公檢控
辯方另提到,控方是「盲目起訴」許湛榮,是次檢控屬不公正。辯方指,由案發至今已達5年,控方在開審前一早閱畢所有文件,心知證據「幾多斤兩」,而許只是「局外人」。但控方仍堅持盲目起訴無辜的許,或有可能是同案其他被告棄保潛逃,因此才選擇起訴許。
辯方質疑控方明知證據不足 卻不撤控
辯方引述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其中一項為「檢控人員的角色及職務」,提到「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行事不偏不倚,負責秉行公義。為此,檢控人員必須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於社會與被控告之間,依法秉公行義」。至於另一項則關於「覆核和停止檢控」,提及「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隨著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而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辯方續指,控方證據顯示許沒有參與本案串謀,「點解唔申請撤回對許湛榮嘅控罪,終止檢控?」
辯方:控方「拋個波」予陪審團、與彼拉多要求民眾審判耶穌相似
辯方認為,控方在結案陳詞多次向陪審團表示「交畀你哋諗」,實際目的是「拋個波畀你哋」。辯方又引用《聖經》故事作為例子,指負責審判耶穌的羅馬官員彼拉多(Pontius Pilate),明知道耶穌無罪但不將他釋放,而「任由民眾將耶穌送死」。辯方形容,彼拉多「美其名交畀民眾決定」,實質上只是「wash their hands of」,即推卸責任。辯方補充:「我唔係話許湛榮係耶穌,但係係咪同樣推卸責任、有異曲同工嘅地方?」
辯方:許「坐住監等審訊」、人生被摧毀
辯方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極為嚴格,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以「保護各位不會被錯誤不公檢控之下,無辜受罪」。辯方指,控方沒有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許有罪,而許沒有案底、年僅二十多歲,但卻「坐住監等審訊,白白浪費青春,冇人賠畀佢」。辯方強調:「無理控告摧毀佢哋嘅人生。」
辯方:「遲嚟嘅公義唔係公義,不過遲到好過冇到」
辯方最後引用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名言:「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辯方對陪審團指:「控方唔公正起訴許湛榮,同樣可以起訴各位嘅親人、朋友、摯愛」、「唔好對不公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辯方表示,刑事法的金科玉律提到「遲嚟嘅公義唔係公義」,但補充:「不過遲到好過冇到」,「如果你哋還佢公義、自由,我依然衷心感謝你哋。」辯方指,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許應該被判無罪。
大律師陳偉彥完成陳詞,案件明(15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71日
辯方指賴振邦「踢保」後無離港、證明無辜 又指「就算思想係黃,唔代表佢會殺警」
審訊第70日
辯方:李家田視「屠龍」為「飲飲食食群組」、被警員「打嚇氹」後才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