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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罷」攜索帶士巴拿火槍等 17歲男生上訴遭駁回

「三罷」攜索帶士巴拿火槍等 17歲男生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示威者號召「三罷」,17歲男生被指在西灣河攜有索帶、士巴拿、鉗和火槍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今(20日)頒下判詞,根據終審法院就另一索帶案的裁決,首項控罪的定罪不能維持。餘下一項控罪,黃官指男生逗留現場很久,目睹非法行為,而涉案物品不是一般人日常帶在身,加上他的背包另被搜出4粒螺絲,與用來固定鐵欄杆的螺絲款式相同,整體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推論,即男生有意圖損壞財產,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梁志為(案發時17歲)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首罪涉及一包索帶,法官黃崇厚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陳俊傑案的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定罪不能維持,故撤銷定罪。

餘下「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黃官指男生逗留現場很久,目睹非法行為,而涉案物品不是一般人日常帶在身,也全部可以有原審裁判官所指的用途,即士巴拿‍及鉗可用來拆卸行人路上欄杆,索帶可用來綑綁被拆下來的欄杆以製成路障,打火機式火槍可用來燒毀他人財產。

黃官指,原審裁判官亦考慮男生穿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和戴黑色背囊,有一對黑色袖套,而打火機式火槍和防火手套皆放在褲袋,使他在縱火時可輕易從褲袋中拿出。男生在作供時亦稱把泳鏡放在褲袋內,是以備有催淚煙時「可以第一時間戴」。

黃官又指,男生的背包另被搜出4粒螺絲,與用來固定港九新界街道上鐵欄杆的螺絲款式相同。考慮整體證據後,黃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斷,男生有摧毀或損壞另一人財產的意圖,乃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就此項控罪的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HCMA 3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