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今(23日)於高等法院開審,24歲唐英傑自去年7月提堂起還柙至今,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的電單車駛經3條警方防線時,人群都會發出歡呼聲;被告的行為意在展示旗幟給別人看見、傳遞「光時」口號的訊息及讓傳媒報導,乃有意圖鼓勵其他人彷效作出相類似的行為。
被告唐英傑(24歲)否認所有控罪,由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及劉偉聰大律師代表。唐上月就案件不設陪審團申請司法覆核,惟不獲高院原訟庭受理,上訴庭昨日亦駁回他的上訴。案件今維持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預計需時15日。控方將傳召22名證人。審訊以英語進行。
「分裂國家」控罪指,唐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指唐在同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導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上月突申請加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交替控罪,獲3位法官批准。控罪指,唐於同日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危險駕駛電單車TV7283,導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每當被告駛過警防線 人群發出歡呼聲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作開案陳詞,指《港區國安法》於去年7月1日實施,當日港島區發生示威活動。被告駕駛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經過灣仔謝斐道、柯布連道及駱克道等11個地方,電單車車尾插著一支黑色旗幟,上面寫有白色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約下午3時半,警方到達軒尼詩道近盧押道交界,馬路上已佈滿磚塊、竹枝和垃圾等雜物,約有80人在該交界聚集,警方警告後該些人仍不願散去。約7分鐘後,被告駕駛的電單車經過警方防線,人群發出歡呼聲。姓黃高級督察嘗試叫停被告但不果,被告繼續沿軒尼詩道行駛。
當被告駛經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的警方防線時,約50至60的人發出歡呼聲。警長58806及警員21881要求被告停止,但被告未有理會,並繼續駕駛。
電單車續駛經盧押道與駱克道交界,該處亦有人發出歡呼聲,位於謝斐道交界的警員見狀喝止被告,偵緝警員13900嘗試追逐被告的電單車但不成功。被告轉右並駛向謝斐道。
當電單車駛經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的警方防線時,偵緝警員9682欲抓住被告但不果,最終被告撞上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被告亦從電單車上跌下來。署理警長10426於下午3時40分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表示左腳有痛楚。被告其後送往律敦治及鄧肇堅醫院急症室治療。
控方指被告的行為導致3名警員受傷。警員8260的腰部、肩部、手指觸痛,雙肩及手腕活動受阻,手肘及膝蓋擦傷,前臂有瘀血等,留院8日,並獲發病假至8月17日。
警員2674獲證實右姆指「甩骹」,左腿有血腫。經一系列治療,獲發病假至8月24日。警員12197則右胸壁疼痛、右姆指有擦傷及觸痛,獲發病假至7月5日。
控方:被告行為鼓勵他人彷效
警方檢驗被告的電話,發現「我的雲端硬碟」有一個資料夾名叫「光復香港」。另外,被告在whatsapp 與「恐龍BB」的對話中,表示知悉過海隧道有警方檢查站,故決定經東區海底隧道前往咖啡店,該處為安全的聚集地點。「恐龍BB」之後發送一張新聞圖片,拍攝到警方舉紫色旗,以警告在場人士有可能觸犯《國安法》;被告則發送一張照片,顯示他身處一間不是正在營業的餐廳,旁邊正是涉案「光時」旗。
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的心理狀態,案發日子既是香港回歸紀念日,也是《港區國安法》生效日,案發地點是過去數個月示威頻頻發生的地區。案發前不久,人們就「光時」的公眾說法及意思有熱烈的爭論。
控方指,被告的行為意在展示旗幟給別人看見、傳遞口號的訊息及讓傳媒報導;他無視警方的制止,故意堅持繼續相關行為,乃用暴力手法威脅政府,以期達至政治主張,並鼓勵其他人彷效作出相類似的行為。
甫開庭,法官杜麗冰指,開庭前有人被發現在法內拍攝,已向警方求助。她提醒庭內的公眾人士和傳媒,不得攝影和描繪速寫。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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