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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公義不能達到? 由《正義迴廊》審視法律與真相

人生的公義不能達到? 由《正義迴廊》審視法律與真相

尼采這段日子頗紅。繼「神探大戰」引用他的怪獸名言後,又在《正義迴廊》出現:「人生最大的幸福對人類來說,已經是達不到:就是從未出生、不存在;第二幸福對人類來講就是—早點死去!」表面上看,這正正簡單解釋(甚至証成)了主角張顯宗自毀的心理底因——在香港殺人根本就難逃法網,他還要在WhatsApp群組自爆,更要向表姐告白,根本就是邀請警方拘捕自己。但,張顯宗為何要這樣殺母弒父?有論者認為那是因為他既自卑又自大,總把人生失意的責任推給父母,且曾受家暴;當難得全城注視,當然要眾生更加認同自己。這個分析有幾個問題:一起經歷家暴的哥哥張顯祖(可能是目睹,可能是受害人/加害人)為何較沒有走歪路?張顯宗要懲罰父母、要人人承認自己聰明一世,可以(只)殺哥哥吧?(那樣,哥哥就不會獨領家產,父母又會傷心內咎整輩子。)

按拉康的心理分析理論,人類為了進入(父權)常理世界(符號秩序)而遭閹割,砍掉戀母情結;被閹割的慾望遺留在真實界,無以名狀,是為原質The Thing(也就是符號秩序所稱的小物a)。諷刺的是:符號秩序內的人類卻總只注目由閹割做成的創傷空隙(卻不去看看已擁有的其他),時刻渴望尋回確實的原質,準確填補那獨持空位。可是,我們不知自己慾求是甚麼,又恐懼衝破符號秩序及真實界分隔的後果,尤其是當符號秩序真實界是由法律分隔——試想像如何面對亂倫慾念?況且接觸原質就須接受違法帶來的暴力處置(如監禁)。此正是尼采所說的不可達到的幸福:滿足所有慾望的快感自你我進入常理世界就不存在了;而不惜一切借獲取失落慾望令自己再一次完整的歡愉,代價就是法律的暴力制裁(可以比死亡更難受)。

張顯宗無可避免面對自己的(終極)欠缺不是長不高大、讀書不成或求職不逐;而是A片試角失敗——之前的種種挫敗總可藉口他人阻撓——父母不許他打籃球、留學被老外毆打、見工結果早已內定;但試角是他憑自己才智得到老闆賞識爭取到的機會。結果對著全裸尤物,不知所措,淪為玩物,被當眾恥笑,最後陽具爆血,(再一次)被閹割。此次(肉體)創傷強迫他面對自己不足。為了完整自己,唯有突破法律,進入真實界覓取原質。此刻,他已逐步邁向瘋狂,符號秩序真實界混淆;為了証實自己超能(逃避承認性無能),張顯宗極致瘋癲的殺戮目標,自然是父權世界的大波士及屬於大波士的(自己初戀)對象——父親及母親—— 「我就是有能力連主人及背叛我的情人都可以消滅」。完事後,禁忌消失,又自覺失落——情況尤如18歲後看A片不再犯禁,快感大減;一直叛逆的孩子突然千依百順,家長威權無處顯露。張顯宗為了重拾罪咎暗爽,重建符號秩序真實界的分隔,引入法律,主動向法制告白,懲罰自我。

電影英文名稱「Sparring Partner」(陪練員),主角當然不是張顯宗,而是「拍擋」唐文奇——究竟他有否殺人?是否他煽動張顯宗殺人?為何陪審團會一致判他無罪?

必須明白:法律作為分隔符號秩序及真實界的論述機器,它並不全能也不孤單——醫療、宗教及教育也同樣具有力量,而且各自有獨特的運作規則。正如福柯所言:不同權力遊走每個論述機器之間,甚至每個論述機器的內部亦有不同權力碰撞,爭取製造真實的話事權——所以,不同論述機器對所謂真相有不同看法(法律與醫學是否對死亡有一致看法?),同一論述機器內部對同一事實也有不同詮釋(不同精神料醫生心理學家對唐文奇的狀態就有不同分析)。事實不只一個,權力定義真實——這才是唯一真象。

就法庭審訊而言,每位律師大律師都會就客戶的最佳利益,以証供及法理為基礎,建構並提出各自對事實之理解,盡力說服法庭接納自己的說法為真實。每一套事實理解及相關証供都必須經過庭上各方審視及挑戰。按照傳統及經驗,庭審已發展出一套非常嚴謹細緻的運作程序。例如:絕不容許律師操練(Coach)証人在法庭如何回應問題,証人企圖玩弄文字迴避問題只會玩火自焚(可以看看Johnny Depp及Amber Heard的網上審訊錄像)。整個盤問舉証過程非常成熟且相當壓迫(Pressurized),一個人即便超級精明超常細心是否可以毫不疲倦抵擋多日多方重複盤問而不露破綻呢?相信身經百戰的法官、律師及大律師比我更有資格回應以上問題。明顯的是,《正義迴廊》所提出的見解及分析,缺乏事實支持的猜估——尤其陪審團成員的背景及對話,那應是為了製造戲劇張力的完全創作。簡言之,電影呈給觀眾(另一組陪審團)的視角,就肯定沒有經過法庭般的仔細審視。

當然,實在沒有必要將電影情節與2013年周凱亮殺人案(電影故事原型)作點對點的事件比對。但,有些重要細節,還是可以多加闡述豐富。(一)要在刑事審訊入罪,控方須証實被告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下干犯被指控罪行;也就是說,陪審團要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肯定唐文奇有參與殺人才可以入罪。電影早早已說明各專家証人對唐文奇的精神狀態有不同判斷;證據對他是否參與、如何參與甚至參與情度又有不同解讀,陪審團最後一致判無罪,完全合理——電影其實可以簡單借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便可說明此重點——始終,陪審團雖可判斷案情,亦只可按法官指引辦事,絕不是完全自由裁量。(二)陪審團八比一裁定張顯宗殺人有罪;電影描述其中投下唯一一票的陪審員何富耍無賴;若電影有闡述法官指引,這一票又可否詮釋為有陪審員覺得張顯宗是受唐文奇擺佈,所以不算「謀殺」呢?(三)代表張顯宗的大律師吳冠峰採用的是甚麼策略呢?証實唐文奇參與殺人對張顯宗有何好處?他會被改判誤殺?求情減刑容易點?不然,為何吳冠峰要對唐文奇咄咄迫人?多花功夫及篇幅解釋以上各點,總比蜻蜓點水式講講警察高層貪威擦鞋欺壓下屬,說說傳媒搶眼球搶新聞不理道德有意義。

法律制度是符號秩序的重點之一,強調中立理性;卻往往不自覺遭各參與者的狀態(健康、經驗、臨場反應)、背景(教育、階級、性別、宗教)等被遺棄在真實界元素干擾。即使沒有福柯所述之權力流動比較,審訊結果亦不能完全預知。單靠法律尋找所有衝突的唯一真相,以為按此真相賦予眾生同意的處理(判監?判死?無罪?)就是公義,是天真也是幼稚。然而,法律為眾生信服,系統運作嚴格透明,又有效制止濫用私刑;除了此機器,我們還可靠甚麼仲裁糾紛?可能,建構公義,並不只是循環迴廊,而是多條迴廊不停更新重疊而成的矩陣,不斷借困難案件來回反省,永不停止。

(多謝駱子邦律師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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