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建宗,文化政策研究者,1a空間副主席
以記憶所及,本欄目《文化論政》之出現,始於「香港是否要有文化局」的論述氛圍,時為千禧年第一個十年。那時候,我剛進研究院,鑽研博物館學與文化政策,而香港文化政策研究還是剛剛起步(當年,如果你在圖書館搜尋引擎鍵入「香港文化政策」,你基本上只會搜到一篇英文期刊文章,其標題有「香港文化政策」一詞,而內容主要是談香港電影工業)。
從討論文化局本質的紙上談兵,到其一直處於只聞樓梯聲的平靜期,至香港文化政策研究的體系慢慢成形,以及近年政治經濟結構的轉變,到了今天:政府重提建立「文化局」,這一切,恍如隔世。
據報導,特首林鄭月娥將於下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增設「文化及旅遊局」,而這「新政策局的具體政策分工,仍有待詳細研究,但估計涉及現時民政事務局的文化政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出版、電影及創意產業,以及發展局的文物保育工作,抽出來統一負責,例如西九龍文化區和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等,以後都會歸新局管」。以上是某報引述所謂消息人士所指,其說法的完整與真偽,則有待《施政報告》正式發表作準,但既然重提了「文化局」一事,有幾點有關「文化局」的思考,亦值得重提。
文化局,是文化發展的方法之一,而不是惟一
在歷史上,政府介入文化的治理有不同的方式。按Bordat(2013)的分類,至少有四種:一,促進者(facilitator),以美國為例,透過減稅政策鼓勵社會投資文藝;二,贊助者(patron),以英國為例,建立有臂距之遙的藝術委員會撥款資助藝術發展;三,建築師( architect),以法國為例,以文化部管理文藝發展的方向與執行;四,工程師(engineer),以舊蘇聯為例,國有化文化藝術單位。而據報導所陳述的「文化及旅遊局」,大概屬於第三類,即建築師型文化治理。
建築師型文化治理的好處,在於方向明確,而資源運用更為集中,令文化治理的效果更為顯著。在此,若然以「文化及旅遊局」來顧名思義,將「文化」與「旅遊」兩大範疇設於同一政策局,我們可以想像未來香港文化治理的發展,將會集中於文化經濟(尤其以文化帶動旅遊)的模式。
此文化經濟的政策模式傾向將「文化發展」視為「文化經濟及創意產業的價值創造」,其經典的例子是英國的「數位文化傳媒和體育部」(DCMS),其屬於英國政府,直接負責媒體、文化、體育、旅遊及創意產業政策,而此部門的代表作莫過於負責「2012年的倫敦奧運會」。
在此,我們可以看出此文化治理的架構,傾向強調文化的經驗面向,並容易導致「文化盛事化」的現象。然而,文化發展的方法,除此之外,應該要有更多的平衡。
「香港藝術發展局」的價值依然
文化,可以是經濟,可以是盛事,但同時,也是日常,也是前衛。文化的各種面向,有所不同,但不全然排斥,而一套完整的文化政策,理應兼顧文化的各種面向,令文化發展的協同效應發揮得更好。因此,若然政府將以「文化及旅遊局」直接治理香港文化的經驗價值,那麼,以「藝術發展局」確保文化發展的藝術價值之份量,必須持續,甚至應該相應加強。
換言之,若然「文化及旅遊局」成立,香港文化政策的治理景觀將大幅度改變,從所謂放任式文化政策(當然,這放任政策只是表象,詳細可見拙作〈模棱兩可〉於《香港關鍵詞》一書),轉為有方向性的文化治理,而如果我們相信此方向所指的是:文化、經濟與旅遊的結合,那麼,如何在新型態下確保香港文化發展的藝術水平繼續提升,便成為了衍生的重要議題。
作為香港藝術發展局(文學界別)的審批員,以及有份管理藝發局三年資助計劃下的藝術空間,我有親身的經驗去目睹和體會現有藝發局制度的問題與限制。然而,就文化治理的本質來說,藝發局的「臂距之遙」原則,並相信藝術作為專業而以藝術同行評估藝術水平的實踐模式,依然是維持香港藝術水平持續向上發展的重要關鍵。
長期以來,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操作困難與限制,主因(之一)是其得到的撥款不足,就此而有的評論甚多,恕我不再在此冗言。我只想強調:既然香港文化政策的治理景觀轉型在即,重新規劃香港文藝資助政策,並加強香港藝術發展局的職能與資源之討論,應當是政策研究的其中一個適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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