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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涉管理賣淫場所 蔡展鵬曾出庭證無色情服務 控方反駁:技師不會冒險推銷

4男女涉管理賣淫場所 蔡展鵬曾出庭證無色情服務 控方反駁:技師不會冒險推銷

【獨媒報導】時任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被指光顧灣仔無牌按摩店,其後三女一男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六項罪名,4人否認所有控罪,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蔡展鵬在審訊期間一度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稱沒有任何按摩師曾向他推銷或提供色情服務。控方則反駁,蔡身為知名的高級警務人員,不會有按摩師冒險向他推銷,遭辯方大狀批評只屬推測。辯方又指,被告僅管有登記為 Telegram 頻道管理員的電話及其密碼,不涉及管理。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裁決,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四名被告依次為:女按摩師李亦晴(36歲)、報稱無業的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4歲)、女按摩師張明芳(35歲)及報稱無業的男子胡炳雄(61歲)。

控方指TG頻道訊息等含服務價目表 本質上屬商業紀錄

控方於庭上讀出陳詞擇要,指從 Telegram 頻道、WhatsApp、WeChat 等所發現的客戶查詢對話和價目表,種類(form)及本質(nature)上屬商業紀錄(business record)。結合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經營賣淫場所。

被告管有TG頻道管理員的電話 控方:反映被告管理涉案按摩院

控方指稱李亦晴及元秋香為按摩院的經理。警方於元身上搜出一部以元姓名登記的公司電話,李則自願向警方提供該電話的密碼,而該電話為 Telegram 頻道管理員的登記號碼。管有電話及其密碼反映,二人對 Telegram 頻道訊息有認知及控制。控方又指,李及元曾分別安排女技師服務顧客及提供服務的房間,反映二人有份管理涉案按摩院,而非只屬員工。

控方稱技師不會冒險向蔡展鵬推銷色情服務 辯方批評說法只屬推測

控方引述偵緝警員郭建燊問李「呢度係咪個個女仔都係咁(提供性服務)㗎?」,李回答「係呀,呢度個個女仔都係咁」,指涉案按摩院並非只有個別女技師提供性服務。

對於蔡展鵬供稱沒有任何按摩師向他推銷或提供任何性服務,控方反駁指即使按摩院有提供合法服務,該場所亦可以同時提供性服務。控方進一步指,蔡身為知名高級警務人員,故按摩師不會冒風險向蔡推銷,遭辯方反對,認為該說法只屬推測。代表第四被告胡炳雄的大律師 Oliver Davies 更批評,該說法基於控方假設所有警務人員不會光顧色情場所。

辯方:被告僅管有公司電話及其密碼、主動安排技師 未能證明管理

代表首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頌然同意,李亦晴及元秋香管有公司電話及其密碼,但不代表二人有意或實際上有查看 Telegram 頻道的訊息,更何況只有一小部份的訊息與提供性服務有關,因此未能反映二人管理涉案按摩院。

代表第三被告張明芳的大律師陳家昇指,張雖為 WeChat 群組一員,但只屬按摩院的員工或職員。偵緝警員郭建燊作供指,於2020年11月5日喬裝成顧客抵達按摩院,張安排一名叫 Co Co 的女子服務他。陳大狀指,張只是主動詢問郭是否要安排技師,並就郭的要求安排 Co Co,角色猶如接待員(usher)。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張與 Co Co 之間的關係,故不涉及管理或協助管理涉案按摩院。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裁決,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元秋香和張明芳各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元被指在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1樓A室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張被指在2020年11月5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

李亦晴和元秋香另被控在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及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胡炳雄則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及一項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罪,指他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賣淫場所;以及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案件編號:ESCC1161/2021

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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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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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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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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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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