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55歲退休警司龍少泉,涉於2016年訛稱買下愉景灣單位供父母居住,從而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共約600萬元,其後將單位放租獲利,並被揭發其父已逝,母則住公屋。他前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一年半,現已服刑完畢,並須向政府賠近120萬元。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法官今(31日)拒絕批出許可,同時駁回上訴。據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罪成或會失350萬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長俸。
上訴人為龍少泉(55歲,退休警司),他今有到庭,亦有不少人到場旁聽並拍肩支持。他由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單位成交時符合「交吉」狀態
上訴人被指在申請貸款及按揭時,訛稱單位於成交時屬「交吉」狀態(即擁有單位空置權),但沒有申報與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惟上訴方指,上訴人於成交時單位符合「交吉」狀態,因原有租客的租約在龍購買單位當日完結,故上訴人在成交時確實擁有空置管有權並取得空置單位,只是他在成交後與租客另簽租約。
上訴方又指,據上訴人理解,若業主將單位交到其手中,租客就會離開,這樣上訴人就擁有單位空置權。
律政司指上訴人辯稱妻填文件 自己「瞇埋眼簽名」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是蓄意隱瞞單位會用作出租,意圖騙取房屋貸款及高成數的按揭,但單位成交時原有租客尚未完全遷出。律政司亦表示,上訴人不斷辯稱自己對申請手續不熟悉,文件並非由他填寫,只是妻子負責,「我唔知我唔睇,自己瞇埋眼簽名」。律政司續指,原審法官沈小民於判詞提及,上訴人是一個謹慎的人,但在處理這方面申請時卻表現得一無所知。
高院3名法官考慮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上訴,判詞將於6個月內頒下。
官早前裁決指「出於貪心」
原審法官沈小民早前裁決指,上訴人必然知道單位不能出租,但卻蓄意隱瞞事實,明顯是「出於貪心」。
上訴人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畫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
上訴人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
案件編號:CACC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