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曾志安
(獨媒報導)2019年6月9日凌晨,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衝突。32歲社工丘子樂涉腳踢警員,承認襲警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囚4個月。案中頭部受傷的24歲警員,事隔3年入稟區域法院,向丘追討人身損害的賠償。法官羅麗萍今(11日)頒下判詞,下令丘子樂需要向該警員賠償44.6萬元。原告人提到,他事後出現「腦震盪後症候群」,在7個月病假期間未能上班及加班,而其隊員平均每月逾時工作105小時,津貼為每小時174元,原告人就7個月所失的逾時工作津貼索償約14萬元。另外,原告人指需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治療,而公務員未能免除費用,故索償醫療費及交通費共6千元。
原告人事後出現「腦震盪後症候群」往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治療
原告人為警員曾志安,被告人為丘子樂(32歲)。2020年7月丘承認襲警及非法集結罪,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監4個月。
在是次索償案件中,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判詞透露,原告人曾志安案發時24歲,正在機動部隊(PTU)受訓。案發當日,其隊伍首次被派往負責維持公眾秩序。至凌晨約20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外聚集,原告人奉命組成防線以防衝擊。在驅散期間,他目睹同僚被示威者推倒地上並遭包圍。原告人獨自衝前協助,但被示威者包圍,期間原告人的頭部被擊打,最後被推倒地上,被告人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襲擊他。證據顯示被告人至少踢其頭部一次。
原告人指,有人用拳頭及金屬棒擊打其頭部,同時有人用腳踢。由於有人試圖搶奪其警棍,他擔心一旦成功的話會成為致命武器,因此覺得死亡逼近。原告人最後因強烈的求生意志,才不致警棍被搶走。他事後眼角流血,並短暫失去視力,同時感覺受羞辱。
原告人被送院治理,檢查發現右眼瞼被玻璃碎片割傷、頭皮出現血腫。原告人於一個月後表示有頭痛、焦慮及情緒低落,被診斷出現「腦震盪後症候群」,最後獲轉介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同年12月,原告人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接受治療。
原告人獲發7個月病假 被評估失0.5%收入能力
原告人由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獲發病假,自2月起恢復工作。他於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間,共接受36次覆診。其後於2020年3月至8月,接受4次臨床心理治療。原告人於2021年接受勞工處安排的補償評估,結果指他因「遇襲受傷導致腦震盪後症候群及頭痛」,令他永久喪失0.5%的收入能力。不過事後已經能夠處理日常職務。
官指原告人執法時受蔑視及羞辱 加重情感傷害
法官指,原告人為誠實證人,沒有試圖誇大受傷程度及影響。法官接納原告人就痛楚及生活便利方面的損失,索償20萬元,認為金額恰當。
至於嚴重傷害方面的損失,原告人索償10萬元。法官接納原告人指,事件中示威者野蠻施襲,他們公然及惡意作出行為,加劇了原告人的情感傷害,當時擔心死亡逼近。法官認為,原告人作為獲授權維持公共秩序的執法人員,卻在執行職責時遭受野蠻攻擊,實屬高度的蔑視及羞辱。法官肯定,被告人襲擊原告人時懷有侮辱的動機,這加重了原告人在情感傷害、尊嚴喪失方面的賠償額,因此認為10萬元賠償恰當。
原告人指失去7個月共14萬的逾時工作津貼
就收入損失方面,原告人由案發後休假約7個月,至2020年1月31日才恢復工作。原告人指自己由於未能履行加班職責,因此失去紀律部隊的逾時工作津貼。根據紀錄,其隊伍每位隊員平均每月逾時工作105小時,而逾時工作津貼為每小時174元。原告人因此就7個月所失去的逾時工作津貼,索償約14萬元。法官同意上述金額的評估。
原告人就到深圳治療索償6千元
至於其他損害的賠償,原告人指需要到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治療,而公務員未能免除相關費用,因此索償醫療費及交通費共6,000元。法官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官總結,原告人可獲的賠償金額為446,130元,另加上利息。而被告人亦需要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PI 1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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