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68歲領綜援的老翁被指違反4人限聚令,被派發定額告票。老翁向警方求情通融分期繳付,獲告知可向法庭申述。老翁最終被告上法庭,雖然他最終認罪,但裁判官施雙倍附加罰款,共罰10,500元。老翁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判罰過重,裁定上訴得直並罰款下調至5,000元,法官黃崇厚說道,對不少基層尤其是領綜援的長者而言,要一筆過繳付限聚令告票,是財務上的重擔。他促請當局設立機制,讓真正需要的人士有途徑申請繳付罰金處理方式。
現時違反限聚令獲發5,000元定額罰款告票,如果沒有繳交罰款,執法部門會申請傳票,當局會根據限聚令檢控,最高刑罰是罰2.5萬元,及入獄6個月。
曾向警方寫求情信 請求分期支付
上訴人鄭建輝(68歲)在去年8月4日在藍田德田邨,被警方發現在公園處聚集,人數達6男1女,警方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鄭在收到通知書後,沒有繳付定額罰款,只對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求情,他希望在繳付方式上可得通融。
惟因他並非根據條例,提出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警方最終申請將他告上法庭。鄭最終認罪,並求情每月靠4,000元綜援金為生。他指在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後,曾經寫過求情信給警方,強調自己「不是故意不繳交罰款,而只是沒有錢交」。
原審裁判官最終在定額罰款5,000元之上,再施5,000元附加罰款,另加訟費500元,合共罰10,500元。
律政司一方支持原審重罰
鄭建輝提出上訴,他重申並非打算爭議涉案罪行的刑責,只是去信詢問當局,倘若未能一次過繳付定額罰款的話,有沒有方法通融,讓他彈性繳款。鄭表示當時獲告知可向法庭申述,他於是出庭聆訊。
律政司代表在上訴時表示支持原審裁判官判斷,認為鄭建輝沒有提出辯護理據,應向他施加附加罰款。但法官黃崇厚質疑,若果被告人認罪,須被判處附加罰款,但不認罪的人,即使在審訊後被定罪,但若裁判官不認為抗辯理由瑣屑無聊,則不用判附加罰款。這樣演譯法例,會有不合理之處。
他認為即使被告人沒有依照規定繳付定額罰款的人,也不會自動失去法律原則的保障。法官黃崇厚又指出,留意到本案有特別之處,上訴人並非打算爭議刑責,他一直要求繳付定額罰款的方式可以通融,在他交給警務處的通知內容,他的說法和庭上說法吻合,法官表示信納他的說法。
基層無力一筆過繳罰款 官指政府無機制體恤
法官黃崇厚表示經慎重考慮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將罰款金額改為5,000元,即定額罰款的金額,並強調這是上訴人表示他一直打算繳付的金額。他為體恤上訴人的經濟狀況,下令可以分11期繳付。
黃官在寫畢判刑後,特別指出上訴人從來都沒有打算爭議刑責,他願意繳付定額罰款,只因財務上困難,無力一次過全數繳付。黃官表示5,000元對不少基層人士,尤其是靠每月數千元綜援金為生的長者,是財務上的重擔。
他續指現時並無機制讓行政部門可酌情處理,讓有真正困難的人可分期付款。他促請當局體恤真正有困難的人的處境,考慮可行的紓緩方法,例如讓執行部門有酌情處理權、或讓有真正需要的人有途徑可明確向當局或法庭表明他並非打算爭議刑責,並申述申請於繳付罰金時的酌情處理。
案件編號:HCMA 10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