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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索報案女子電話號碼 私下要求「做朋友」 警方指已於試用期內解僱

男警索報案女子電話號碼 私下要求「做朋友」 警方指已於試用期內解僱

【獨媒報導】監警會發表本年度工作報告,講述今年度共有79名警務人員受到紀律處分,大部份被口頭訓諭。其中一宗個案,男警在處理案件時取得一名女子電話,即晚及翌日WhatsApp女方,提出成為「朋友」,女子投訴男警行為不當後,警方已解僱該名仍在試用期的男警。另一宗個案,一名視障人士在警署報案,警方筆錄口供並覆讀內容,事主回家後使用字元閱讀器核對口供,發現警方沒有準確記錄他的口供,包括稱事主「睇到、查看、閱讀」到金屬門鎖受損,甚至稱事主「閱讀並確認」口供內容,甚至連事主是視障人士,該警都沒有做記錄。

79警受警告訓諭

監警會年報顯示,本年度共接獲投訴警察課1,617宗新的須匯報投訴個案調查報告,按年增加14.4%;同期監警會通過1,631宗須匯報投訴個案,按年增加14.9%。

已通過的須匯報投訴個案共涉及2,318項指控,按年增加4.5%,主要涉及交通執法、截停搜查等。當中性質輕微的指控佔總數93%,分別為「疏忽職守」(1,106項,佔47.7%)和「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1,051項,佔45.3%)。涉及「毆打」個案有90項(3.9%),「濫用職權」有39項(1.7%)。

其中逾八成半指控毋須進行全面調查,主要因為無法追查或投訴人撤回;需進行全面調查的316項指控中,有63項證明屬實,79名警務人員需接受警告、訓諭等跟進行動。

左起:梅達明、王沛詩、陳正欣

1宗證明屬實濫權 手扣鎖無辜市民

全年度有1宗「獲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個案,秘書長梅達明指涉及有1名市民站在警署門口,被警員扣上手扣帶入警署,後才知當事人無犯任何案件,其後釋放,所以濫用職權指控成立。

監警會年報列出部分被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涉及警員將報行職務時取得的資料,用於私人用途。報告指,一名女投訴人在舉報個案時提供了其個人資料,但男警卻於即晚和翌日,私下用電話WhatsApp發出4個訊息,提出希望成為「朋友」。投訴人其後向投訴警察課指控有關警務人員行為不當。經調查後,證明該男警違反《警察通例》,並由於警員行為嚴重不當,警方決定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終止對其的聘用。監警會稱對該類違紀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又稱過往有引指提醒警員必須尊重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絕不可隨便使用。

口供稱視障者已「閱讀並確認」內容

另一宗個案涉及一名視障人士,他早前在返回住所時,發現金屬門鎖損壞,懷疑被人故意破壞,遂向警方舉報。一名警員在警署內會見投訴人,筆錄他的證人口供並向投訴人閱讀口供以核實內容。當投訴人回家後,使用字元閱讀器讀取口供副本,卻發現口供內容不正確,口供旦沒有記錄投訴人為視障人士,警員在記錄投訴人如何發現門鎖受損時,更用「睇到」、「查看」、「閱讀」等字眼。在口供紙在結尾,警員更聲明投訴人已「閱讀並確認」口供內容。

投訴投訴警察課認為該警員沒有適切地筆錄投訴人的證人口供,案件屬「獲證明屬實」。監警會建議警方應盡量採用錄影會面方式,為視障人士錄取口供,讓事主能詳細交代事件經過並確認相關內容。

男警拍攝女子肚臍紋身 令事主尷尬屬疏忽職守

另外現時《警察通例》訂明,被捕人士如有紋身,警方須就紋身拍攝做紀錄,不過沒有指引訂明需要由同性警員拍攝位處敏感部位的紋身。其中一宗個案,一名女子因涉及詐騙案被警方拘捕,投訴人在拍照時拉低褲頭一角以展示其肚臍下方的紋身,投訴人指基於紋身的位置接近敏感部位,但負責拍照的卻是男警,投訴人指控男警疏忽職守,未有安排女警為她拍照。男警解釋曾詢問投訴人,對方表示位置並不屬敏感部位,故未據《警察通例》向案件主管請示。該宗投訴被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另一宗個案,一名女子涉「在公眾地方打鬥」被捕,她在警署聲稱被對方打中上腹,警員為其拍攝傷勢,女子其後指控該男警疏忽職守,因在沒有女警或第三者在場下,要求她拉高上衣拍攝受傷位置。不過根據男警的紀錄及投訴人簽署的拍攝傷勢同意書,當時有一名女警在場見證拍攝傷勢的過程,但該名女警沒有在她的記事冊中作出相關紀錄。由於投訴人其後沒有回覆投訴警察課的查詢,個案最終分類為「無法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