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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獨留鬥牛犬於狗公園致咬傷人 女友卻捱告 高院:非畜養人撤定罪

男友獨留鬥牛犬於狗公園致咬傷人 女友卻捱告 高院:非畜養人撤定罪

(獨媒報導)一對情侶在宋皇臺寵物公園放狗,男友看管一隻法國鬥牛犬,女友則負責另一隻狗,兩人稍作分開散步。當女方在公園門口等候男友和鬥牛犬會合離開時,卻發現鬥牛犬咬傷園內一名柴犬主人。事件最終被控的是女方,原審裁判官亦指她身為狗主有責任看管,不認為她被錯誤檢控。不過經上訴後,高院周五(13日)頒下判詞裁定女方得直,原因是上訴人不應因男友的錯失而負上責任,法官舉例家傭帶狗隻外出,若狗隻咬人,不在場、或正在看管另一頭狗隻的主人,亦不會單憑是狗主而要間接負上責任。

上訴人是張雅雯,她原被票控違反《狂犬病條例》中,身為畜養人而令犬隻咬人的罪行,經審訊後原被罰款5,000元。不過她不服定罪及判刑,在沒有律師代表下上訴,提出8項上訴理據。高院法官張慧玲今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另獲6,400元索取原審謄本的費用。

事件發生在2020年11月25日,當時上訴人與同居男朋友,帶同兩隻狗前往宋皇臺寵物公園散步,涉案的雄性灰黑色法國鬥牛犬有植入晶片,登記狗主是上訴人。根據控方案情,事主鄭永年當日帶同一隻柴犬在園內「大犬區」散步,並稱鬥牛犬與柴犬「發生爭執」,他將柴犬帶到「小犬區」避開,兩區本來有分隔,不過鬥牛犬衝入「小犬區」並向柴犬施襲。鄭永年稱抱起柴犬後,鬥牛犬情緒非常激動,並咬傷鄭的右手。

事主疑踢鬥牛犬多腳

在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男友作為辯方證人,辯方案情是上訴人和男友帶同鬥牛犬及另一頭犬隻前往寵物公園散步,在決定離開狗公園時,上訴人帶同另一犬隻先步出公園,並在出入口稍等男友及鬥牛犬。不過後來男友發現鬥牛犬的狗帶在上訴人手上,讓鬥牛犬獨自留在大犬區內,他則前往拿回狗帶。

正在這段期間,男友發現鬥牛犬進入「小犬區」,並見到跳到事主身上,而事主快速踢鬥牛犬3至4次,踢中鬥牛犬令牠倒在地上。

原審質疑錯誤檢控 官指在場狗主即有責任

上訴人在原審時已經提出質疑被錯誤檢控,指男友才是案發時的畜養人,檢控對她不公平;亦指她已經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鬥牛犬咬人。不過,原審裁判官霍美霞全部不同意,並指上訴人是涉案鬥牛犬的登記狗主,案發時亦身處狗公園,仍然是擁有及管有鬥牛犬的人,就有責任確保鬥牛犬不會在沒有牽引或控制下咬傷他人。官又指即使男友照顧鬥牛犬,亦沒有改變上訴人是案發現場鬥牛犬的畜養人,裁定控方沒有錯誤檢控,亦沒有基礎撤銷傳票控罪。官又指上訴人獨留鬥牛犬在狗公園範圍內,任由其自行活動,明顯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咬人。

張雅雯在上訴階段提出8項理據,質疑裁判官未有全面或適當地考慮上訴人有關「畜養人」的爭議理據,以及未客觀衡量上訴人是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涉案犬隻咬人。

高院指上訴人根本不在場

高院法官張慧玲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同居男友,在案發時明顯是法例所指的「畜養人」之一,即「管有或看管該鬥牛犬的人」。法官不認同案發時上訴人身處狗公園的看法,因為男友已說出上訴人在公園門口等候,當時涉案鬥牛犬的畜養人,自然是管有及看管鬥牛犬的男友。

張官又指,上訴人案發時根本不在現場,雖然她是鬥牛犬的擁有人,但法例並不會令她間地接為男友的錯失負上責任 (vicariously liable) 。張官舉例香港不少家庭僱用家傭,而家中有養狗習慣,若一名家傭有錯失,讓狗隻咬到他人,「那麼是否不在現場、或在場但看管另一頭狗隻的擁有人需負上法律責任呢?」

官:毋須為男友不當行為負責

張官認為若狗主將狗隻交予一名有行為能力看管該狗隻的人照顧,狗主本身就毋須為後者不當行為負責。上訴人的男友是有行為能力、可以恰當看管鬥牛犬的畜養人,他亦不需要上訴人作出任何指示。

上訴人提出狗公園設計有問題,張官認為要視乎所有環境情況來決定畜養人是否有不當之處。她舉例,若上訴人的男友仍在「大犬區」看管鬥牛犬,有人打開閘門而鬥牛犬趁機衝入「小犬區」咬人,男友未必要付上負責,因為狗公園的存在明顯是讓狗隻可自由走動。不過在本案,男友承認讓鬥牛犬獨自留在「大犬區」,前往上訴人處取回狗帶,張官認為其行為非常不當,若他是本案被告,相信不能以狗公園設計有問題為辯護。

至於上訴人手上持有狗帶,是否顯示她有疏忽或要負責?張官認為她毋須負上責任,因為相信可能只是一時大意。她指從「事後孔明」方式看待案件,男友應用手機通知上訴人他沒有狗帶,等候上訴人折返;或者原地等候,令上訴人久等後回頭查看遲遲未離開公園的原因。綜合所有案中環境因素,張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干犯傳票所指的罪行,決定撤銷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156/2022